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65年6月,成立长丰县物价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县物价;同时,商业、工业、物资等业务主管部门,各国营公司(商店)及供销社都配有专、兼职物价员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物价。“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价部门一度失去职能作用。1968年5月至1975年,物价管理工作由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计划小组负责。1976年县计委确定一人专管。1981年恢复县物价委员会;1984年改设长丰县物价局,并成立物价检查所。至此,物价管理机构健全。全县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有专职物价人员21名,兼职物价人员31名。
建国前,境内集市物价由市场调节,无管理机构。1950年起,全国财政经济开始统一,物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和企业有较大的定价、调价权。1953年起,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各类商品的价格逐步由中央、省、地区掌握,境内物价由肥东、肥西、寿县、定远四县物价部门管理,主要管理既定的物价。1958年,国务院把农副产品分为三类,实行分级管理:第一类粮、油、棉等由中央管理;第二类猪、禽、蛋等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第三类(即不属于一、二类者)由地方管理。这时,县对部分三类物资有定价、调价权。1959年起,由于各类商品供应日益紧张,下放的物价管理权限又大部分收归中央和省,实行两级管理。1964年4月,国务院公布《关于物价管理试行规定》,对一、二类农副产品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价格,县仅制定集市贸易中部分商品、零星手工业产品、小商品的价格和饮食服务业、修理行业的收费标准以及少数批零、进销、地区、季节的差价。1967年8月20日,中共中央文件规定:“各地方必须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场的物价管理,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各项收费标准,不得自行降低”。从此,县内各种物价即处于“冻结”状态。
1978年后,国家物价管理体制逐步实行改革,下放权限,地方和企业的定价权限不断扩大。目前,依据国家物价管理规定,由县物价局定价、调价的地方产品有酒、砖瓦、水泥、水泥预制品、化肥、石料、石灰、豆制品和服务、修理等非商品收费标准,规定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对乡镇企业产品价格、协作物资价格、商业自采和工业自销价格等进行指导、平衡。由业务主管部门定价的商品有猪副产品、各种卤熟制品、腌腊制品、各种木制家俱、小农具和竹制品等。此外,县在管好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的同时,实行以计划价格、浮动价、议价、市场协商价等多种并存的价格形式。自1980年起,执行市物价局通知,对省内产小商品119种试行议购议销。1983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通知》,自此至1985年,县内已放开565种小商品价格。同时,实行浮动价格的工业品有72种(包括机械、农机、电子、建材、化工、轻工等产品),农副产品37种。以上产品,都规定浮动幅度。另有17种商品价格也可以浮动,但未规定幅度。议价范围,仅限于三类农副产品及完成收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1985年末,县经营商品按品种统计,执行计划价格的占11%,实行浮动价格的占22%,由市场调节价格的占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