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救济
对农村中因劳动力少,人口多或因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户,县给予一定数量的社会救济。1965年全县共有贫困户11786户,46171人。县采取“集体补助为主,国家救济为辅”的方针,让生产队尽量安排他们多出工,多得工分,增加收入;对他们的透支款酌情予以减免,国家还发放一部分回销粮和救济款、物。1980年,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农村社会救济以国家救济为主,群众补助为辅。全县有4934户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户享受救济,全年救济款达69604.7元,其中国家救济58965.5元,群众补助折款10639.2元。1981年以后,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主要是采取集中人力、财力,分期分批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方针,力求在几年内帮助贫困户彻底摆脱贫困,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同时,对尚未确定为扶贫对象的贫困户给予一定数量的社会救济。
县对城镇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幼、残或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或临时困难补助。1979年以后按每月每人10至15元的标准发给救济金,并发给衣服、鞋袜、蚊帐、被褥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下塘镇1965年享受补助的有24户,26人,全年救济840元。1980年,全县城镇享受救济的有40户,43人,全年救济款3538元。1985年,全县城镇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有51户,58人,全年救济7248元,人均每月10.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