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款
农村信用社存款包括集体单位存款和农民储蓄两部分。集体单位存款包括集体农业、乡镇企业和其他集体单位存款;农民储蓄主要包括农民和乡镇以下职工、居民和个人存款。
1961到1967年,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合计从未超过百万元,其中农民储蓄仅在20万元以下。1968至1978年,除个别年份外,各项存款余额年增长幅度均在30~50%之间。1978年底,各项存款余额为1575万元,其中农民储蓄为299万元。1979至1985年信用社存款大幅度增长。1985年底,存款余额达11176万元,是1978年底余额的7.1倍,其中农民储蓄余额达6384万元,是1978年底余额的21.4倍。1986至1992年继续增长。1992年底,各项存款余额为4430万元,比1985年增长2.98倍;农民人均储蓄351万元,是1978年的104倍,是1985年的5.8倍。
二、贷款
建市初期,农村信用社贷款对象和种类不多,仅限于集体农业一般生产贷款和部分农民的生活贷款。1971年以后,才有少量的社办企业贷款。1961至1978年,全市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1752万元。1978年底,各项贷款余额为293万元,其中,社队集体农业贷款176万元,社队企业贷款48万元,农民个人贷款69万元。1979至1985年,累计发放贷款16794万元,7年累放量是前18年的9.6倍。1985年底,全市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达4592万元,是1978年底余额的15.6倍,其中,乡镇企业贷款2006万元,集体农业贷款202万元,农村承包户、专业户贷款2361万元,其他工商经济贷款23万元。1986至1992年,累计发放各种贷款92093万元,在保障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逐年加大对乡镇企业的投入。1992年底,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达23975万元,其中,农户和集体农业贷款11830万元,乡镇企业贷款11342万元,其他集体、个体工商贷款803万元。
三、管理
农村信用社存款实行和国家银行相同的利率制度,贷款则以国家银行法定利率为基准,实行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的政策。建市以来,集体、个体农业贷款利率为3.6~9‰,乡镇企业集个体工商业贷款利率为6~12‰。1971年,豁免1961年前贷款14.45万元,其中,豁免农民个人贷款0.9万元,豁免社队集体贷款13.55万元。1985年,核销1978年以前农民个人贷款0.53万元;对贫困生产队贷款免息0.878万元,对社员个人免息1.21万元,对农机贷款免息0.3万元,对关闭、停产的社队企业免息0.18万元。
建市初期,农村信用社是银行在农村的代理机构,其业务管理工作由市人民银行负责。1980年,市农业银行成立,信用社改由市农行管理。1983年,信用社实行改革,多数信用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作机制。1985年起,农村信用社实行缴存准备金制度,缴存比例最高占信用社存款的30%。1987年起对信用社新增存款按10%的比例收缴存款准备金。1992年底,全市农村信用社缴存准备金5568万元,占各项存款的12.5%。从1987年起,实行信贷资金比例管理制度,规定各项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加自有资金之和的比例,要控制在75%以内,1992年底的实际比例是52%。同时,从1987年起人民银行对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业务,以调控信用扩张能力。1987至1992年,人民银行共吸收信用社特种存款5565万元。自1988年,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农村信用社乡镇企业贷款管理办法》,把乡镇企业的设备贷款增加额控制在乡镇企业贷款总额的30%以内。1992年的比例为5%。
1961年至1992年农村信用社业务状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