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贷款
我县农贷始于1949年10月。当时贷户、贷额主要由党政领导确定,银行只办理订据和收支手续。1952年实行贷户提出申请、银行审批的放贷办法,1949年至1952年全县农贷发放167.8万元,广大农民用贷款购买牲畜和农具,发展农业生产。1953年,为了推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我县农贷即以组织起来的农户为重点,对他们贷款权利上给予优先,金额适当放宽,利率实行优惠。1953年至1957年,全县农贷发放总额为952.1万元,平均每年贷出190余万元。1958年开展“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大办钢铁,农贷的发放主要用来支持各种“大办”项目。1958年至1962年,放贷总额为912.1万元,年均182.4万元,但是未能收到应有的经济效益。1963年,农贷的重点是帮助农民恢复生产力,发展生产,调低了农贷利率。1963年至1965年,农贷发放总额为926.4万元,年均308.8万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农业生产受到干扰,但银行仍本着“农业为基础”的方针,对农民积极予以贷款支持,使他们克服困难,坚持生产。1966年至1975年共发放农贷1561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县在农贷中认真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在大力支持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支持林、牧、副、渔各类专业户和乡村工业,贷款数量急剧增长。1979年至1985年,会县农贷发放总额达6079.8万元,占建县以来贷款总额11444.5万元的53%以上。
二、信用社贷款
1953年至1985年,信用社组织发放的贷款达14317.1万元,是银行同期农贷发放总额的1.27倍;收回贷款11154.4万元,是银行同期农贷收回总额的1.18倍。
信用社贷款有一定的灵活性,多存、多收可以多贷,不受贷款指标的限制,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满足集体生产和社员生活资金的需要,弥补银行农贷之不足。信用社贷款的利率,1956年以前,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本着有利于组织资金和平稳市场的原则,借贷利率自行制定,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1956年至1982年,与银行农贷利率一致。1983年为使信用社本身的经济效益能够与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不再强调信用社利率与银行农贷利率一致,以月息6~9‰为基准利率,各社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在上下不超过20%的幅度内自行浮动。据此,全县信用社贷款的利率,大部月息为6.6~7.5‰,对商户贷款的利率为9‰。
历年农业贷款利率调整表月息:‰
由于农贷放、收方法的失误和自然灾害的影响,贷款没有按期收回。为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我县对积压的贷款先后作过3次清理。第一次清理是在1954年至1955年。1953年底全县到期银行农贷余额为150万元,按照政策减免本息35.08万元,行政托放贷款余额38.4万元,减免本息15.84万元。1964年进行再次清理。清理出符合豁免条件的1961年底以前的贷款781.13万元,占积欠额的72.8%。内有银行贷款621.73万元,行政托放贷款31.78万元,信用社贷款127.62万元,全部予以豁免。1982年至1983年进行第三次清理。符合核销条件的有银行贷款7.7万元,行政托放款2.27万元,信用社贷款4.87万元,全部予以核销。3项合计核销14.84万元,占余额1272.76万元的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