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业税收入
一、农业税征收
1950年,农业税实行全额累进制,税率为40级。第1级,税率3%,第40级,税率42%,11月1日,秋征开始,当月全部入库,此为淮南解放后第一次征收农业税,税率在3~24%之间。
1951年,市辖4个区除上窑区外均完成土地改革。已完成土改地区,按土改后税率计征;上窑区仍按全额累进制40级计征。皖北行署下达淮南午征任务100万公斤,秋征任务150万公斤,全市实际征收原粮400万公斤,其中土改区农田集资粮12.75万公斤,折合大米298.65万公斤,附加按正税的20%计征。1952年,全市土改结束,农业税制为全额累进制23级,取消了农业税附加。当年粮食产量2841.5万公斤,实际征收农业税314.8万公斤,占实产的11.08%;1953年粮食产量3045万公斤,实征293.65万公斤,占实产的8.66%,分别低于计征税率4.02%和6.35%,1953年的实征较1952年减轻2.42%。
1956年,夏季水灾免征,秋季8000公顷土地未耕种,占纳税土地的36.1%,而实收产量1178.75万公斤,超过秋季计税常年产量106.55万公斤。秋征在实际产量的13%范围内测算计征。由于平衡负担,全市纳税负担占实产量的6.02%。农业税附加,对常产低实际产量高的社按30%,实际产量较低的不少于18%计征附加。全市平均附加25%。征收品种,稻谷占应征数的65%,黄豆10%,红豆15%,绿豆10%,产烟较多的上窑区折征代金。
1958年5月,完成计税产量、税率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纳税产量比原计税产量增加50.3%;调整后平均税率为14.08%,比省分配平均税率14%略有提高。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累进税制,在全国统一实行分配地区比例税制。淮南市批准后的新计税常年应产量低于1957年实际三定常产的15%。在征收方法上,按中等收款价折价征收。
1959年6月,农业税的征收实行历年制,取消了附加,由计税常年产量改按当年包产产量(农业队)和产值(蔬菜队),层层分解任务,夏征征收179万公斤,全年实际入库444.5万公斤。
1961年1月,农村整风,社队规模划小,按省财政厅修订后的会计科目,对新划社、队采取边清、边划、边建的办法。8月,省暂定淮南市计税产量(不含蔬菜队产量)4580万公斤,税率9%。通过对15个人民公社,140个大队,27户单干户,2个直属农场和321户机关厂矿,逐级调查测算,对少数偏高偏低适当调整,分别核定了产量、税率。
1962年夏季歉收,省下达任务99.99万元,实征入库103.9万元,扣除上年尾欠收入5.2万元,仍超额完成3.34%,实征税额占当年实产的11.6%。
1963年,恢复1958年前按常产量、税率征收办法,实行比例税制。最高的长青蔬菜社18.5%,最低的耿集农业社谷湖大队5.5%,全市平均12.2%。
1964年,确定夏征平均三成,地方附加10%。9月中旬,秋征遵照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增加农业税附加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的通知》精神,结合粮食、经济作物的比例,生产发展的快慢和最高不得超过15%的原则,确定粮食队增加4%,蔬菜队增加5%,调整后的附加秋征执行。12月上旬,按规定将实征附加8.5%上缴省厅。
1965年春,抽调干部7人,在长青社选上、中、下类型9个生产队进行政策执行情况调查,结果显示社员收入1963年比1957年增长5.5%,1964年比1963年增长41.6%;农业税实际负担,1957年为10.15%,1963年为3.9%,1964年调增计税常产上升到4.3%,低于1957年5.85%。夏、秋两季集中力量开展城镇居民的征收,全年城镇各单位征收15万公斤,95个居委会耕种土地者3468户,征收6.55万公斤,大部分居民将土地交给了附近生产队计约127公顷,全市实征入库274万公斤,完成省统配任务的166.2%。
1967年,农业税征收仅完成计征任务的83.5%,尾欠83万元。
1968~1972年,沿用1963年评定的常年产量计征。1968年结合征收,分别情况清理尾欠,补征国营农场上年漏征14667公斤。由于当年产量偏低,到年底仍欠127.71公斤。
1973年4月,为加强农业税管理基础工作,会同粮食部门制订《淮南市农业税征收结报试行办法》,分别从土地过拨、减免、编册造串、征收结报等业务程序逐一具体规定,统一了帐、表、据格式结算解报等制度。
1974年全市税率为13%,种植粮食者,淮河以北13%,淮河以南14%;种植蔬菜者15%;种植无固定土地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厂、矿和团体按实收产量8%,个人按15%并视经济情况加征一至五成。特产:白芍15%、木材7%、果类6%。地方附加:淮河以北13%、淮河以南14%,个人15%;农场机关、厂矿等团体免征附加;特产在应征税额中按15%划为地方附加。
1976年3月4日,将上年分配给各区征收任务,按计征基础和实际进行合理调整,调整后任务为153万元,较省下达任务增加21.5万元,原因是省任务不含无固定收益及国营农场的16.6万元。
1977年5月,开始调整农业税负担。1978年5月31日,农业税调整工作结束,执行新规定,当年应征和历年尾欠全部收缴入库。
1980年农业税的征收相应采取结算到队、任务到户的办法。6月,阴雨成灾,70%已收割小麦未及脱粒,不同程度发生霉变,夏征延迟,截至8月20日,夏征仅完成任务的74%。尾欠278.8万斤,为建国以来尾欠最多的一年。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纳税单位由3484户(队)猛增至94435户,各区、社征收办法不一,手续繁杂。为统一征收手续,要求以队为纳税单位不变,应征任务不变,执行政策不变。1982年3月,拟定市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统一稽征管理册、据、帐、表制度。为确保财政收入,采取钱粮一齐征。12月上旬,尾欠最多的大通区克服困难,走村到户征收代金,截至12月中旬全市实征入库140.6万元,超额25.6万元。
1984年4月27日,实行农业税按主粮定价折款征收的办法,改实物结算为金额结算,改征实物为征收代金。6月中旬夏征,除潘集区外全市改征代金税,由乡财政编册造串、分村、户开收据,逐户征收。
1985年,农业税全面实行金额结算方式。是年5月,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农业税按调整后的新价征收代金,全年完成应征任务655.5万公斤,折款254.3万元;1986年完成应征任务655.8万公斤,折款257.5万元;1987年完成应征任务608万公斤,折款248.6万元;1988年完成应征任务632万公斤,折款302.9万元;1989年完成应征任务724万公斤,折款320.8万元;1990年完成应征任务736万公斤,折款324.9万元。
二、优待与减免
1950年夏、秋季作物遭受水、旱、虫灾,部分地区颗粒未收,受灾面积1.03万公顷,减产613.5万公斤。因灾依法减免14295户,税额115.5万公斤。对烈、军属、孤寡老弱病残和无劳力户的社会减免2594户,减税14万公斤。土改新得田照顾9100户,土地3812公顷,减税17.5万公斤,合计减、免征税额147万公斤。
1953年,夏季小麦普遍遭受严霜、虫灾(吸浆虫),严重地区,麦苗枯槁,减产72%,部分地区仅收二成。夏收面积1.73万公顷,因灾减产390万公斤。入秋久旱不雨,轻重不同旱灾达1.06万公顷,减产825万公斤,占秋季常年产量45.4%。夏虫、秋旱,征收农业税困难。为贯彻农业税优待减免政策,市成立征粮委员会,以乡为单位,逐块查灾划片评议,除按规定减免外,对连续受灾二年以上者,按当年受灾成数加一成计算减免。社会减免,按计征数的4~7%安排,由区掌握,不准平均分配到乡。为鼓励个体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按施行细则草案规定入股土地税额中减征1.5成。秋征采取先灾减,后社减,再政府救济的办法。年终,对16户农户调查(贫农13户,中农2户,富农1户)表明,农民入合作社的入股评定产量,仅占常年产量的60~80%之间,平均占76%,16户中平均遭灾2.6成,灾后实收产量仍高于纳税产量。各阶层农民负担较轻,贫农税后负担占实产的6~10%,平均8%,中农负担7%,富农负担9.5%。
1954年5月,淮河流域连降大雨,淮南遭受百年来罕见洪水,全市倒塌房屋29468间,淹没农田1.73万公顷,沿淮低洼处,内涝成灾。全市减免农业税182.5万公斤,其中灾减170.5万公斤,占计征数的39.1%,减免照顾4013户。
1955年农业生产基本丰收,为照顾上年重灾区,仍安排减免89.5万公斤,其中重灾减免46万公斤。
1956年,由于春涝秋涝严重,夏季农业税142.8万公斤全部免征。秋季各项减免85.5万公斤,占计征任务的51.7%。
1958年,以社为单位进行查、评灾情。评定结果,全市共减免税额108.5万公斤,占依法计税额的25.4%,其中税收暂时照顾64.5万公斤,占减免额的59.5%。
1961年春旱、秋涝,灾情较重,全市减免216万公斤。
1962年,连续遭受旱、虫、霜、冻和内涝等自然灾害,夏季受灾2.2万公顷,占夏收面积的83.3%,秋季受涝减产2616.1万公斤,占全年包产数的45.6%,全市1931个生产队,符合减免条件的有1558个生产队,安排减免271万公斤,占当年应征数的33.9%。
1963年,连续遭受水、旱、虫、涝自然灾害,秋季更重,全市2322个纳税单位中有2112个受灾,其中受灾五成以下的1594个生产队,郊区抽调干部、社主任、购粮干部30余人,组织3个组到受灾社、队勘查。夏季灾减为33.65万公斤,占夏征税额的13.21%,全年减免37.19万公斤,占全年依率计征数的52.96%。
1965年秋涝,受灾队得到合理减免,对收入较低,纳税确有困难的7个轻灾生产队安排社会减免6347公斤。
1972年6月初,降雨50多天,总降雨量802毫米,其中5次暴雨。受灾队1543个,占生产队总数的73%,受灾面积23万公顷,占耕地面积63.3%,灾区人口21.8万人,占农业人口71.8%,全市减免204万公斤,占计征数的30.6%。
1979年9月,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具体办法》,经逐队测算,在2404个纳税单位中,达不到起征点的364个队占总数的15.14%,免征税额111.75万公斤,占计征数的13.55%,负担农业税后下降到起征以下的173个队,减征税额35.6万公斤。免、减合计537队,占总队数22.34%,征税额147.35万公斤,占计征数的17.9%。
1982年,夏季丰收,秋季发生特大洪涝灾害。7月9日至8月末,连续阴雨39天,总降雨量705.4毫米,8月26日零时田家庵水位达23.9米,奉命破堤行洪。开闸行洪的6个湾段2个生产圩口,行洪区秋季绝收,非行洪区低洼地段内涝成灾。全市受灾面积2.8万公顷,占纳税土地的69%。绝收的1.8万公顷,占受灾面积61.5%;重灾五成以上的7400公顷,占25.9%。秋季因灾减、免税额189.5万公斤,全年农业税安排各项减、免277万公斤,占年计征数的38.2%。1983年,对潘集区少数特困队和在1981年宣布一定三年的队,重新核定14.5万公斤折款4.3万元继续执行。年底,对奉命行洪受灾较重的潘集区再核减10.5万公斤。
1984年9月至10月上旬,雨量较多,最高日降雨量80多毫米,淮河水位达23.35米,秋汛为历年罕见,内涝严重,潘集区沿泥河7个乡,大部分土地被淹。全市受灾面积1.03万公顷,减免农业税161.35万公斤。
1985年核减农业税任务67.5万公斤,折款20万元。主要用于行洪区,区、乡视困难程度,分别确定免征一到三年。
1986、1987、1988年分别减免税粮107.9、147、49万公斤,分别占当年计征税额的15.8%、21.4%和24%。
1989年后平均税率为5.8%。1990年天气变化无常,几次大风过后,又连降暴雨致灾严重,当年安排减免34万公斤,占计征税额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