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三章 环境污染控制

第三节 城市噪声控制

一、交通噪声控制
1982年5月,市政府颁发了《淮北市噪声、震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对城市交通噪声作出了具体规定。1985年1月,市环保、公安交警、车辆监理等部门联手开展了换机动车辆高音喇叭为低音喇叭的工作。3月底,全市更换车辆高音喇叭2500只,市区交通噪声明显降低。为进一步控制交通噪声,1987年10月底,市环保部门制定了《淮北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把淮北市约4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域分成6类功能区、64个小区,以便于公安、交通、环保部门管理。1990年3月,市环保局、公安、交警支队联合开展了对全市机动车噪声、尾气进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至1992年底,市区实施交通干道禁鸣喇叭路段6条,总长度10.8公里,占交通干线总长的28%。
二、固定声源噪声控制
从1980年开始,淮北发电厂先后对1号至6号炉向空排气阀、各送风机进口、磨煤机、泵房等处,进行了噪音治理。全厂共有治理噪声设施39套(台),使其厂界噪声达到国家厂界噪声标准,消除了市区最大的固定噪声污染源。自1982开始,淮北矿务局各煤矿相继在井下安装了迎头消音器。1985年,刘桥一矿治理了中央风井风机噪声,加装消声器,降低了风井对周围居民区的影响。皖北矿务局、淮北矿务局5座煤矿也相继对中央风井风机进行了治理。1989年,环保局开始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促使淮北矿务局招待所、一机厂等治理锅炉引风机扰民噪声。1991年4月至7月,淮北矿务局工程处煤矸石砖厂,对破碎机、电动机加装减震装置,使车间噪声由95分贝降至71分贝,厂界噪声降为49分贝。1992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国家《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固定声源噪声治理工作在全市全面展开。
三、社会生活噪声控制
1980年,市政府发出严禁在相山区东西两侧开山炸石的通知,取缔了中城大队和第二建筑安装公司靠近市区的2个石料厂。1988年6月,市环保局、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市区内禁止安装广播喇叭的通知》,规定市区内的机关、工厂、部队、学校、医院、商店、街道等不得安装对社会环境有影响的广播喇叭。1991年,市环保局完成了全市噪声功能区的研究和划分;同时,环境噪声达标小区建设起步,决定把淮海路以北区域建成全市第一个安静小区。
1988至1992年,市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每年都多次联合巡街检查,对市区商店、影院等采取强化管理措施。先后更换了10多只高音喇叭,对不听劝阻者征收超标排污费并没收音响设备等,有效控制了市区环境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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