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律师
1956年6月,我县成立法律顾问处,配律师1人。是年,解答法律询问204件,代写诉状68件,民事代理6件,刑事辩护8件。1957年解答公民法律询问195件,代书刑事和民事诉讼状92件,刑事辩护28件,民事代理24件。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1958年,法律顾问处被撤销。
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根据条例规定,我县于1981年6月重新成立法律顾问处,当年即开展民事代理、刑事辩护、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等业务。1982年法律顾问处不仅接受本县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还接受宿县、砀山、淮北市、淮南市、河南省永城县等地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同年,还指派律师与淮北市法律顾问处律师一起,担任淮北市烈山煤矿常年法律顾问,又指派两名律师担任县税务局常年法律顾问。至1985年共派出律师16人次,为37个法人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性较强的意见14条,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18份,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17次,追回货款、欠款等77.50万元。1985年在解决县粮油食品局与东北3市有关单位经济合同纠纷时,律师为维护聘请单位粮油食品局的合法权益,于当年5月前往东北3市,以原告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经过1个月的工作,为县粮油食品局追回全部货款28.67万元,索回银行利息3682.80元,要回违约金1320元,人民法院的受理费、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方承担。从1981年至1985年,法律顾问处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78件,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和县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168件。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被减轻处罚28人,免于处罚4人,宣告无罪10人。接受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10件;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询问1785件;代写经济合同和房屋、宅基地、婚姻、继承、债务等诉讼文书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共40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