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抚恤
一、牺牲病故抚恤
市民政局以一次抚恤终了的办法,办理抚恤金的请领、发放。受恤家属的顺序为:父、母;妻、夫;子、女;16岁以下之弟妹;抚养已故军人长大而现在又需依靠已故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1950年10月,对牺牲、失踪军人7人中的4人,进行了一次抚恤。1962年,对在革命战争和抗美援朝中牺牲或失踪者,进行查询核实,确定追恤23人,1974年追恤6人,1984年又追恤11人。1958~1984年办理发放抚恤的多数是各类病故人员,也有在地方和部队建设中因公牺牲的人员和边防前线牺牲的烈士,1979年后主要是对越作战牺牲的烈士。1985年后,以办理家住农村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中无职业的定期抚恤金为主。1987年办理牺牲、病故抚恤28人,新增烈属定期抚恤6户。1989年审批定期抚恤23人。1990年,烈士及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抚恤303人,年发放抚恤金172981元,人均月款45.5元,发放机关干部一次性死亡抚恤金31人,发放抚恤款41867.5元。
二、残废抚恤
1951年,对残废人员填发由国家制发的《革命军人残废证》、《革命残废军人优待证》、《革命工作人员残废证》、《革命残废工作人员优待证》、《民兵、民工残废证》。1963年,对501名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新证并结合换证调整了残废等级。1972年,分批地进行了全市革命残废人员换证评残工作,全市566名残废人员中,准换新证者504人,提升等级者43人,降低等级1人,缓换10人,新评残废2人。1981年又对全市1068名残废人员换发了新证,其中残废军人1040人,残废工作人员18人,残废人民警察6人,残废民兵、民工4人;在职726人,在农村302人。
1990年6月前,再次换发各类伤残人员证件,全市伤残人员1214人,换发证1185人,其中伤残军人1161人,换发证1134人,伤残工作人员40人及伤残人民警察6人全部换发新证,伤残民工6人有5人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