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政法工作
1979年,按照上级“三年为期,打好三个战役”的部署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1983年8月开展了“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活动,共组织了3个战役,打了10仗,抓获各类犯罪分子3235人,依法逮捕2395人,劳教840人;摧毁各类犯罪团伙274个,瓦解团伙成员1980人;依法判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959人。1992年,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先后开展一系列专项斗争,从重从快地打击了各类违法犯罪分子,促进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始于1981年。1985年3月,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立。每年对全市综合治理工作进行1至2次大检查。在综合治理工作中,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同时,加强了基层组织建设。1992年4月,领导小组改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至1992年底,全市共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1147个,配备专职调解人员5018人;治保会1225个,治保人员6176人。此外,还注重加强对后进青少年和“两劳”(劳改、劳教)人员的帮教和安置工作,使重新犯罪率大幅度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