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异地结算
1961年,银行经常采用异地托收承付和汇兑。60年代,由于城市初建,商品交易量较小,所以异地结算业务量不大,日均业务量仅数十笔。1962年8月,人总行决定在商品交易中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但由于手续繁杂、过程较长,没有全面推广。“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异地结算制度受到破坏。1972年,市人行开始重建结算制度。1973年1月,人总行规定结算业务必须遵循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和银行不予垫款等3项原则。1976年11月,试行城乡限额结算方式。1978年,取消以实物收据办理托收承付的做法。1980年11月,全市正式推行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三省一市限额结算方式”,推广较快。是年,还推行了委托收款结算方式。1984年3月,推行全国通用的票汇结算方式,凡有大联行行号的银行机构均可直接签发和解付汇票,汇票还可提取现金。
1985年4月,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各银行逐渐开展个体户、个人汇兑业务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1986年10月,安徽省工行和江苏、浙江、江西、上海开展四省一市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是年第四季度起,省工行又在全省推行电传电汇业务,并利用微机办理结算业务。1987年9月,三省一市限额结算和票汇合并改为“三省一市票汇结算”,采用压数机填写金额。1989年4月1日起,实行新的异地结算办法,有汇票、信汇、电汇、委托收款和信用卡结算方式。1989年9月,开始使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1990年4月1日,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1991年9月执行新的扣付延期付款滞纳金办法,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发生延期付款以后,按照延期付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比例计日扣付滞纳金;属于拖欠贷款被处罚的滞纳金,由银行强制执行主动扣划。到1992年底,异地结算业务量日均达5000笔,是1985年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