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律师
一、机构
1955年2月,省人民法院要求合肥、蚌埠、淮南等市法院建立公设辩护律师。随后,市人民法院开始从法院干部中选拔律师,着手试建律师工作机构。
1956年7月,市法院干部冯立庭经省司法厅同意,成为淮南市第一位律师。11月,市法律顾问处正式成立,受市人民委员会司法科领导,其性质为社会团体。1959年8月,市法律顾问处撤销。
1980年,律师制度恢复。次年2月,市法律顾问处开始办理业务,1984年11月,成立了市第二法律顾问处,1988年8月,设立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并将市、县法律顾问处全部更名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事业单位,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
二、队伍
50年代,全市仅有4名律师。1981年,重建律师工作机构时,也仅有4名律师。1984年机构改革后,市法律顾问处仅剩2名律师,经市政府批准给予增加地方事业编制50人。1985年,全市律师人员发展到28人。到1990年,全市有律师81名,初步形成一支老中青兼有的专、兼、特邀律师队伍。专职律师中,有二级律师2名,三级律师5名,初级律师22名,律师队伍正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三、律师业务
50年代,律师业务主要是担任刑事辩护。市法律顾问处运用各种形式,对律师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广泛地开展宣传活动,一时间,工作应接不暇。1957年第一季度,受理案件148件,公诉案件均有律师到庭担任辩护。同时,初步开展了民事诉讼代理和常年法律顾问业务。1980年,律师制度恢复后,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等5项律师业务逐步展开。市法律顾问处复建的头两年,办理各类案件287件,发展态势良好。1983年“严打”期间,遵照省司法厅指示,暂停了刑事案件的辩护。1985年,淮南市在全省较早地对律师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岗位联酬责任制试点,促进了律师业务的发展。这一年,全市律师共办理各类案件628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单位70多家。1987年,田家庵区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1990年,有10余家政府职能部门聘请了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