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保医疗制度
1976年以前,淮北市的部属、省属企业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关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的待遇。规定职工患病时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全部由企业行政负担,住院膳食费、就医路费由个人自理,如个人经济确有困难,可由保险基金项下酌情补助,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由行政负担。
病伤假期的工资:(含停工医疗期间)连续6个月以内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发本人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发本人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发本人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发本人工资的90%;已满8年及其以上者,发本人工资的100%;非工会会员分别为本人工资的30%、35%、40%、45%、50%;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工资照常。
停工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上的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发本人工资的40%;已满1年、不满3年,发本人工作的50%。非工会员分别为工资的20%、25%、30%;有特殊贡献者一律发本人工资的60%。
1985年,根据《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暂行办法》规定:从1985年5月1日起,病假在6个月以内,工龄5年以内者,发本人工资70%;满5年不满10年者,发本人工资80%;满10年不满20年者,发本人工资90%;满20年及其以上者,发本人工资100%。
停工连续在6个月以上的工龄10年以内者,发本人工资60%;满10年及其以上者,发本人工资70%,低于25元按25元发给;对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省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特级教师、部队一等功以上者发本人工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