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监控
一、物价调控
1949年底,物价波动十分剧烈,矿区行政办事处充分发挥贸易公司的作用,积极组织货源,挂牌价出售商品。并运用行政手段,控制粮、棉、油、盐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以平抑其他商品的价格,从而保障了生产与消费者的利益,并巩固扩大了国营批发阵地。
1953年,国家统一制定粮食、食用植物油、棉花等购销价格,取消季节差价。全市遵照执行。
1956年,商业部门在价格执行上比较混乱,牌价迟挂、错挂、漏挂,以及长期有货无价和同城异价等现象都有存在。为了加强物价管理,1957年9月,市人民委员会颁发了《淮南市物价工作任务和制度暂行办法》。随着地方工业的发展,新产品日益增多,1959年8月市人民委员会制定了《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工业品出厂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1961年下半年至1962年6月,建立、健全物价管理机构,制定《淮南市物价管理办法》和《淮南市定价产品管理目录》,对新定地产品价格104种调整95种,其中调高的占调价26.3%,调低的占调价73.7%。同年10月到次年1月,对轻、手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进行了一次普查审价工作,共检查了商业销售价格32156种,审查地方轻、手工业产品成本与出厂价格414种,其中未按规定执行的有970种。1963年,统一了服装加工、针织、修补、洗染、旅社、洗澡、理发等行业的收费标准,并对全市商业、供销等17个单位进行了物价普查审价工作。在此基础上市物价委员会还要求各经营单位建立物价调整通知、牌价登记卡、明码标价等制度。全年计划价格稳定,集市贸易价格步步回落。
1964年10月至1965年6月,市物价委员会组织对商业、供销、粮食系统经营的商店开展全面审价工作,对价格上存在突出问题的饮食、服务、三类农产品销价、医疗卫生、原材料、短途运输六个方面价格进行一次彻底整顿,制订市价格通知试行制度,贯彻了《基层商业物价管理试行办法》,并要求各经营单位对全部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1965年,对百货、文化、五金、医药等商品地区差价进行了测算,调整商品地差,百货、文化等商品总水平由原来的6.75%调为5.19%,下降1.56%,五金由原6.5%调为5.7%,下降0.8%,大多数商品价格做到与合肥市持平,解决了多年存在与毗邻地区价格不相接的矛盾。另外,对旅馆业进行了分等定价,与原收费比较总水平下降约10.2%,14个旅馆中有6个旅馆降低了等级。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和1970年两次冻结物价,除1972年6月进行一次审价工作外,其余时间基本上停止了对市场物价的监督和管理。
1976年后物价工作逐步恢复。1977年开展市场物价检查和整顿,1978年成立整顿物价办公室。1981~1983年对烟、酒的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整,每盒甲级烟提价0.27元,乙级烟提价0.08元,丙级烟提价0.04元,丁戊级的不动;酒类按品级每公斤分别提价0.4~4元。对国产机械手表、黑白电视机、涤棉布等4种商品进行降价,其中涤棉布按全国统算每米降价0.66元,各类手表第一次降价14~20%,第二次降价20%左右。
1984年,下放一部分商品价格管理权限,扩大了企业定价、调价权。为理顺价格,有计划地新定和调整了工农业产品价格35种(215个规格),其中调高的有煤炭、钢材、水泥、化肥、柴油、木材、石棉瓦、火柴等15个品种。调低价格的有手表、茶叶、药品、畜产品、稻谷、味精、部分棉布、针织品等20个品种,上浮了生猪收购价格,水产品实行议购议销。
1985年,调整生猪购销价格,提高幅度为35%,放开蔬菜等副食品价格,调整浮动50种工业产品价格,促进了地方工业的发展。
1986年,制定了一系列物价管理法规,加强了重要生产资料和主要生活资料价格的管理,放开7种工业消费品价格,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了工业尿素、水泥、建筑材料、电石、胶鞋等突出不合理的产品价格。1987年为控制商品价格调整,对电冰箱、洗衣机、自行车和猪肉、水产、家禽、大路蔬菜等实行了最高限价,对部分放开商品实行了提价申报制。
1988年,调高了合同订购粮食收购价格,还先后调整了生产用煤、生铁、农药、农膜、肥皂、奶粉、工业用水以及早点、啤酒等60余种产品价格,并实施了猪肉价补、名烟名酒等影响面大的价格调整措施。
1989年制定《工业品价格管理意见》、《农产品价格管理办法》,建立工农业产品价格管理目录,在全市范围内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整理《淮南市收费管理目录》,取消544个收费项目,对审核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收费单位一律凭证收费。加强对放开重要商品的价格管理,对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33种重要放开商品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1989年全市物价指数为14.6%,比省政府下达的全年物价控制目标低2.3个百分点。
1990年全面加强物价管理,控制物价涨幅,全年市场零售物价上升幅度为2%,物价涨幅是1985年以来最低的,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的覆盖率平均达到95.5%。
二、监督检查
“文化大革命”前以物价调控为主,以后,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1977年对全市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1979年春节,市场物价检查组对市场物价进行检查。1981年成立市物价检查团,共检查584个国营、集体单位,检查各类商品(产品)规格30481种,药品处方1279张,交通物资收费18996笔,衡器1019台(根),罚款310.5元。年底,市物价委员会还邀请市人大代表检查市场物价。1982年,会同有关部门对1046个工商企业7592种产品(商品)和1093个度量衡器进行了检查和校验,检查的重点是生活必需品,查处违反物价政策案件13例,处理非法收入金额53223.56元。1983年成立物价检查总团,检查国营、集体单位1095个,医院28所,农贸市场53次,中、小学26所,全年没收违价金额252570元。1984年开展6次大的物价检查,共查了国营、集体大小企业单位36912个,农贸市场61个,检查商品收费15491笔。1985年共检查大、小企业2000多次,处理违纪案件393起,收缴非法款103万元,退还用户单位17.77万元,退给消费者7835元。
1986年,主要检查了煤炭、交通运输、化肥、烟草、教育收费、零售商店、集贸市场,查处违纪单位1394个,罚款902300元,上交市财政871191元,退给用户和消费者31115元。
1987年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6247起,处理违法金额1169694元,其中重大违法案件24起,违法金额1045335元;一般违法案件26起,违法金额103667元;一般违法行为6197件,违法金额20692元;罚款42152元,退给消费者92359元。
1988年,开展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检查、专项检查及年度的物价大检查,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6612起,违法总金额1513万元,其中重大违法案件19起,违法金额136万元;一般违法案件30起,违法金额15万元;上缴市财政119万元,退给用户和消费者32万元。
1989年,检查价格违法案件5878起,查处违法总金额146.07万元,退还消费者24.58万元,其中一般违法行为5840起,一般违法案件19起,重大违法案件19起,接到消费者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举报166件,处理答复151件,占90.9%。
1990年,全年共检查各类价格违法案件448起,查处价格违法总金额122万元,罚款5万元,上缴市财政125万元,退还消费者近2万元。接待消费者来信来访81件,检查处理了37件,答复42件,基本做到了有信必查,查后必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