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三节 劳动工资

一、劳动组合
互助合作前,农民在各自田里日出而作,日没而息。劳力不足,或雇工,或户间支援。互助组本着等价互利的原则,进行互助性合作,实行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劳力之间、人力和畜力之间、畜力使用上的互助与换工,或几户人畜力的常年共同耕作,多为集体劳动。初级社时,劳力由社统一安排生产劳动。高级社时,劳力由社统一调配到生产队,队分生产组,以组为单位出工。人民公社化后,劳力由公社统一调动,实行“大兵团作战”,窝工浪费现象严重。后公社划小,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劳力固定到队,由队统一安排出工。实行“大包干”后,农民劳动又趋向分散。
二、工资形式
初级社前和大包干后的家庭经营,农民劳动收入全归己有。初级社时期,由于保留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带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股,所以不全按劳动投入付酬,而是“劳六土四”。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实现公有化,实行“按劳分配”,工资形式是工分制。做法是:根据每个劳力情况确定其基本分,或进行“死分死记”,或“死分活记”。前者按其基本分记,后者按劳动质量数量参照基本分评议记分。可能高于基本分,也可能低于基本分。另一种记分法是按所承包的农活给工分,即按事先订出的某种农活的工分数给工分(“按劳动定额计工”、“按件计工”),如小段包工、常年包工等。在“农业学大寨”时期,又实行过一种“自报公议”的评工计分方式。
三、收益分配
建国前,自耕农不管有无收成,都纳农业税和纳田亩捐。佃户还得向地主交纳地租。土改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为农民所有,农户只纳少量农业税(遇灾减免),余归己有。
初级社的收益实行统一分配。合作社的总收入在扣除生产费用、管理费用以后,形成可分配总收益。总收益在国家、集体和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即上交国家农副业税、集体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部分以劳动报酬和土地报酬形式分配给社员(一般是劳六土四)。劳动报酬按社员所得劳动工分分配;土地等生产资料按社员入股数额或规定的分红标准分配。
高级社的收益分配,取消了土地和生产资料分红,集体总收入在扣除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后,其余部分在国家、集体、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即上交国家农副业税,集体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社员收入按劳分配。人民公社的收益分配结构与高级社相似,一直延续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为止。
大包干后的家庭经营,农户除按规定上交国家农副业税和集体提留后,剩下的全归自己。
1957~1990年农村收益分配表
单位:万元
上一篇:第二节 管理体制与经营方式
下一篇:第四节 经济效益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