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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汇

第三节 外汇管理

1985年起,由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分行兼理外汇管理业务。1987年,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北分局,负责淮北市的外汇留成、用汇审批、外汇调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以及外债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一、外汇留成
197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地方外汇留成制度。至1984年,市贸易外汇留成一直较少。1985年3月,国务院调整外汇留成比例。此后,地方外汇留成额度有所增长。到1992年,市贸易外汇留成合计为1988万美元,其中,创汇企业留成1510万美元,地方政府留成478万美元。
1988年以前,全市只有友谊商店、相山宾馆和矿务局招待所有权在经营活动中收取外汇对换券。到1992年增至7家。1986至1988年,年收入外汇券约10万元。1989年后,外汇券收缴量锐减。1992年,全市外汇兑换券降到0.3万元左右。
二、用汇审批
1986年以前,用汇实行额度指标控制,由市计委和市人行在指标内监督使用;1986年以后,由市人行和市外管局根据规定审批。1985至1992年,全市进口物资用汇为2349万美元,其中生产资料用汇2314万美元,生活资料用汇35万美元。
1985年以前,淮北市出国人员用汇由省外管局审批。1985年以后,由市人行和市外管局预审后报省外管局审批、领用外汇。至1992年,淮北市出国人员用汇额度达36.2万美元。
三、外汇额度调剂
1986年3月以前,外汇调剂业务由省外管局办理。以后由市人行和市外管局办理,限用于引进机械设备、优良品种和进口原材料。到1992年底,全市外汇调剂成交额为2227万美元。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
1986年,市人民银行暨市外管局开始对外资企业的登记、报表分析统计及建立企业档案等方面开展管理工作。至1992年底,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达40家,总投资额3853.8万美元,其中外商投资1279.3万美元。
五、外债管理
1986年8月,市人行负责对全市外债进行清查登记,查出只有联合国华北砂礓土改良濉溪县项目借款一项,计530.5万美元,还款期为50年。自1987到1992年,全市共借外债747万美元,全部属于间接外债。到1992年底,全市外债余额是149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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