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1667~1911年)
安徽省建于清代康熙六年(1667年)。
清初,安徽、江苏同属江南省。清政府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将江南省一分为二,并在吏制上先行一步,把江南省布政使司分为江南省左、右布政使司。江南左布政使司,管辖今安徽全境和江苏部分地区,并管理上江的财政等事宜。康熙元年(1662年),设置安徽巡抚,驻安庆,负责安庆府、徽州府、宁国府、池州府、广德州等处巡抚事宜。康熙三年,又把江南省按察使分为江南按察使和江北按察使,江北按察使驻凤阳府泗州(今泗县),负责长江以北安徽、江苏部分地区的按察事宜。康熙四年,安徽巡抚管辖职权扩大到安徽全境。康熙五年,江北按察使更名为安徽按察使,移驻安庆,统辖安徽全境按察事宜。康熙六年,清政府下文:江南左、右布政使“停其左、右布政使之名,照驻扎地名称布政使。”据此,江南左布政使应改名为安徽布政使,并管辖安徽全境事宜。至此,安徽省级地方官府建置已基本完成。由于多种原因,安徽布政使司仍寄驻江宁(今江苏省南京市)。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安徽布政使司移驻安庆。
清代各省地方官制,以总督或巡抚为各省最高行政长官。总督管辖一省或数省,巡抚则管辖一省。各省总督、巡抚,同属封疆大吏。在职位上,总督略高;在职责上,总督负责兵政,巡抚经理吏治,巡抚按例受总督节制。
安徽省最高行政长官为巡抚,按例受两江总督节制。安徽巡抚的办事机构为巡抚衙门。巡抚之下设有布政使和按察使,均是巡抚的属官。布政使掌管行政、财赋;按察使分理刑名(司法)。布政使的办事机构为布政使司,又称藩司;按察使的办事机构为按察使司,又称臬司。在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下分别设置道员,为藩、臬两司的辅助官。至乾隆十八年(1753年),道员定为分守道、分巡道,秩正四品,负责管理某一方面或某一地区的政务,是省与府、州之间的地方行政官员。分守道隶属布政司,分管地方收纳钱粮诸事;分巡道隶属按察司,分管地方刑名诉讼诸事。道员设置额数不定。道员后若加带“后备”衔即可节制所管地区内的武职。还有其他专职性的道员,如管粮储的粮储道,管驿传的驿传道等,皆因事而设,亦无定员。另设有学政,掌全省学校、士习、考科等事,其地位略低于巡抚,一般列在布政使、按察使之前。学政不归巡抚节制,听命于中央。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朝改革地方官制,将学政改为提学使,并归巡抚节制。
安徽省级以下的行政机构为府、县两级。清代的州,分为直隶州和散州,直隶州与府同,散州与县同。府的行政长官为知府,掌一府政令。知府的辅佐官为府同知、通判,分掌督粮、捕盗等事。与府同级的直隶州行政长官为知州,辅佐官为州同、州判,其职掌与府同知、通判相同,发掌粮务水利捕盗等事。府、直隶州以下的行政机构是县和散州。县的行政长官为知县,知县的辅佐官是县丞、主簿,分掌钱粮、户籍、巡捕等事。与县同级的散州,其长官、辅佐官的设置与直隶州相同。
清代,安徽省行政区划,几经变动,至清末,共有8个府、5个直隶州、4个散州和51个县。分别是:安庆府,领怀宁、桐城、潜山、太湖、宿松、望江6个县;徽州府,领歙县、休宁、祁门、黟县、绩溪、婺源6个县;宁国府,领宣城、南陵、泾县、宁国、旌德、太平6个县;池州府,领贵池、青阳、铜陵、石埭、建德、东流6个县;太平府,领当涂、芜湖、繁昌3个县;庐州府,领合肥、舒城、庐江、巢县4个县和无为1个散州;凤阳府,领凤阳、怀远、定远、凤台、灵璧5个县和寿、宿2个散州;颍州府,领阜阳、颍上、霍邱、太和、蒙城、涡阳6个县和亳州1散州;广德直隶州,领建平1个县;滁州直隶州,领全椒、来安2个县;和州直隶州,领含山1个县;六安直隶州,领英山、霍山2个县;泗州直隶州,领盱眙、天长、五河3个县。
清代安徽省官府,主要有巡抚衙门、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学政、道员、知府、知州、知县的衙署。此外,还有安徽省咨议局和太平天国安徽省地方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