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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市场管理

建县前,农村集市贸易分别由水湖、杨公、杨庙、岗集、双墩、下塘、社集七个区的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管理范围:主要是工商企业登记、物价、计量检查、市场秩序。1965年,长丰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成立,1966年4月改为长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采取分级管、重点突击管和在水家湖、朱巷、下塘火车站设立检查站堵口管的办法,禁止粮、油、棉、烟、麻、竹、木等上市交易。完成任务后的公社、大队集体和社员外出销售粮、油、棉需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自产自销证明方可。1965年10月至1966年3月,三个检查站共查出投机倒把案件230起,没收棉花870公斤,粮食6500公斤,土布1333米。1965年11月11日至20日,杜集、杨公区市管会,在粮食、供销部门配合下,对陆桥、明城寺、邵集三个农村集市进行突击检查,共查处土布433米,皮棉70公斤,油脂71.5公斤,油料74公斤,粮食250公斤;取消黑市牙行四个;抓获长期从事倒卖票证的戚××、孟××,没收布票604米。1966年6月,对全县28个交易所进行整顿,将交易手续费费率由4%—6%一律降为2%,耕畜交易费由3%降为1%。在“以集养集、以集建集”的原则下,各区市管会每月向所属交易所提取5%的交易管理费,上交县市管会统一管理与使用,解决了分配和积累的关系,使市场秩序好转。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管工作一度中断,投机违法活动盛行一时。1968年5月,长丰县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指挥部成立,下设办公室(1972年撤销)。是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的通告》,规定凡属统购、派购的粮、油、棉、烟叶等品种,不论集体、个人的一律禁止进入集市贸易;计划供应的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一律不准非法买卖,农村社队和社员,一律不准经营商业以及“四坊”(豆腐坊、粉坊、油坊、磨坊),只能接受来料加工,不准自购粮食原料,自销成品,坚决取缔无证商贩和无证个体手工业户。在“农业学大寨”和路线教育运动中,县革委会将全县农村集镇的传统集期统一减为农历逢五、逢十,农忙季节关闭集市。每逢集日抽调大批人员进入市场,查禁上市品种,堵“资本主义的路”(吴山公社有一社员不听制止,被戴上破坏“农业学大寨”的帽子,送到电灌站劳动一天),商品流通渠道开始堵塞,市场冷落。
1974年至1976年,全县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40多件,并公开处理倒卖农业机械、票证、耕牛和地下包工,地下工厂等11个典型案件。全县共罚没款89536.76元,没收粮票4633斤,布票4282米;处理粮食21771公斤,油脂、油料9633公斤,耕畜17头;取缔地下厂、店3个,包工队2个,运输队2个。
1977年至1978年,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512起,罚没款22866元,没收布票6510米,粮票22818斤;处理粮食415吨,油脂(料)225吨,耕牛36头;取缔地下运输队、地下厂、店4个。
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下达后,农村集市贸易重新发展起来。197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决定放宽对农村集市贸易的管理。县内允许社队和社员的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征购,统购、派购任务后,可以上市出售。1980年以后,又相继允许短途、长途贩运及批发等贸易方式。县工商管理部门强调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管理市场,支持、维护合法经营,依法查处贸易中的违章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同时制定县《关于投机倒把案件处理权限》。自此,市场活而有序,管理有章可循。
1981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进一步开展打击投机倒把违法活动。
1979年至1985年,全县共查处非法倒卖国家计划物资、农业生产资料、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买空卖空牟取非法收入、走私贩私和倒卖粮票、布票、有价票券等投机违法案件1950多起、罚没金额19.36万元,没收粮票13.26万斤、布票10025米,走私手表339只、走私银元56块,计划内工业品4847件,木材42.7立方,化肥90.2吨,煤炭1233.8吨,柴油2455公斤,棉纱19.47吨,卷烟纸992公斤,机制香烟1101条,手工造香烟2175条,冒牌香烟15887条,假天麻26.5公斤等,并取缔地下厂、店29个;处理各种违章物资价值40余万元。这期间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主要对象是一些国营、集体企业(尤其是社队企业)干部、职工,他们乘国家经济改革、开放和法规不健全之机,为了追逐利润,利用职权,内外勾结,套购紧俏商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转手倒卖、牟取暴利。据1981年查处的318件案件分析,暴利达55.78万元,平均每件1754元,其中229件都是通过内部搞出商品投机倒把,牟取暴利47.036万元,平均每件2054元。在查处的9件大案中,除一起倒卖票证未涉及干部职工外,其余八起案件共29名作案人员中干部、职工15人,占作案人员的51.7%。
县工商管理部门对工商企业的监督管理,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不正常外,其后每年都在物价、计量、税务、商业等单位的配合下进行一至五次以市场物价、计量、商品质量、经营作风等为内容的大检查。据不完全统计,1977年至1985年,全县共处理短斤缺两、掺杂兑假、欺行霸市等违章经营6212起,废止不合标准的秤4992根,取缔江湖游医278起,算命测字2375起,淫秽书刊125本,制止出售腐烂变质食品7580起,对非法经营者分别给以没收、罚款、停业整顿和通报处理。其中1984年检查国营、集体单位345家、个体户1920家,对81家国营、集体单位和336个个体户违章经营作了处理,上缴财政罚没款13964元。保障了合法经营,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1981年至1985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受理经济申诉案件10起,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诉案件的处理规定,对受理的10起经济申诉案件进行了认真复查处理,其中“文化大革命”期间处理的套购国家计划内物资,高价出售、牟取暴利等五起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对1982年至1985年间处理的五起案件,经复查重新认定,有四件属于处理偏重,给予改正,一件属于错案,给予彻底平反。总退库金额14156.24元。例1981年发案处理的定远县炉桥镇居民俞继年给砀山县汪林公社和李庄联运站代购菜籽饼一案,案由是俞继年等人多处雇人从农民手中购买菜籽饼返销凭证,后从粮站套购了菜籽饼。当时被视为投机倒把行为,没收其被查扣的菜籽饼38900公斤,麻袋217条。经复查认定,原处理偏重,改为平价收购,退库金额5478.34元。
在管好市场的同时,县工商管理部门自1979年起,着手市场建设,改善交易条件,1980年县政府拨款3万元兴建水湖镇第一、第二集贸市场;1982年,县工商局、所投资52500元兴建集镇农贸市场;1984年合肥市工商局下拨70000元,县工商局从税务局借款40000元兴建水湖镇下塘路农贸市场,面积15000平方米;县政府拨款40000元兴建下塘镇农贸市场,面积13000平方米。在农贸市场内,搭盖顶棚肉案64个,1500平方米,建封闭式生猪围转房370间3700平方米,铁架盖顶货棚2010平方米,建水泥交易场地32500平方米。至1985年共投资48.4万元,其中工商局投资13.1万元,支持了正当经营,搞活了市场。每个集市都按照粮油、家禽、家畜、蔬菜、家具、柴草等分设交易场地,实行分行就市。与其同时,还组织退休工商干部、工商部门待业人员、农村集市贸易“内行”共400余人在全县集市开展代秤、代算、代开发票、代介绍成交活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1984年,朱巷工商行政管理所荣获省工商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典型案例:
例一,1981年3月上旬,淮南市糖业烟酒公司谢家集商店,通过黑市经纪人刘国政,从河南省项城县三张公社李岩、张岩大队地下烟厂购进一批手工卷制的冒牌精装“大前门”、“金鸡”、“双喜”香烟,伪造青岛卷烟厂和豫东卷烟厂生产。这三种香烟每条购进价为2.7元,转手倒卖给长丰县杨公区供销社,其中,精装“大前门”烟2500条,每条批发价3.28元;“金鸡”烟1500条,每条批发价2.91元;“双喜”烟1000条,每条批发价3.00元,合计价值18750元。是年3月15日,杨公区供销社将这批冒牌香烟投放市场出售,当即被杨公工商所发现,全部查扣。县工商局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于1981年5月29日研究决定:
第一、查扣杨公区供销社从淮南市谢家集烟酒商店购进的全部冒牌香烟,贬价处理,对已出售的冒牌烟款全部追回,共贬价款4865.05元,追回烟款387元,如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二,对严重霉烂变质,不宜贬价的冒牌香烟,核清封存,验监销毁。
第三,建议有关部门,责令谢家集烟酒商店认真检查,对参与此事的主要经办人员,应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必要的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四、杨公区供销社擅自购销冒牌香烟,对全案应负一定责任。建议县供销社继续督促该社认真检查,并以此事实,进一步加强对外采人员的教育、管理。
例二:1984年5月11日,左店乡、张祠乡农民胡东美、闫兴文在涡阳县通过周文和、王文山于当地50多家农户中收购掺沙麻绳8400公斤,每公斤0.66元;又在涡阳县城市场上自行收购掺沙麻绳650公斤,每公斤0.72元。合计收购沙绳9050公斤,金额5999元。5月16日,当事人将该批掺沙麻绳以每公斤1.10元的价格,销售给长丰县烟草公司8672.5公斤,合计金额9539.75元。沙绳纯掺沙量为60%左右,沙重为5203.5公斤,非法所得为3226.17元。经1985年4月8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作出处理:
第一、烟草公司与贩运人达成的原退款协议因与事实不符无效。但鉴于该公司的损失,已退回的1500元不再收回,作为分摊损失。
第二、给予贩运人罚款700元的处理。
第三、烟草公司购进的沙绳不得打包或当作重量物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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