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1955~1966年)
1955年2月28日至3月3日在合肥召开了安徽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于3月3日选举产生了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委员和省长、副省长。并决定将安徽省人民政府改称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一、省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
省长黄岩
副省长李世农张恺帆沈子修桂林栖
委员(共42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继哲王光宇江干臣朱子帆吴光(女)吴溢吴锐吕季方李任之李世农李则纲李棲凤李云鹤李湘若李镜房师亮马长炎马乐庭陈雨田陈粹吾倪则耕孙兰(女)张月潭张世荣张锡祺曾希圣曾庆梅黄梦飞彭宗珠冯言安杨明翟宗文赵凯郑伯川刘飞潘锷操震球简根贤戴戟罗平苏毅然龚意农
二、省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和机构
1955年5月1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和机构设有:办公厅,民政、公安、司法、监察、财政、粮食、工业、商业、农业、林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15个厅,劳动、人事、统计、文化、气象、对外贸易、建筑工程、机要交通、手工业管理等9个局,计划、体育运动2个委员会和参事室、宗教事务处及政法、文教、工业、财粮贸、农林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等6个办公室。
设立物资分配局,归省计划委员会领导。
邮电部安徽省邮电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新华通讯社安徽省分社是中央有关部门设在安徽的分支机构,不作省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门,但接受省人委的领导,省有关部门给予联系和指导。
三、机构调整
1957年初,中共安徽省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一次幅度较大的整编工作。根据精简上层、充实下层,加强生产的方针和精简幅度30%以上的要求,拟定了整编方案:省级行政机关编制共7170名(其中行政编制4857名,企事业编制2313名),精简2498名,占34.84%;对各部门内部机构作适当调整,能裁的裁,能并的并,机构层次一般为两级,省直各厅局的局、处(科)下一般不再设机构。根据这一方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对原工作部门和机构进行调整,撤销了省人民委员会的政法、文教、工交、财粮贸、农林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等6个办公室;并陆续撤销了农产品采购厅(其业务归供销社)、广播管理处(业务并入广播电台)、机要交通局(业务划归邮电局)。增设了民族事务委员会、计量局(暂委托商业厅领导)。
调整后的省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设置:办公厅、交际处、宗教事务处、人事局、参事室、编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对外贸易局、计量局、气象局、城市建设局、手工业管理局、卫生厅、教育厅、文化局、劳动局、水利厅、林业厅、农业厅、交通厅、商业厅、工业厅、粮食厅、财政厅、物资供应局、统计局、经济计划委员会、监察厅、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
1957年整编以后,省人委的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继续有所增减变动。1965年5月“文化大革命”前夕,省委组织部、省编委根据中央和省委指示精神,对当时的机构提出精简和调整方案。1965年5月8日,省委、省人委同意调整省级国家机关部分机构、编制和精简各部门内部处室。决定将省档案局和省气象局改为厅属局,分别划归省委办公厅和省农业厅领导;物价委员会和计划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商业厅、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宗教事务处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对外保留名义。
经精简调整后,即“文化大革命”前,省人委机构设置为:办公厅、外事办公室、交际处、机关事务管理局、农林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宗教事务处合署办公)、宗教事务处、参事室、视察室、人事局、编制委员会、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粮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商业厅合署办公)、商业厅、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局、重工业厅、机械工业厅、轻工业厅、手工业管理局、交通厅、建设厅、计划委员会、物价委员会(和计委合署办公)、经济委员会、物资局、劳动局、统计局、农垦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教育厅、文化厅、体育运动委员会、卫生厅、科学技术委员会。
四、省人民委员会所辖各专署和市、县人民委员会
1955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共辖7个专员公署,5个省辖市人民委员会,68个县人民委员会,1个县级市人民委员会。
省辖合肥市、蚌埠市、淮南市、安庆市、芜湖市人民委员会。
阜阳专员公署辖阜阳、太和、亳县、涡阳、蒙城、凤台、颍上、临泉、阜南、界首县人民委员会。
宿县专员公署辖宿县、灵璧、泗县、五河、怀远、濉溪、砀山、萧县人民委员会。
滁县专员公署辖滁县、来安、全椒、定远、凤阳、嘉山、炳辉、肥东县人民委员会。
六安专员公署辖六安、舒城、霍山、金寨、寿县、霍邱、肥西县人民委员会。
安庆专员公署辖怀宁、望江、宿松、太湖、岳西、潜山、桐城、枞阳、东流、至德、青阳、贵池、铜陵县人民委员会。
芜湖专员公署辖巢县、无为、含山、和县、庐江、芜湖、宣城、当涂、南陵、郎溪、广德、泾县、繁昌县人民委员会。
徽州专员公署辖屯溪市人民委员会和歙县、旌德、绩溪、休宁、黟县、祁门、太平、石埭、宁国县人民委员会。
省人委期间,行政区划变动频繁。比较大的建制和隶属关系变动有:
1956年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徽州专区,所辖9个县划归芜湖专区,屯溪市改由省直辖;撤销宿县专区和滁县专区,合并设立蚌埠专区;安庆市由省辖市改为县级市,隶属安庆专区。
1956年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铜官山市,以铜陵县铜官山矿区的全部、横港乡的全部和谢珑乡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由省直辖;设立马鞍山市,以当涂县马鞍山矿区、采石镇和雨山、汤杨、霍里、尚中等乡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由省直辖。
1959年3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濉溪市,由省直辖(1961年正式成立);1959年3月,经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安庆市升为省辖市,由安庆专区代管。
1961年4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蚌埠专区,恢复滁县专区和宿县专区;恢复徽州专区,将芜湖专区原徽州专区的行政区域划归其领导。
1964年10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铜陵市,设立铜陵特区,由省直辖。
1965年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恢复巢湖专区,将芜湖专区的巢县、无为、含山、和县,滁县专区的肥东县,六安专区的庐江县划归其领导;恢复池州专区,将安庆专区的贵池、青阳、东至、铜陵县划归其领导。
截止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共辖9个专员公署,7个省辖市人民委员会,1个特区,70个县人民委员会。具体情况如下:
省辖合肥市人民委员会领导长丰县人民委员会。
省辖蚌埠市、淮南市、马鞍山市、濉溪市、芜湖市、安庆市人民委员会和铜陵特区。
阜阳专员公署辖阜阳、太和、亳县、涡阳、蒙城、凤台、颍上、临泉、阜南、界首、利辛县人民委员会。
宿县专员公署辖宿县、灵璧、泗县、五河、怀远、濉溪、砀山、萧县、固镇县人民委员会。
滁县专员公署辖滁县、来安、全椒、定远、凤阳、嘉山、天长县人民委员会。
六安专员公署辖六安、舒城、霍山、金寨、寿县、霍邱、肥西县人民委员会。
安庆专员公署辖怀宁、望江、宿松、太湖、岳西、潜山、桐城、枞阳县人民委员会。
巢湖专员公署辖巢县、无为、含山、和县、庐江、肥东县人民委员会。
芜湖专员公署辖芜湖、宣城、当涂、南陵、郎溪、广德、泾县、繁昌县人民委员会。
徽州专员公署辖歙县、旌德、绩溪、休宁、黟县、祁门、太平、宁国县人民委员会。
池州专员公署辖贵池、青阳、东至、铜陵、石埭县人民委员会。
五、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政府)的职权及机构、官职设置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地方组织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和组织法》。因此,在省人民委员会期间,没有制定自身的组织法规,执行全国统一的组织法规定。根据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职权及机构、官职设置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县级以上的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法律、法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2、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4、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5、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6、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7、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执行经济计划,执行预算;
9、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0、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
11、管理税收工作;
12、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
13、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14、管理兵役工作;
15、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16、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省人民委员会并且帮助本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17、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在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法律和法令,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的命令和指示,可以向下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发布命令和指示。
〔机构设置〕
省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司法、监察、计划、财政、粮食、工业、商业、交通、农林、水利、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运动等厅、局、处或者委员会,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厅。民族事务较多的省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较多的省按照需要可以设立管理华侨事务的机构。
省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专员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司法、监察、计划、财政、粮食、税务、工业、商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运动、各项市政建设和公用事业等局、处或者委员会,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厅。民族事务较多的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较多的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按照需要可以设立管理华侨事务的机构。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办公机构,协助省长、市长分别掌管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财政、粮食、税务、工商、建设、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等科或者局,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
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财政、粮食、税务、工商、农林、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等科或者局,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
县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官职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各1人,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各若干人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省、直辖市25人至55人;
市9人至25人,人口特多的市至多不超过45人;
县9人至21人,人口和乡镇特多的县至多不超过31人;
市辖区9人至21人;
乡、民族乡、镇3人至13人。
各厅、局、处、科、股分别设厅长、局长、处长、科长、股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