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商各税
1961至1992年,淮北市工商各税共收入174984万元。1961年只有271万元,至1980年,累计总收入37599.8万元。1981至1992年,累计共收入137114万元。
一、工商统一税
淮北市从1961年开始征收工商统一税,其占工商各税收入比重很大。最高为1961年占98.21%,最低为1968年占86.82%。工商统一税共设108个税目,其中,工农业产品部分105个,商业零售等部分3个,有不同的税率40个。全市的工商统一税税收中,工业产品煤炭、电力、酒3个税目的税收收入占较大比重,在征收期间占全市工商各税收的72.4~86.1%。1961至1973年共征收工商统一税10063.2万元。
1973年淮北市工商统一税停征。1987至1992年淮北市有了涉外经济关系,又开始征收工商统一税。1987至1992年共征收9.4万元。
二、盐税
1950年,由盐税部门负责在全国统一开征盐税。1958年,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改由税务部门负责。淮北市不产盐,没有直接征收盐税的任务。只负责有关工、农、渔业用盐计划的审批、核准以及用盐定额的审查,所有减、免税盐的发售管理,包括对用盐单位所购盐的使用、核销、查补税等工作。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盐税并入工商税,成为工商税的一个税目。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盐税又成为一个独立税种。1989年国家税务局加强了减免税盐的征收管理工作,对于销区盐业批发单位动销战备盐和以减免税盐改作食盐销售、调拨,按规定应在独立核算的盐业批发单位补缴差额税款。淮北市没有设立独立核算的盐业批发单位,没有这项查补税款任务。购用减、免税盐的单位尚未发现出售、转让、食用或改作其他用途而申报补缴税差的情况。至1992年没有补征盐税的收入。
三、工商税
从1966年1月起,按照财政部、粮食部通知,淮北市对粮食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进行国营企业工商税的试征。1972年3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以及盐税合并成工商税;工商税税目,由原工商统一税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也尽可能统一起来,有不同的税率16个。经过简并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从1972年7月1日起,在全市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中扩大工商税的试征范围,适用的税目、税率由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在试行初期,曾对多数企业简化到只用一个税率征税。1973年底又作改动,对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分别用不同的税率征税,以利于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和各种经营。
1974年4月,正式征收工商税。工商税是淮北市的主要税种,税源大、收入多。1980年9月,财政部决定将部分工商税征税产品进行增值税试点。1982年在重工机械行业进行增值税试点。到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时,把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个项目,均自1984年10月1日起全面试行,工商税同时废止。
1974至1983年共征收工商税30112.4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的96%。
四、产品税
1984年10月淮北市开始征收产品税,由原工商税中的“工业产品”和“农、林、牧、水产品采购”两部分的征收范围分解、发展而成。
产品税的征收范围分两部分:工业品部分有24类,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部分有10个税目。产品税共有26个税率,火柴、农药等最低税率为3%;甲、乙级卷烟税率最高为60%。
产品税的征收,对淮北市税收影响最大的是对电力产品实行在发电和供电两个环节分别征税。对大型电力,发电每千度征收固定税为10元,供电适用税率为10%。由于对发电环节也征税,这就增加了产地的税收收入。1983年征收电力(供电环节)的工商税2457万元,占工商各税收入的31.08%;1985年征收电力(发电、供电两个环节)的产品税为5699万元,比1983年收入猛增1.31倍,占全市工商各税收入的53.05%。产品税的开征使电力上升为淮北市第一大税源。从1985年起,全市工商税收额突破年收入1亿元大关。
1985年,粮食白酒(包括用粮食酒精生产的白酒)按30%的税率征税,啤酒按20%的税率征税,薯类白酒(包括用购进议价酒精生产的白酒)按20%的税率征税。1988年7月粮食白酒的产品税税率调整为35%,薯类白酒和啤酒的产品税税率调整为25%。酒类原是市重点税源之一,但由于平价酿酒原料供应不足,酒厂改用加价、议价原料、成本提高和以税还贷的原因,运用税收杠杆进行调节后,支持了生产发展,酒类税收却大幅度逐年降低,1982年是酒类税收最多的年份,为871万元;1985年下降到305万元;1990年再下降到228万元,仅为1982年收入的26%,只占当年工商各税收入的1.47%;至1992年,酒类已不再是重点税源。
1984至1992年共征收产品税69537万元。
五、增值税
1982年7月1日在全国试行征收增值税,对农业机具及零配件、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5个税目的产品在工业环节缴纳的工商税基础上改征增值税。
从1983年1月1日起,淮北市对矿务局一机厂、二机厂、市矿山机械厂、市针织机械厂开始征收增值税。1984年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只列两类12个税目,以后多次扩大征收范围。从1987年1月1日起采用“实耗征税法”征收增值税。针对产品特点,从1989年1月起对纺织、铝制品及地毯产品进行了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计征试行。随后于1990年1月1日起对建材、医药产品也进行增值税的“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计征试行。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计征方法在征收过程中促进了增值税的进一步规范化,为达到最终凭发票扣税打下基础。针对乡镇企业的实际状况,对砖瓦厂、石灰厂、耐火砖厂、水泥制品厂、石子厂、玻璃制品厂等72户小型农村企业征收的增值税,采取定率按月征收的计征方法。1992年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排列31个税目、12个税率,其中化妆品税率最高为45%,钢坯税率最低为8%。
1982至1992年共征收增值税2445.2万元。
六、营业税
1950年1月统一全国税收时,营业税是工商税中的一个组成部分。1958年税制改革后,营业税先并入工商统一税,后又并入工商税。1984年10月,淮北市第二步利改税时,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单独设立营业税。
营业税包括商品零售、商品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和临时经营共11个税目。税率为3~15%。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以商品销售额减去商品购入原价的差额为计税依据,其他均以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1984年第四季度征收128.6万元。1985年征收877万元,年营业税收入占年工商各税收入的8.16%。到1990年成为重点税源,年征收额达2718万元,已占17.52%。从1984年10月开征到1992年底共征得营业税16763.6万元。
七、临时商业税
1950年临时商业税是工商业税中的一个组成部分。1958年税制改革,临时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简并税制,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临时商业税成为“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部分的一个税目,并将临时商业扩大为临时经营,称为临时经营工商税。1984年,淮北市税制改革,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成为一个单独设立的税种,临时经营工商税是营业税的一个税目。
临时商业税的起征点:1961年为15元,1962年为10元,1980年9月改为20元。临时商业税的税率:1972年临时商业税的税率为10%,1983年5月财政部规定,临时商业税的税率为5~8%。1984年9月临时商业税的税率为5~10%。对于临时商业税的加成、加倍征收,根据安徽省授权,淮北市规定销货额满1000~3000元的,加2成征收;满3000~5000元的,加5成征收;满5000~20000元的加1倍征收,满20000~50000元的,加2倍征收;满50000元以上的,加3倍征收。
1980至1985年,全市共征得临时商业税108.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