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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金融机构
第二节 当铺
清光绪二十年(1984年)合肥人李某以白银万两,在县城中山街(现邮电局旧址)开设“益轩当铺”,专营抵押品借款。借者必须用衣物家具,文物古玩、珠宝玉器作抵押,而后按押品价值折去50%至60%,才立约定出押品当价与借款,利随期限3至5分不等。借款到期须还清本息,赎回原物,到期不赎,作为止赎(满当),原物属当铺处理(为出当或出典)。到光绪二十八年,益轩当铺受清朝政局动荡、社会不安的影响,将房产卖给城关李某后关闭,历时8年,获利银4万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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