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职工退休退职
男职工55周岁、女职工50周岁,即可退休。自1982年起,国家规定,凡建国前参加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职工,退休后可享受原工资待遇。其中,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工龄满20年的,按原工资的75%发给退休金;工龄满10年不足15年的按65%发给退休金;未达退休年龄、因病因工致残的,经县医务委员会鉴定,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可提前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与同等工龄的正常退休者待遇相同。其中,工伤致残者可享受原工资待遇5%的工伤补贴费。上述退休退职者,退休(职)金不足25元的,一律按25元发给。1985年工资改革时,给企业的退休、退职职工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费12元。
1971年至1985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共有882人办理了退休手续,50人办理了退职手续。尤其是1978年,国家规定职工退休、退职后可由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补员以后,退休、退职人数猛增。仅1978年到1985年的8年中,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共有909人办理了退休和退职手续;集体所有制企业共有984人办理了退休手续,64人办理了退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