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六章 收容遣送

第三节 遣送安置

一、遣送外流人员遣送外地流浪人员回籍,一般是采取以集中遣送为主,个别护送为辅的办法,送交原籍市、县接收站或有关中转站分送回乡。在外流人员较多的年份,对寿县、怀远、凤台、定远等周围县区流入市境的灾民,集中起来通知流出地区专人带回,对部分残疾人员(包括呆傻、盲、哑、精神病、残老),分别护送到家。对一些说不清住址或只知道大致方向的呆傻、盲、哑、精神病等残疾人员,印发带照片的招认通告或由工作人员带领“试投”寻找家人。对由外地遣送回淮南的流浪人员通知其家属和单位领回。对一些顽劣儿童,联系当地居民组织或学校,共同负责进行管理教育。收容遣送人员的经费由政府支出。1949~1952年,遣送了外省灾民6万余人回乡生产,发给救济费及路费5300余元,救济粮239公斤。1958~1959年支出遣送费88342元,医疗费8069元。据1971~1985年的统计,政府共支出遣送费321622元,平均年支出21442元。但对有条件的遣送对象动员其自付回乡路费,1974~1976年自费回乡的就有2138人。对查出有严重犯罪的人,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市公安部门在收容遣送部门配合下,查出多起案犯。1983年在全市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从收容对象中查出有犯罪行为的5人。
二、安置长期外流人员
长期外流人员在解放初期为游民的一部分(指流浪乞讨满3年的人)。60年代初期,改造游民的历史任务基本完成以后,对流浪半年以上、屡遣屡返的人称为“长流”,现阶段长流人员,是指已经流浪一年以上,屡遣屡返超过5次、游惰习气严重的人。1956年,按照“本人自愿、家庭同意、群众拥护”的原则,将27名长流人员安置在白茅岭农场劳动教育。1959年3月,将安徽省动员遣返外流农民江西工作组介绍来淮南的1500余人会同劳动部门安排了工作。
60年代初,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采取“就地收容、就地安置”的措施,1961~1965年,除遣送回乡27000余人外,长流人员中无家可归的残老孤儿和部分青壮年375人,分别安置到市福利院、骑山园艺场、工读学校和省民政厅杨巷农场等场所。“文化大革命”中,安置场所被撤销或划出后,城市中屡遣屡返长流人员增多。
1980年后,各地长流人员由流出地区包干负责安置。市收容部门对全市的长流人员进行摸底调查,依靠当地政府,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解决长流人员的吃、住及生产劳动等具体问题,多渠道地落实长流人员的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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