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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银行贷款

第三节 农村贷款

一、农业贷款
1961年,为帮助农民战胜自然灾害,恢复生产,发放农业贷款61.8万元,其中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发放贷款6.97万元。1962至1965年,共发放农业贷款98.8万元。1963和1964年连续洪涝灾害,银行采取“集中使用,重点贷放,照顾一般”的信贷方法,在支持农民生产自救的同时,发放灾区农民口粮贷款5.9万元。
1966至1976年,农业贷款增长缓慢,10年累计发放农业贷款仅82.6万元。1971年,经省人行批准,豁免农村集体农业贷款154户,合计金额15.53万元;豁免社员个人贷款1456户,合计金额2.20万元。
1976至1980年期间,农业贷款规模有所增大,但这时由于农村信用社资金力量逐渐壮大,农业贷款发放量的一部分转由信用社承办。
1980年以后,农村贷款由市人民银行办理改由市农业银行办理。农村贷款的重点,逐渐转移到对乡镇企业、联办企业、大型村办企业专业大户的支持上。1981到1985年,累计发放农业贷款247.5万元,只占同期累放乡镇企业贷款的4%。1985至1987年,农村分田到户,农业贷款的重点转到种植、养殖农户上,共向农户累放贷款3152万元,而向国营、集体农业只放出贷款223万元。1985年,经省农行批准,市农行核销了1978年以前的农业贷款13.33万元,并相应冲减农行信贷基金,同时对贫困农村生产队免息32.8万元,对农机贷款免息2.1万元,对关闭、停产的企业免息0.2万元。
1988年,农业贷款重点支持国营、集体农业进行良种及科学技术的运用推广,共向国营、集体企业发放贷款677万元。1989年,实行信贷向农业倾斜的政策,向集体、个体农业发放贷款4650万元,对粮、棉、油生产和牧、渔、林、副业给予一定的支持,同时发放贷款392万元,用于黄淮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0年,为支持城市副食品基地建设,发放专项农业贷款477万元。1991年,淮北市发生特大水灾,银行共发放各项救灾支农贷款2700万元;黄淮海农业综合开发一期工程共发放贷款1600万元。1992年,发放科技兴农贷款1800万元;年底,农业贷款余额达7280万元,其中,国营农业154万元,集体农业1771万元,个体农户3471万元,农业综合开发贷款1124万元。
二、乡镇企业贷款
1980年以前,乡镇企业规模小,贷款数额不大,1980年底,全市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仅为170万元。从1981至1985年,银行加大乡镇企业的信贷投入,累计发放乡镇企业贷款6317.1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5939.5万元,设备贷款377.6万元)是建市以来全部农业贷款的24.3倍。
1986至1992年,共发放乡镇企业贷款28898万元。1989年在全省乡镇企业贷款规模出现零增长的情况下,市农行结合实际仍增长专项贷款340万元,以支持乡镇企业持续发展。到1992年底,乡镇企业贷款余额达8327万元,是1985年末余额的8.4倍,其中,流动资金贷款余额5446万元,设备贷款余额2681万元。乡镇企业贷款除继续大力支持煤炭、建材业的发展外,还特别注重通过信贷结构调整,引导乡镇产业结构改善,加大对轻纺、化工等行业的投入,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业。
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1989年9月1日前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利率7.5‰,后上浮到8.1‰,12月1日起,又上浮到10.2‰;1990年3月21日起,实行法定利率上浮10‰。
三、农村工商业贷款
农村工商业贷款主要包括供销社系统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和农村集体个体工商业贷款。1980年以前,农村工商业贷款主要是对市供销社系统,以及市农机公司等部门发放商品流转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特别是对农副产品收购、工业品下乡等方面的资金需求。1980年底,农村工商业贷款余额为3019万元。
1981至1985年,市农行共发放农村工商业贷款33712.7万元,其中对供销社发放32865.3万元,对农机公司发放468.5万元,对农村集体、个体工商业发放378.9万元。
1986至1992年,市农行共发放农村工商业贷款256500万元。在这一时期的农村工商信贷中,集体、个体工商业信贷业务发展较快,供销社系统贷款业务有所调整。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对计划内合同定购和保护价收购的农副产品,按需要供应资金;对议购议销部分,以销定贷,量力给予支持,期间共发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154575万元。1992年,市农行农村工商业贷款余额38747万元,其中,供销社系统6760万元,农副产品收购贷款24511万元,农村集体、个体工商业贷款7476万元。
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按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执行。1989年2月1日,市农行按法定利率收息,人行补贴的1.05‰利差返还给企业。1990年3月21日,农行按优惠利率收息,人行补贴0.9‰利差给农行。个体工商业贷款利率,1989年9月1日前为9.6‰,后上浮到10.5‰,1990年2月1日起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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