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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三节 人民调解

解放初,调解工作主要由民司科负责。1949年底,民政、司法分设,民政部门负有管理人民调解的职责。1951年9月至1953年9月,市人民法院设立调解指导股,人民调解工作由市人民法院兼理。1954年,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行政科,具体负责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业务。1956年6月,市人民委员会司法科成立,全面负责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人员训练、指导监督、检查评比等工作。1957年9月,市人民委员会司法科撤销,人民调解工作复归市法院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组织解体,各项工作停顿。1980年,司法行政机构复建,重新指导人民调解工作。1981年,人民调解工作在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再次全面开展并逐步发展。
人民调解组织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1952年,全市建立调解委员会38个,调解小组167个。1954年建有调解委员会72个,调解员504人。1955年共建调解委员会85个,调解员597人。1956年重建调解委员会113个,新增调解员121人,全市共有调解员874人。1957年,全市共有调解委员会96个,调解员608人。到1959年,全市已有调解委员会105个,调解员发展到874人。1981年3月,市司法局在田家庵区东风街道进行重建调解委员会试点工作,人民调解工作重新开展。到1981年底,全市复建调解委员会8个,调解员36名,1982年发展为调解领导小组32个,调解委员会256个。1985年5月,厂矿企业单位也开始组建调解组织,居委会全部建成了调解委员会。至1990年,全市共有调解委员会722个,形成了调解领导小组、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信息员组成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同时,人民调解组织向标准化过渡,全市共建一、二类调解委员会690个。
解放初期,人民调解组织配合《婚姻法》的实施,调解了大量的婚姻纠纷。1952年,经调解不离婚的有43对。同时,也改变了群众中存在的《婚姻法》是“离婚法”的错误观念。1954年,全市调解委员会调解了11000多起民间纠纷,超过法院全年收案的4倍。1955年,市法院以区为单位,通过会议形式对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培训调解骨干人员,全市共调解纠纷9650件,是同年法院收案的7倍多。1956年,围绕农业合作化工作,市法院对郊区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整,重建农村调解委员会11个。1956年第四季度,市人民委员会司法科分别在八公山、田家庵、大通区进行了调解评模工作,共评出区一等个人模范3名、区二等个人模范10名、区三等个人模范16名,区一等集体模范单位2个、二等模范集体3个。是年,全市共调解纠纷7350件,相当于法院全年收案的10倍多。1957年秋,市法院在湖滨、红风两居委会试建调处委员会,对违法行为和轻微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控制民间纠纷和无理取闹现象起到了一定作用。1959年,全市共调解纠纷11634件。
1981年以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恢复、发展。1982年,全市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740件,为同期基层人民法院收案的7.7倍,防止非正常死亡16人。1983年3月,全省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召开,田家庵区司法科被授予先进集体称号。1985年,八公山区土坝街道三马路调解委员会主任刘传霞被评为全国调解先进个人。
调解人员在调解工作中创造许多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如“十户调解员”、“楼院调解员”、“调解信息员”、“调解网络”、“联合调解委员会”等。1981~1989年,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坚持了“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共调处民间纠纷69325起,防止650余人次由民间纠纷导致的非正常死亡,为社会消除了大量的不安定因素,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1984年,开始在街道和乡镇组建司法办公室。9月,八公山区孔集街道首先试建,1985年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同年6月5日,省司法厅在八公山区召开了全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现场会,推广了淮南市基层司法行政组织建设经验。之后,全市各街道、乡镇陆续组建司法所。到1990年底,全市共建乡镇(街道)司法所23个,48个乡镇(街道)中的45个配备了71名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正在向更深的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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