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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煤田开发

第一节 早期发现和开采

唐宪宗元和三年(808年),在相地筑城时发现“投火可燃”的“石墨”(即煤炭),时未开采。
北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苏轼任徐州知州时,在萧县白土镇(淮北矿区濉萧煤田北部)一带发现“石炭”(即煤炭)。苏轼为此作《石炭歌》,记述当地人民发现煤炭后的喜悦心情和煤炭的开发利用,甚至如何烧煤的方法。《石炭歌》是至今所能见到的记载淮北矿区发现和利用煤炭资源的最早的历史文献。此后,白土镇附近时有乡民自发地开采煤炭。至清末时,白土镇一带遗有古煤井60余口,其中包括略具规模的孤山煤矿。民国2年(1913年),北洋军阀倪嗣冲督皖,其侄倪道杰霸占了孤山煤矿,成立益大公司。民国8年,益大公司与山东枣庄中兴煤矿合作经营,改孤山煤矿为白土寨煤矿,由中兴煤矿负责打孔勘探,共打21个孔,孔孔见煤。民国14年,白土寨煤矿日产原煤300多吨。民国15年,国民党江苏省政府没收了白土寨煤矿。民国21年,国民党江苏省政府农矿厅与上海银行投资团合资经营白土寨煤矿,改名大中煤矿。新建南北两口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年产原煤45万吨。民国26年又建成直井9座,斜井2座。大中煤矿有工人近千名,日产原煤1000余吨。民国27年6月,日军侵占大中煤矿,与被日军占领的濉萧煤田南部的烈山煤矿同属于“华中株式会社”。民国34年,矿井遭大水淹没。至新中国成立前,孤山煤矿成为一片废墟。
淮北矿区濉萧煤田南部的烈山地区,煤炭开发也较早。明代万历年间,流亡的农民结伙流落到烈山一带,在山上发现了露头煤,遂进一步凿挖,始知“遍地皆煤”。当地豪绅争相趋利,纷纷投资采煤,开办煤窑。到明代天启元年(1622年),“开窑已至七十余处,计众当不下三千”,以烈山为中心的濉溪、宋疃一带已成为当时淮河流域规模最大、煤窑最多的矿区。清代《宿州志》记载:“烈山一带产煤”。乾隆十年(1745年),两江总督尹继善、安徽巡抚魏定国联名奏请开采徐溪口(今濉溪县城,距烈山仅数华里)一带的煤炭,得到批准。烈山一带的煤炭开采得到进一步发展。1897年,山东、亳州、宿城的富商集股成立烈山煤矿合股公司,进行煤炭开采。此后,烈山煤矿不断易人。1905年,临涣士绅周玉山成立普利公司,在烈山开采煤炭。1908年,烈山煤矿日产原煤最多时达300余吨。民国4年(1915年),安徽督军倪嗣冲、周玉山等人改普利公司为普益煤矿公司,并购置机械,开凿新井。民国11至15年,烈山煤矿平均日产原煤达700余吨,最多时日产2000余吨。
民国16年12月,普益公司被南京国民政府收归国有,改名为安徽烈山煤矿局。民国17年5月,改为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直辖的烈山煤矿总局。民国18年12月,西北军将领石友三在蚌埠组织安徽省政府,任命其部将麻得雨为烈山煤矿总局局长。麻得雨上任后,管理混乱,生产下降,日产原煤不足百吨。民国19年,农矿部收回烈山煤矿并把烈山煤矿改为官商合办,7月15日在南京正式成立官商合办的烈山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此时,烈山煤矿辖南北两矿,南矿产无烟煤,10口井中有2口生产;北矿产烟煤,1口井生产。矿内运煤采用电力。公司成立后,生产和经营的职能机构和医院、浴室、学校等附属设施日臻完备,日产原煤渐增至500吨。民国27年5月,日本侵略军占领烈山,日军占领期间,曾于烈山北矿5号井120米处开凿直井2口,又在烈山西部的洪庄附近打井2眼,企图对烈山煤矿进行掠夺性开采,因遭抗日军民的强烈打击未得逞。民国30年,日军把烈山煤矿的地面设施和矿用器材全部拆运到淮南,烈山南矿数百间房屋夷为平地,北矿所剩厂房10余间亦残破不堪。民国34年,日本投降后,国民党政府经济部派员接收烈山煤矿。民国38年1月,淮北地区解放,孤山煤矿、烈山煤矿掌握在人民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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