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维护经济困难期间社会治安
一、制止偷盗
1958年,随着全民炼钢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掀起,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1959年以后,安徽经济异常困难,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缺吃少穿,偷盗案件增多。据合肥、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等8市统计,1961年8月至11月,查获盗窃集团20余个。据蚌埠、淮南两市郊区及霍山、砀山、肥东、定远县和芜湖专区部分县统计,自1960年12月至1961年1月20日,计被盗杀耕牛60余头,盗卖100余头。据省公安厅赴凤阳武店工作组的调查,1960年冬至1961年3月,被盗杀耕牛61头,占该公社耕牛总数的1.72%。凤台、颍上、霍邱、六安等11县,1961年1月至7月发生的355起盗窃案件中,盗窃牛、马、骡等大牲畜案有184起,占盗窃案总数的51.8%。
①〔注〕:“双百”,系指反革命案件已破百分之百,刑事案件已破百分之百,简称“双百”。有的市县或专区,提出破案口号为: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24小时),做到月月无积案,季季满堂红,年年创“双百”。1961年4月21日,省公安厅发出关于保护牲畜安全问题的指示,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抓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侦破耕牛等牲畜被盗案件。凡发生耕牛被杀、被盗,务必立案侦察。对为首煽动和积极参加盗杀、盗卖耕畜的反坏分子,为牟利而盗杀、盗卖耕畜的分子,受过处分又重新犯罪的分子,应依法逮捕,从严惩办;对群众集体盗杀的为首者,发动群众批判、斗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对偶尔偷杀耕畜的群众,则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认错,可免予处分;二是建立管理和使用耕牛制度,协助基层组织,建立耕畜专管、专用制度。对饲养人员,进行一次审查,凡不负责任者,统予撤换,挑选有饲养经验、责任心强的农民饲养。规定奖惩制度,对管理和使用作出成效者,予以奖励;导致耕畜死亡、被杀、被盗者,则据情处罚。据省公安厅统计,1959年至1961年,全省共破获偷盗案20430起,并着重打击盗杀盗卖耕畜犯。据凤台、颍上、霍邱、六安等11县统计,一年中就破获此类案件184起,拘捕人犯200人。同年,又配合司法机关,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处理。9月至11月,合肥、蚌埠、芜湖、淮南、马鞍山等市,公开审判盗窃犯100人。
之后,全省各地农村的生产队普遍制定耕畜管理使用制度,盗卖、盗杀耕牛的现象基本得以制止。
二、制止偷青吃青
因生活所迫,农民偷割青苗和未成熟的庄稼(以下简称偷青吃青)的现象比较普遍,尤以1960年春至1961年春最为严重。据皖南郎溪等14县统计,1961年4月,数十人纠合一起偷割抢割未成熟的小麦穗、豌豆荚等达数百起,割去青麦穗、豌豆荚2万余斤。皖南白茅岭农场附近的社员成群结队到农场割青偷青小麦达2300余亩。这种情况,皖北亦比较普遍。霍邱县周集公社经常发生数十名社员手持火把,在夜间偷割青麦穗。
为减少粮食损失,中共安徽省委于1961年5月3日发出《关于护青的紧急通知》,指出:要广泛宣传偷青吃青的危害,制定护青公约,严加遵守;要组织看护,以生产队或作业组为单位组织护青小组,划片包干,轮流值班看管;要安排好群众生活,解决困难户的实际困难;要制定纪律;谁吃青谁赔偿。
同日,省公安厅向各级公安机关发出《关于加强午收保卫的指示》,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午收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专、县公安机关和公社、大队都要建立护收护打领导组织,明确任务,交待办法,掌握情况,解决午收中发生的问题;结合宣传《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讲解省内外形势,正确认识暂时困难,树立战胜灾害、夺取丰收的信心。同时进行集体主义、遵守法律及劳动纪律教育,讲清偷青的危害,增强干部群众保卫午收安全的自觉性。在午收期间,麦田、麦场、仓库等重要场所,要组织干部、治安积极分子日夜看护,建立责任制,开展防火、防盗、防霉烂、防虫鼠、防抛散的安全检查。要加强对四类分子和其他危险分子的控制、改造,落实监改小组和各种改造措施。对四类分子进行训话,使其积极生产,遵守法令,遵守纪律。对午收作物多、经济作物多、行政区域结合部地带,特别是以往纠纷多的地区,要注意开好协作会议,主动协商解决问题。及时处理偷、抢粮食事件。首先从教育和安排好生活入手,制止事态蔓延扩大。对群众性哄抢事件,不得采取武装镇压。平息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分清矛盾性质,区别情节,按照政策,分别处理。对参与的群众,主要是说服教育,使其认错,不准再犯。
随后,各地护青领导组织普遍建立。至1961年5月上旬,建立县一级护青委员会80余个,区一级领导组织1000余个,队、组护青小组,护青巡逻队,护青民兵班等遍及全省各地,日夜看护巡逻、生产队或作业组基本上都制定了“护青公约”。
各地在护青中,亦有少数干部及护青人员发生违法乱纪现象,对查获的偷青吃青人员乱打乱罚。据统计,至1961年5月中旬,全省发现因违法乱纪逼死人命18起,打死、打伤各1人,受到批斗、搜查后自杀7起,死6人。偷青群众亦打死护青人员2人,打伤6人。
鉴于护青中出现的问题,安徽省公安厅于1961年5月12日发出通知,要求处理偷青赔偿时,被偷实物仍在的,退还实物,被吃掉的,能赔者赔偿,无法赔偿者,出具欠条,午收后从口粮中扣除,但目前不准扣供应口粮;在追缴被偷实物时,主要通过说服,使其自觉退出,不得擅自搜查,严禁翻箱倒柜;教育全体公安干警和广大基层干部,在处理偷青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必须依照政策办事,不准打人、骂人和刑讯逼供,不准动用武器开枪打人。
《通知》下达后,各地组织人员对护青中存在的问题,逐一检查。不久,违纪现象基本得到纠正。
三、制止哄抢
经济困难期间,由于农村严重缺粮,很多群众不得温饱,于是哄抢事件尤其是哄抢粮食、食物的现象多有发生。芜湖专区12个县,仅在1960年12月,就发生大小抢粮事件180起。据查清的96起统计,抢走粮食达3.6万余斤。1961年1月至2月,全省又发生哄抢粮食65起,抢走粮食、山芋等6.2万斤。广德县一扒粮团伙,经常潜伏于芜(湖)杭(州)公路花鼓塘附近山坡上,待运粮汽车爬坡减速时,蜂拥而上。芜湖市运粮汽车往返于旌德、绩溪两县运粮,先后6次遇阻,被哄抢粮食5.2万余斤。直至1962年春,哄抢粮食事件仍有发生。
哄抢事件,主要发生在群众生活困难较大的地区。据对淮南、芜湖、马鞍山市和南陵、六安等13个县22起哄抢事件调查,参与哄抢者5495人。多数是由于群众生活安排不够落实。
1961年5月7日,省公安厅、粮食厅联合向中共安徽省委报告,并要求各地公安、粮食部门做好下列工作:教育群众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正确对待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切实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用粮。粮食、公安部门共同组织力量,开展护粮工作。一旦发生哄抢事件,首先教育、说服群众,制止哄抢,平息事态,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对于参加哄抢的一般群众,一律不给予处分,教育他们并指出其违法行为,不得再犯。
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从下列几个方面制止哄抢:(1)对发生过哄抢事件地区,存在哄抢因素地区,对粮、棉仓库,堆粮场、栈,以及停靠在车站、码头上的运粮车船,均建立起明确的责任制度,加强管理。重要仓库,粮食转运场、站,组织职工、民兵,日夜巡逻看护,公安机关派出干部,会同其保卫组织,经常深入现场检查。(2)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要派出干部,了解周围情况,依靠治安积极分子,掌握动态。一旦发现哄抢苗头,迅即组织力量,深入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对为首分子,秘密监视,不让哄抢事件发生。对已发生的哄抢事件,立即平息事态,恢复秩序,教育群众,停止哄抢。
四、收容审查外流人员
国民经济三年困难时期,安徽农村人口外流骤增,1959、1960年均达数十万人。大部流入本省各城市,一部流往外省各地。据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淮南5市统计,仅1959年1月至4月,就流入4.85万人。1961年,安徽农村实行“责任田”,有外省农民流入本省各地,约有7万余人。大部来自河南、山东省。这些盲目外流人口,除极少数人能找些零工糊口外,大部分人白天乞讨,夜晚露宿街头,或栖身于车站码头。有一部分人,因生活无着,或受坏人勾引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些人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乘人多拥挤之机,进行扒窃、拎包;有的与惯盗惯窃分子合伙,潜入大街小巷、机关、住户盗窃财物。据芜湖市公安局统计,1959年3月1日至4月20日,破获刑事案件61起,属外流人口作案的即有57起,占93.4%;拘捕的56人中,外流人口达52人,占92.8%。
一些外流人员,由于生活无着,常常抢夺他人食物充饥。1961年春,抢食现象尤为严重。省公安厅曾在合肥市作一调查,1961年3月1日至4月10日,在车站、码头因抢食而被收容审查的有230人,其中男217人,女13人;17岁以下94人,18岁以上136人;来自本省的220人,外省10人。这些抢食人员中,一是无依无靠的孤儿,流浪社会;二是吃了“过头粮”的人,生活无着,流入城市;三是长期外流,屡遣屡返,或因有偷窃行为,怕受处分,流入城市抢食;四是逃避监督流入城市的四类分子,因生活无着而抢食。但主要原因是口粮标准低,群众生活困难所致。
对于外流人口中出现的问题,省公安厅曾多次指示各地公安机关,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慎重处理。
1961年5月3日,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配合民政部门,对流入城市流浪街头的乞讨、抢食,以及影响社会治安者,加以收容审查,分别处理:对孤儿,送回原籍公社安置教养,公社安置有困难者,可建议城市民政部门收容起来,集中教养,或分散到农场、工厂、企业等安置教养;对流入城市的农民,根据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六十条),进行宣传教育,动员、遣送他们回乡生产。其中确因生活困难外流的,当地人民公社应帮助其解决困难,安排好生活;对好逸恶劳,长期拒绝劳动,到处流窜,经常偷窃抢食者,收容劳动教养;对逃避监督而流入城市的地、富、反、坏分子,送回原地,交群众管制生产,如有破坏活动的,依法处理。在城市,主要依靠基层治保组织和群众性的防护组织,加强对车站、码头、食品商店等社会秩序的维护;在农村,教育社队干部,经常检查了解群众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经常外流的,要依靠群众对他们进行教育管理。
对有犯罪嫌疑的分子,由公安机关集中起来,一边生产,一边审查。1959年至1961年8月,全省审查外流人员近20万人,查出有违法犯罪行为者5000余人。随着经济形势逐步好转,群众生活逐步落实。1961年9月以后,盲目外流人员大大减少。
在制止外流、收容审查外流人员的工作中,不少地方曾出现一些违法乱纪现象。196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给中共安徽省委一封题为“探亲记”的人民来信,写信人反映:他在1960年10月9日至合肥探亲,被该市某公安派出所抓送收容所,熬至11月8日,才乘机逃脱。中共安徽省委政法部、省公安厅派出检查组,会同合肥市政法、公安部门,深入合肥某派出所、合肥市临时收容所和大蜀山劳动点,对收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通过“反坏人坏事、反违法乱纪、反旧警作风”的活动,发动群众,对收容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揭发和整顿。检查证明,“探亲记”所揭露的情况是真实的。
检查组认为:合肥市的收容遣送工作,曾取得过成绩。1960年收容3.34万余人,从中审查出劳改逃跑犯、外逃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等1900余人,对维护城乡社会治安起到积极作用。但亦存在以下缺点与错误:一是收容了一些不该收容的人。据临时收容所登记簿24300名被收容人员调查,有6527人不该收容,占收容总数的26.8%。从被收容人员所报的理由(可能有谎报)来看,2314人是路过合肥,1950人是来肥探亲的,809人是来合肥看病的,554人是来合肥购物的。有的是机关、学校的职工、学生,因晚上看戏、洗澡回去较晚,亦当作外流收容。二是对被收审的外流人员施以打骂体罚现象严重,以大蜀山收容劳动点最为突出,打死2人,逼死1人,打伤1人。三是生活管理不善,擅自决定:参加劳动的吃三餐,不服管教、受到禁闭者,吃两餐。被收容人员长期得不到洗脸、洗澡。所睡地铺潮湿霉烂,跳蚤、虱子、臭虫猖獗。四是制度不健全。对被收容人员携带财物的收管,手续不清,一般均未登记,因而无据可查。据大蜀山收容劳动点清理,未退还原主的现金达2537.53元,银元37块,金戒指8只,手表2只,公债券50元。
1961年2月23日,省公安厅决定:对违法乱纪人员和犯罪分子,组织专案审查,对收容所的负责人予以撤职,对一违纪干部予以逮捕法办,对“大组长”、劳改劳教分子等5人逮捕法办,并逮捕法办与此事有关的看守人员、临时雇用人员等9人。省公安厅根据合肥出现的这些问题,对全省所有收容所进行了一次整顿,干部大都重新配备。
五、打击投机倒把和诈骗活动
〔侦破投机倒把案〕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大量套购国家物资、器材、粮食、副食品等,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三年经济困难期间”,这些人以套购、倒卖粮食(票)、副食品为主,牟取暴利。
据芜湖市公安局调查,1962年7月,每日运往外地粮食约2.5万公斤。7月18日一天,由火车托运至外地的粮食计1.5万公斤,个人携带粮食3万公斤,水路运走粮食约1万公斤。其中多数运往上海、南京、镇江、无锡、杭州及本省皖北各地,高价出售。
省公安厅曾多次布置各地公安机关协同市场管理部门,整顿集市贸易,取缔黑市交易,严厉打击贿赂干部,套购国家统购统销物资和供应紧张的商品,贩卖粮、布票证以及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的犯罪分子。各级公安机关开展重点调查,弄清情况,采取对策,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1961年,各专、市、县公安机关抽出干警,协同市场管理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调查。8月,各地结合压缩城镇人口,配合有关部门,对车站、码头、工矿地区进行整顿。9月,在贯彻“治安管理从严”方针中,建立治安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公安、商业、交通、民政等部门共同整顿市场,取缔投机贩卖和黑市交易,清理车站码头的小摊小贩和闲散人口。
通过调查、整顿市场,一些投机倒把案件,尤其是投机倒把集团有所暴露。经内查外调,一批重大投机倒把分子纷纷落网。仅据1960年10月至1961年12月统计,全省破获投机倒把集团案144起,套购的粮食、棉布、日用品等物,价值人民币68万余元,非法牟利97万余元。其中10万元以上1起,10万元以下至5万元2起,其余为5万元以下。
〔侦破诈骗案〕
诈骗案件,在安徽屡有发生。尤其在三年困难期间因粮食等物资匮乏,一些不法之徒,常利用群众迫切得到主、副食品或日用品的心理,以代购食品、用品为诱饵,诈骗钱财。有的冒充党员、干部、军官等,奸淫妇女,盗窃钱财;有的骗吃骗喝。这一期间,每年发生诈骗案件近百起。各公安机关对诈骗案件均立案侦察,打击犯罪。自1959年至1961年,3年中破获诈骗案达250余起。兹略述数例:
“中尉军官”诈骗案:案犯曹某,原籍旌德县,1949年参军,1958年转业至黑龙江851农场。1960年10月,自农场外流至沈阳、长春、北京、南京、上海、芜湖等地,伪造证件,冒充“中尉军官”,招摇撞骗。曹一到沈阳,即穿起转业前的军装,冒充少尉军官,住进旅馆。在旅馆偷一军官介绍信,经过涂改,混进沈阳军区招待所。后专程去天津,冒充部门采购员,买回一批中型铅字,伪造某军区政治部、某军区情报处、某部队通行证、介绍信等,然后至长春,往进军区招待所,打听许多部队番号、人事情况。1960年11月底,离长春进入北京。曹进入北京后,持伪造的介绍信混入部队招待所。在该所偷窃皮包两只,内有上尉军官身份证及其他文件、现金等物。又在该所购买一副中尉军衔,佩戴起来,夹着偷来的皮包,出入于一些军事机关、院校。逗留10余日,诱骗一女护士为“友”。1961年1月,曹窜至南京,以某“军区情报员”、“中共党员”身分,住进部队招待所,用请吃请喝的手段,与一女学生建立“恋爱”关系。1月底,至上海,混入海军某部招待所,又偷得现金、粮票及中尉军官身分证等物。1961年夏,曹窜至芜湖,在某招待所与一女招待员和一有夫之妇关系极不正常,引起芜湖市公安局怀疑,随即开展调查,证实曹系一诈骗犯,经批准后,将曹逮捕归案。
“新疆工作组”诈骗案:1962年5月,正值马鞍山市精简职工、压缩城镇人口之际,传有“新疆工作组来马鞍山秘密招工”谣言多起,许多下放职工信以为真,便积极寻找。5月24日,马钢两个下放职工在花山旅社附近寻到一个叫“宋明”的人,自称是“新疆工作组”,“来招下放工人,到新疆参加建设,国家要把新疆建设成第二个上海”,“第一批招五六十人,以后还要在南京、上海、合肥、马鞍山等地再招一批”。两职工信以为真,便把这话很快传开。不久,即有五六十人报名登记。几天以后,分两批分别从南京和芜湖乘车去新疆,并约定在徐州会合。“宋”带的一批人到芜湖后,要大家凑钱交他购买集体车票,其他人都到裕溪口等他。这时宋带着30多人车票费100余元及骗得的行李逃跑。从南京出发的一批人在徐州车站等了8天,未见“宋明”到来,待另一批人从芜湖赶到时,始知受骗。当即向徐州市人民委员会报告。受骗的60名下放工人因生活无着,在徐州市街头流浪。徐州市将这一情况电告马鞍山,骗局才被彻底揭穿。马鞍山市公安局遂立案调查,在上海市将诈骗犯逮捕归案。后查明:“宋明”是贪污畏罪潜逃犯吴某化名。
“记者”诈骗案:1962年5月15日,当涂县城关派出所接待一位前往报案的“记者”,称:他的皮夹被窃,内有人民币110元、粮票20斤、《农村工作通讯》的“记者证”和中央农村工作部的“出入证”,要求派出所设法破案,追回失物。“记者”自称名叫谷雨,是“《农村工作通讯》的‘记者’”,《中国妇女》的特约“记者”。3天前,他带着《农村工作通讯》和《中国妇女》两张油印“介绍信”,来到中共当涂县委办公室,联系在当涂“采访”事宜。负责接待的县委办公室负责人电话通知宣传部接洽。宣传部派人陪同去县计委、农工部、县妇联、共青团等单位“采访”,翻阅了有关财政、经济、文化方面的资料和当涂县志。县委某书记亲自接见。“记者”在有关单位阅览3天资料后,向县委某负责人提出要深入农村“采访”,负责人应允,并派人陪同。出发前又将县委一部照相机带着。在启程之前,“记者”提出借粮、借钱,办公室负责人均予满足,借给粮票15斤、人民币50元。“记者”首先来到丹阳湖公社,“采访”期间,游览了采石矾、三元洞,还到了李白墓。在“采访”、参观之余,时常夸耀自己“革命”历史,说他14岁参加部队,曾当过“通讯员”、“文书”、“随军记者”,很早加入了共产党等等。在“采访”期间,常享用酒菜款待,工作处处方便。临行时,公社主任又批准借给人民币50元、粮票10斤。“采访”活动正在进行时,中央农业部的检查组到达当涂。在闲谈中,提到《农村工作通讯》的“记者”谷雨,以及在农村采访情况。检查组甚感诧异:《农村工作通讯》是内部刊物,没有记者,也无谷雨此人。这才引起县委警觉,忙将“记者”交来的两张油印介绍信拿来,仔细一看,原来是伪造的。于是通知公安局,对“记者”进行审查。
经当涂县公安局调查,“记者”真名史某,曾在六安、合肥某剧团工作过,因贪污、诈骗,两次判刑劳改,刑满后留用。1961年6月,从普济圩农场逃跑,伪造印信,冒充记者,招摇撞骗。在到当涂之前,曾在六安、霍山等地行骗。1月初,史冒充安徽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到六安兴隆公社“采访”,乘机偷用公社的油印机,伪造《农村工作通讯》介绍信。2月14日,冒充《农村工作通讯》记者,窜到霍山县。县委派编写组两人陪同到诸佛庵公社“采访”,史在茶余酒后,大肆吹嘘他是人民大学新闻系的毕业生等等。在此期间,骗取霍山县委粮票40斤、人民币30元。5月6日,离开霍山,经合肥、芜湖、马鞍山游荡数日后,又化名谷雨,到了当涂。至此,真相大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