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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警察初建时,将市政管理、公共卫生、医院医疗、风俗风化等都纳入治安管理。民国北洋政府时期,治安行政管理分为保安、正俗、交通、户籍、警卫、营业、建筑、消防、卫生、巡逻等事务。国民政府时期,治安管理称行政警察,民国35年(1946年)后又称保安警察,其管理范围扩大力卫生、消防、救灾、建筑、风俗、禁烟、自卫枪支、户口调查、保安、集会结社等项管理和危险物品查禁、出版物检查、违警处理、公共场所检查、戒严解严执行、假释者监护、外国人保护与管理、各种营业之管理、交通设备管理、交通邮件检查、名胜古迹保护,公有财物保护、市容管理等。
建国后,治安行政管理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其管理的范围也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动,曾先后列入治安管理范围的有户政、交通秩序、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公共秩序、消防管理和禁烟、禁赌、禁妓、取缔封建迷信、治安巡逻、收容审查外流人员、预防治安灾害事故、音像管理等。卫生、建筑、市政等均先后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管理。粉碎“四人帮”以后,公安部提出治安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十余年来,安徽治安管理部门始终贯彻执行这个方针,认真进行各项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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