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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口控制

第二节 节育措施

一、晚婚晚育
市境城乡历史上普遍存在着早婚、早育现象。1964年,淮南市开始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中提倡晚婚,男年满28周岁、女年满25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1973年贯彻执行《安徽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城市青年晚婚年龄仍按1964年要求不变;农村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1981年,城乡统一改为按国家婚姻法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通过政策提倡,宣传动员和采取一定的行政措施,如夫妇双方均为晚婚者,可增加婚假20天等,多数人都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实行晚婚。
1976~1990年全市晚婚率统计表(女性)

国家政策规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者为晚育,对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工资照发。在农村,只要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可以安排生育第一个孩子。在城市,要求男女双方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女方还必须达到晚育年龄方可生育。为了确保晚婚晚育规定的落实,各级机关、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还制定了具体规定,保证了晚育政策的落实。
二、节育手术
50年代中期后,做节育手术者,要由夫妇双方申请,经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行,而且只限在城市。后限制有所放宽,做节育手术的人仍然很少。1963年,全市共做节育手术1347人,其中输精管结扎114人,输卵管结扎212人,放置节育环248人。1965年共做节育手术7415人,比1963年增加了45倍。后因“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作中断,70年代恢复。至1978年,全市采取各种节育措施的有90821人,节育率由1975年的69.1%提高到81.39%。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党委和政府大抓节育措施的落实。截止1990年末,全市采取各种节育措施的人数为187087人,综合节育率达84.51%,其中男扎12615人,女扎31072人,放置节育环77513人。
三、避孕药具
50年代中期,淮南即进行避孕药具的使用指导和供应工作。但当时是作为商品,仅在市区、厂矿企业出售,并有一定限制,只有阴茎套、子宫帽等品种。
60年代中期,放宽了限制,部分避孕药具实行免费供应。1974年初,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卫生部、商业部、财政部、燃料工业部发出《关于全国实行免费供应避孕药品和避孕工具的紧急联合通知》后,淮南市对避孕药具实行免费供应。1984年前,由于避孕药具实行统一管理发放,免费供应,有时造成一些积压浪费。1984年进行了避孕药具管理改革试点,1985年进行了避孕药具承包,实行经费包干,计价调拨,既提高了避孕节育效果,又提高了社会经济效益。药具的应用率和有效率均达90%以上。1990年淮南市所供应的避孕药具主要有:口服避孕药Ⅰ号和Ⅱ号,短效18甲和炔雌醇片以及避孕套、子宫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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