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特殊对象救济
1976年以后,为了配合处理历史问题,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新增加了特殊救济、补助对象,主要是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宽大释放的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摘掉右派分子(未改正)帽子的人员,错划地、富成份造成生活困难人员,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等25种。1976年1~5月底,淮南市接收了省内和上海、四川、云南等省市宽大释放的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共10名,除给予妥善安置外,对其年老体弱以及家庭赡养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根据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按6~12元给予生活补助,凭市民政局发给的《宽大释放人员补助卡》分月领取。1981年对其家居农村的按每月11~13元,家住城镇的按每月15~17元补助。1982年9月,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或亲友赡养确有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临时和定期社会救济。其定期救济标准: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8~12元,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15~17元。所需社会救济经费,由民政部门编造预算,财政部门拨专款解决。1986年对66名国民党宽大释放人员给予了救济,1990年全市有特殊救济对象7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