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组合
互助合作前,农民在各自田里日出而作,日没而息。劳力不足,或雇工,或户间支援。互助组本着等价互利的原则,进行互助性合作,实行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劳力之间、人力和畜力之间、畜力使用上的互助与换工,或几户人畜力的常年共同耕作,多为集体劳动。初级社时,劳力由社统一安排生产劳动。高级社时,劳力由社统一调配到生产队,队分生产组,以组为单位出工。人民公社化后,劳力由公社统一调动,实行“大兵团作战”,窝工浪费现象严重。后公社划小,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劳力固定到队,由队统一安排出工。实行“大包干”后,农民劳动又趋向分散。
二、工资形式
初级社前和大包干后的家庭经营,农民劳动收入全归己有。初级社时期,由于保留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带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股,所以不全按劳动投入付酬,而是“劳六土四”。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实现公有化,实行“按劳分配”,工资形式是工分制。做法是:根据每个劳力情况确定其基本分,或进行“死分死记”,或“死分活记”。前者按其基本分记,后者按劳动质量数量参照基本分评议记分。可能高于基本分,也可能低于基本分。另一种记分法是按所承包的农活给工分,即按事先订出的某种农活的工分数给工分(“按劳动定额计工”、“按件计工”),如小段包工、常年包工等。在“农业学大寨”时期,又实行过一种“自报公议”的评工计分方式。
三、收益分配
建国前,自耕农不管有无收成,都纳农业税和纳田亩捐。佃户还得向地主交纳地租。土改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为农民所有,农户只纳少量农业税(遇灾减免),余归己有。
初级社的收益实行统一分配。合作社的总收入在扣除生产费用、管理费用以后,形成可分配总收益。总收益在国家、集体和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即上交国家农副业税、集体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部分以劳动报酬和土地报酬形式分配给社员(一般是劳六土四)。劳动报酬按社员所得劳动工分分配;土地等生产资料按社员入股数额或规定的分红标准分配。
高级社的收益分配,取消了土地和生产资料分红,集体总收入在扣除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后,其余部分在国家、集体、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即上交国家农副业税,集体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社员收入按劳分配。人民公社的收益分配结构与高级社相似,一直延续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为止。
大包干后的家庭经营,农户除按规定上交国家农副业税和集体提留后,剩下的全归自己。
1957~1990年农村收益分配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