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调解
建县初,县境有民事调解组织。“文化大革命”初期,各级调解组织名存实亡。1973年6月,法院恢复后在曹庵公社进行调解组织试点工作。年底,根据试点经验,全县有31个公社,342个大队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大部分生产队建有调解小组。1978年10月,鉴于基层调解组织活动不经常,法院又在水湖公社阮巷大队进行健全巩固调解组织试点,同年12月份,县委将该大队组建调解组织的经验与教训批转全县,要求各地抓好此项工作。翌年春,全县基层调解组织全部建立健全。1981年,各级调解组织划归县司法局领导。1985年全县共建有乡、镇级调解领导组43个,成员242人,村调解委员会544个,成员2908人,并订有工作、学习制度。各级调解组织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把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平均每年处理轻微民、刑事案件3920件,等于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20.4倍。下塘镇调解委员会副主任李修凤,1983年出席全省首次调解工作表彰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