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七章 消防管理

第五节 群防群消


一、群众消防组织概况

〔清末民国时期民间消防组织〕
清朝末期的民间消防组织,大多称“救火会”、“镇安局”、“水会”等。当时,经济较发达的芜湖、安庆、屯溪、亳州等市镇,商董出面组织消防组织。经费由各受益商董募集,队员则雇用身强力壮的贫民充当。当时,以省会安庆为最盛(参见表4—7—13),前后有数十个之多。各种救火组织的人员多少不等,多则百余人,少则四五人。其中有些在全省颇有名气,有的被商董市民称为“护财神”。
民国时期,虽然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都曾制定颁布过《义勇消防组织大纲》,但由于战乱和经费不济,各商埠市镇的“民办消防亦未举办”。

〔建国后群众消防组织〕
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50年代初,安徽淮南、淮北矿区和较大的几家工厂建立了企业专职消防队,以保障本企业的财产免遭火灾危害。据统计,1955年全省有企业专职消防队16个,消防队员91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由于受“左”倾错误的影响,在开展群众安全运动中,提出三年实现“无火灾”省的高指标,致使出现滥建企业消防队的现象。1959年初,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协助有关企业单位对专职消防队进行整顿和调整。凡是几个企业位于一处,相距较近的,各企业单位除保留少数专职防火员外,将企业专职消防队,由公安机关统一设置消防站,其设站所需经费仍由各企业按比例分担。规模较大、火灾危险性大而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企业单位,单独建立专职消防队。一般的企业,按实际需要配备专职防火员。
1967年初至1970年期间,全省企业专职消防队几乎全部撤销。1971年后逐步恢复。自80年代以来,大中型企业不断涌现,企业专职消防队也随之增加。1987年2月省经济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劳动局、省人事局、省编制委员会、省财政厅6部门联合转发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条例》规定:
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需要时,协同公安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业务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编制规模均以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消防监督部门会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定。事业单位建队时,其人员编制应报经编制部门批准。消防干部的任免和调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那些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国家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都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车辆的配备数量,由建队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由编制部门审批。本单位设置2个以上的专职消防队,人数在100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5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200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专职消防队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建立防火档案,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在本单位改变主产、储存物资的性质,变更原材料、产品以及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作。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战斗和业务训练,参照执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和《消防战士基本功训练规定》。专职消防队平时进行灭火战术、技术的训练,对本单位的重点保卫部门制定灭火作战方案,进行实地演练。实行昼夜执勤制度。
义务消防队:建国初期,安徽各主要城市均有一定的群众消防组织基础。1950年,随着国民政府时期保甲制度的废除,在市区组织成立居民大组和居民小组时,安庆、芜湖、合肥、蚌埠等城市的居民组大都建立了卫生防火小组。仅据安庆市统计,1950年,全市组织1.9万余人参加以防火为中心的冬防巡逻队。
1951年,皖北行署公安局要求皖北各专署、县公安处局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消防训练。1957年,根据《消防监督条例》规定精神,全省许多乡镇和城市的街道建立了义务消防组织。
40年来,全省各地把建设义务消防组织当作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义务消防队伍成为消防工作一支重要力量。1986年至1988年,安徽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和义务消防组织概况参见表4—7—14。

消防协会:安徽省消防协会于1986年10月17日至19日在合肥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大会通过《安徽省消防协会章程》(见本节附记),民主选举产生协会的领导机构。第一次代表大会的代表135人,特邀代表70人。会议选举产生理事68人,常务理事27人。聘请副省长孟富林为名誉理事长。省公安厅长张锡当选为理事长,戚邦汉、周爱义、陈冬至、洪海云当选为副理事长。协会设秘书处、学术普及教育委员会、刊物编辑委员会3个工作机构,设队伍建设和灭火战术专业委员会、消防设备专业委员会、电气防火专业委员会、建筑防火专业委员会、石油化工防火专业委员会5个学术机构。
至1987年底,安徽省消防协会共有个人会员268人,团体会员10个,900余人。会员中,有从事消防管理、消防器材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大专院校、科研、设计、新闻等单位的教授、学者、记者和工程技术人员,具有14个门类的专业技术职称,体现了协会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特点。

附记:安徽省消防协会章程(安徽省消防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八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徽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全省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协会遵照国家宪法和有关政策、法令的规定,团结和组织全省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员,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消防业务和学术研究、交流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科学技术水平,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
第三条协会的任务:
一、开展消防业务、消防管理的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二、出版消防学术和科普刊物、资料,普及消防科学知识;
三、发展同省内外、国内外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联系,进行消防业务和科技交流;
四、对发展消防事业提供建议和咨询。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团体会员。凡企业、事业单位,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以及各专门学(协)会所属的与消防有关的科学技术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荣获先进集体称号的专业、义务消防组织,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并承认本协会章程,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本协会一名会员介绍,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作为个人会员。
一、助理工程师或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有关消防工程技术人员;
二、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技术革新或群众性消防科普活动有一定贡献的人员;
三、具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的消防工作者;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消防工作并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与消防科学技术工作有关的专家、学者,可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可聘请关心安徽消防工作的港澳同胞、海外华侨中的消防专家、学者和外省消防工程技术人员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在本协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4.优先取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
5.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1.团体会员的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可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3.可要求本协会优先承接技术咨询和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3.参加研究、探讨消防工作中的学术问题;
4.为本协会撰写、翻译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做学术报告和科普讲演;
5.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进行有关消防科学研究、生产和学术、科学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3.资助本协会活动经费。
第十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退会时应将会员证交回。
会员被剥夺公民权,其会籍自然取消,并收回其会员证。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代表大会。它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的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每三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延期或提前举行。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全省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成员;
四、修改本协会章程。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审查协会工作计划;
三、领导协会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四、总结协会工作,向下届全省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五、筹备并召开下届全省代表大会;
六、推荐、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协会工作积极分子。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三至五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半年举行一次。
第十五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学术机构。这些机构的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七条各地、市可根据条件成立地方消防协会。成立地方消防协会应经地方科协批准,并报本协会备案,本协会对地方消防协会负责业务指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协会可以接受组织、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

二、群众义务消防队选记

〔界首市(县)义务消防队〕
组织与装备:1950年5月,界首市遭受一场特大火灾,市中心的商业一条街被化为灰烬,受灾700余户,损失130余万元。7月,市政府吸取这次火灾的教训,成立了消防专业社,同时建立一支800余人的义务消防队,并将该队交由消防专业社领导。然后,市政府从财政拨款数万元,购置消防器材,进行消防训练。据消防部门1983年统计,全县共有义务消防队2184个,队员53183人。仅县城就有108个,队员2150人。有各种型号的消防机动泵32台,水龙带750米,手推式泡沫灭火机20个,10公斤泡沫灭火机627只,干粉火器270只,二氧化碳灭火机32只,消防水池16个,以及其他大量的消防器材。据1989年统计,全市义务消防队78个1400余人,其镇里义务消防队40个720人,企业专职消防队16个221人。1986年,县公安局建立了“义务消防队员之家”,为他们提供了了解情况交流技术的场所。
训练与获奖:平时消防训练,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闲时多训,忙时少训,参加省地的基本功汇报表演前集中训。1965年,举行全县第一次大规模消防基本功汇报表演,1983年和1986年又分别举行全县第二次、第三次消防基本功汇报表演。各系统、各单位内部经常举行消防演习。县每年统一举办5至7期骨干训练班。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度后,不少队集中训练时发生困难,他们就化整为零,定期召开座谈会或者以上门慰问形式,将每个队员联系起来。1964年在全省消防基本功汇报表演赛中,获团体总分第三名。1964年在阜阳地区消防基本功汇报表演赛中获团体总分第一名。1979年在全省消防基本功汇报表演中受到表彰。
灭火战斗:这支队伍平时分布在各系统各单位,战斗在生产第一线和防火灭火第一线。单位发生的初起火灾,都是他们最先赶到。1981年8月,县供销社油库失火,一个10吨的油罐火焰6米多高,油罐已经被烧变形,随时都有爆裂的可能。义务消防队从四面八方赶到,切断火路,封住罐口,与公安消防队一起将大火扑灭。县政府对12名灭火勇士通报表彰,并发了奖。
入队与离队:每有新队员入队和老队员退队,大都举行一定的仪式,方算正式离队或入队。1978年界首镇一女队员离队时,含泪回忆了在义务消防队的工作,倾诉了留恋之情,并一再要求接受自己的儿子入队。50多岁的队员马义方,队长多次劝退不依,1986年才挥泪告别。
〔怀宁县城关上牌镇三八义务消防队〕
1953年建队,称“上牌镇义务消防队”,队员都是本镇的男性青年。随着经济和其他事业的发展,男性青年大都逐步走向了更重要的生产岗位。女性冲破世俗观念,接过水枪,拿起灭火机,下水塘,上屋顶,扑烈火。时隔不久,队长也易任为女性,由此将其改名为“女子义务消防队”。此时,冷风四起:“妇女进火场,上房顶,会触犯火神爷,报复起来了不得。”她们气得劈掉了火神菩萨。1974年2月,正式改为名。她们因地制宜,把全队分成机械、运输、水泵、抢险四个组,责任到人,统一指挥。一次,离上牌镇2公里的皖河公社邵二大队失火,她们抬着150公斤重的水泵,带领100多队员和群众,半小时将大火扑灭。事后有人编顺口溜:“上镇妇女不简单,个个都象男子汉,爬高上屋样样行,敢灭大火敢捅天。”
她们把上牌镇分为4个大组,由各小队分片包干,然后根据居住情况,又建立31个小组,每组选一组长,制一面安全小旗,组内轮流值班。他们发动群众制定出:‘五要五不准“、四禁止一喊话”防火公约。“五要五不准”即:水缸要打满;火柴要放好,余火要泼灭,烟囱要常捅,安装电器要符合安全要求;烧锅不准离人,锅灶门前不准堆积柴草,象中无大人不准小孩烧火做饭,柴草和草房附近不准燃放鞭炮,取暖烧饭的火灰不准乱倒。“四禁止一喊话”即:禁止儿童玩火,禁止带火桶上床,禁止乱丢烟头火种,禁止在草房顶上建不合要求的烟囱,每晚由义务消防队员带领儿童向居民喊话,其内容根据季节的不同而不同,如冬季喊:“寒冬腊月已来临,烤火烤衣要小心,富水缸,穷灶门”等。
她们还组织防火检查,开展单位之间、小组之间、居民之间的防火安全评比活动。自建队以来,上牌镇没发生过火灾。据资料载,清末民国时期,发生过多次大火,常常是“一家起火百家烧,倾家荡产没处逃”。
〔九华山僧尼义务消防队〕
1988年4月1日,九华山僧尼义务消防队成立。由各大寺庙挑选出的17名和尚和3名尼姑组成。队员身着橄榄绿和尚服,头戴橄揽绿无沿软帽,上衣领口、袖口及帽沿处镶有黄杠,既英姿飒爽又僧俗分明,队长法名释慧空(后由释涤尘、释心正分别担任),副队长释常定、释法韦。前来游山拜佛的海内外游人香客称此为“一大创举”。1989年,每个寺庙都设立了专职或兼职义务消防安全员,各大寺庙成立了由主持负责并有5至7人组成的消防安全组。至年底,全山有僧尼义务消防人员188人。
义务消防队成立后,九华山公安局消防科经常对他们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每年进行4次以上的轮训。每个庙字殿堂的醒目之处和游人香客必去的胜景要道,都被僧尼消防人员贴上“严禁烟火”、“小心火烛”、“安全防火,人人有责”等标语牌。僧尼们还坚持夜间防巡查。1988年10月29日夜,旃檀林寺庙一盏长明灯被大风刮倒,烤焦了附近的一尊2米高贴金佛像镜框。副队长释法韦夜巡至此,立即进行了安全处理,既使这尊价值数万元的国家文物安然无恙,又保护了佛山重点古建筑群之一的旃檀林寺庙的安全。
僧尼义务消防队同时也是九华山宗教界内部的一支重要的治安队伍,他们既是义务消防队员,又是治安保卫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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