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干部编制
建县时,省编制委员会核定长丰县行政干部编制778名,其中,县级机构编制207名,区、社编制571名。1965年10月,县设立编制委员会,不配专职干部,具体工作由人事局办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编制委员会名存实亡。1968年,编委随人事局一并撤销,在此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县干部编制失控。1976年,省编委核定县行政编制为1103名,企事业编制为275名。当年8月,县委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下达了《调整机构编制的通知》,确定县直机关行政干部编制410名,区镇(社)编制673名,企事业编制为251名,比省编委核定的指标节余44人。
1979年,县复设编制委员会,与人事局合署办公,并配备一名专职干部处理日常事务。1980年,县编制委员会对全县干部编制进行了调整。县直机关定编437人,实有441人,超编4人;农村区、镇(社)定编714人,实有658人,缺编56人;公、检、法、司部门编制实行单列,定为123人,实有221人,超编98人。1983年,县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常设科局级机构,仍与人事局合署办公,负责局级机构或相当于局级机构的增、减、分、并、改变名称以及县行政编制的增减等业务。在年底进行的县级机构改革时,省编委核定长丰县县直机关行政编制620名,公、检、法、司部门实有290人。机构改革后,县直机关实有干部607人,缺编13人;公、检、法、司部门实有240人,缺编50人。到1985年,县直机关行政编制637名,实有干部596人,缺编41人;区镇(乡)编制714人,实有719人,超编5人;公、检、法、司部门编制293名,实有249名,缺编4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