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财政监督与检查
一、财政监督
1961年11月,市财政局对相城煤矿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和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相城煤矿1至10月少报17574元,未经批准购买自行车、电风扇等禁购物资达6779元;在现金管理上仅七、八、九3个月就坐支销货收入12520元,以及扩大现金使用范围等。1975年4月,市财政局两次对市属工业企业一季度财务进行审查,发现部分企业违反财经制度的现象比较严重,市印刷厂从1972年6月至10月底的售纸边款0.47万元没有入账;市玻璃厂、水泥厂超计划亏损;市酒厂的计划外项目花费1.81万元,全部计入成本;针织厂控制不严,超支0.46万元。市财政规定企业不准私设小金库,实行群众理财;计划外项目要补办手续,不准计入成本,暂挂往来帐;不合理开支从成本中剔除。1982年3月,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对1981年违禁购置专控商品的问题作出处理,凡未经市控办审批而购置专控商品的,其费用各企业单位一律不许列入生产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许列入决算报销;未经控办批准自行购置的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客货两用车、工具车等)和大轿车应立即就地封存,自行购置的地毯、沙发、收录机等由市控办追查没收。1986年市财政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开展清理整顿“小钱柜”工作,要求1987年2月22日前将本单位“小钱柜”资金存入市财政专户。1988年,市财政对棉织厂、玻璃厂、通用机械厂、无线电厂4家亏损企业1987年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整改措施。1989年3月,对全市农业税、耕地占用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自查面100%,重点抽查5个区、9个乡(镇)、174个自然村,走访251户,发现个别地区在执行农业税政策中存在着减免不当,村提留与税款合并征收和挪用减免税款等问题。1992年市财政会同市体改办、市经委等部门对31户承包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受罚3户。
二、财政检查
1974年12月,从财政、银行抽调15人分成3个检查小组,先后对煤炭系统10个矿、2个处、4个厂、汽车队和3个地方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财经大检查。发现有搞计划外基本建设、乱发奖金、招待费用过大、职工挪用公款等严重违法乱纪现象,共查出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占用资金达894.35万元。1983年10月,市政府发出“关于开展财务大检查的通知”,对全市国营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企业、粮食企业、外贸企业、供销企业、物资企业、金融企业和国家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进行全面检查。成立72个财经检查小组和办公室,组织1100人,对606个单位(其中中央企业62个,省属企业19个,市直企业253个,县属企业212个)进行为期3个月的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563万元,边检查、边纠正,至12月底已纠正371万元。从1987年起,全市每年进行一次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分自查、重点检查、总结整改3个阶段进行。1987年共查出违纪金额1424.2万元,其中自查825.2万元,重点检查650万元;1990年查出违纪金额487.5万元。1992年,全市6600户国营、集体、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全部进行自查,自查出违纪金额339万元,重点检查297万元,应入库320万元,已入库317万元,入库率9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