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航运管理
一、机构
(一)航运管理机构
抗日战争前,蚌埠水上运输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民国16年(1927年)初,蚌埠警察厅为便于军队运送粮草、弹药,设立一个差船事务所,强征民船用于军差,并借机向船民敲竹杠,引起船民激烈反对,曾两次停航罢业,要求取消这个事务所。民国23年,各轮船公司间因竞争激烈,由蚌埠商会出面斡旋,成立长淮民营轮业合组公票处,属松散联营组织,协调各公司之间的关系。
抗日战争胜利后,安徽省公路局在蚌埠设立航运站,但只经管轮运,不理民船运输。民国36年6月,国民政府交通部长江区航政局在蚌设置技术员办公处,属南京办事处管辖,为专职航政管理机构,至民国37年底撤离。
蚌埠解放后,航运管理机构围绕管理的范围和政企的统分,先后调整达9次之多。民国38年1月即成立市船舶管理局,2~6月曾改称华东支前司令部船管部淮河船管处。同年11月,该处改设成航政局。1950年3月撤销市航政局,在蚌成立皖北淮河航务管理局,属皖北行署交通处领导。该局统管淮河水系,并按航道的自然区划或行政区划,在三河尖、六安、阜阳、正阳关、田家庵、老子山、滁县等地设立航运办事处或航运管理所,对航运、航政、航道实行一体化管理。7月起,该局称皖北内河航运管理局淮河分局,至1951年3月撤销,称蚌埠办事处。1952年8月,恢复淮河分局,隶属省政府交通厅内河航运管理局。1953年9月,分局改称省淮河航运管理局。1965年1月该局撤销,恢复蚌埠航运办事处,翌年7月改为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蚌埠分局,至1970年9月,改称省淮河航运局。1976年1月起,设市航运局,管理范围只限于蚌埠市。建国后1952年8月至1959年6月、1962年8月至1964年底、1970年至1984年10月,三度实行政企合一体制。1984年政企分开后,航运局只履行行业行政管理职能。
(二)水上营运机构
清宣统元年(1909年),原设在正阳关的利淮河工小轮有限公司迁入蚌埠,至民国19年,计有利淮、福淮、通淮、振淮、裕淮、安淮、淮兴、利达、便商、兴淮等10家轮船公司。日军陷蚌后,于民国27年由日伪控制成立蚌埠内河轮船公司。抗日战争胜利后,战前开办的轮船公司相继恢复。民国36年12月至38年1月,省公路局蚌埠航运站也从事水上运输。
民国38年初蚌埠解放后,1月成立国营轮船运输公司,不久增加几户私营轮船公司和民船公司。同年2月设立长淮民营轮船公司(翌年撤销)。建国后,于1951年4月设立建业轮船股份有限公司,9月设立宏信轮船公司。1952年,各民船公司开始走合作化道路。1955年12月,私营轮船公司实行公私合营,成立蚌埠轮船公司。后几经变更,至1985年,蚌埠有营运单位4个,包括省淮河轮船运输公司,市水上运输公司,市第二水上运输公司,市淮河车辆轮渡公司。
利淮河工小轮有限公司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秋,安徽巡抚冯煦劝说正阳关商务总会开办轮船运输业,商会遂拟订成立轮船公司章程草案,经报清廷批准,设立利淮河工小轮有限公司。公司初在正阳关,两年后迁来蚌埠。该公司筹建时,计划集资15万两白银,以10万两疏竣浅滩,5万两购置挖泥船和小轮船。发起人先集资5万两白银,购买了大联珠、小联珠号等挖泥船,从乔家口处开始挖滩;同时又购置利淮、九臬号两艘小轮船,载客航行于正阳关至苏北清江县的码头镇,全程400多公里。客班每旬3班,二、五、八日起航于正阳关。当时航道水浅,每于冬季枯水时,约有3个月停航。民国11年,军阀马联甲强征该公司数艘轮船,无偿占用达半年之久,使公司无端损失1万多银元,从此一蹶不振。后重新集资成立抢班轮船公司,至民国23年,并入长淮民营轮业合组公票处。
安徽省淮河轮船运输公司蚌埠解放后,市军管会公用事业部航政组接收原省公路局蚌埠航运站的8艘轮船和32艘驳船,于民国38年1月建立国营轮船运输公司。公司成立后,隶属关系多变。初建时为市属企业,建国后1950年4月改为省属企业,1984年起再改为市属企业。其间的1953年至1964年、1970年至1979年,先后两次与淮河航运局合并。1956年和1959年,公私合营轮船公司和省淮河木帆船运输公司分别并入该公司。公司成立至1961年,运输生产一直处于上升时期。其中在1959年,职工人数达1845人,有客轮拖轮75艘,货驳517艘,全年客运量240万人,周转量8786万人公里;货运量244.7万吨,周转量31717万吨公里,年利润260.7万元。公司在60~70年代亏损年份较多,从1981年起好转,截止1985年,5年共盈利409.81万元。1985年,公司拥有固定资产1961万元,有固定职工2617人,客轮13艘2679个客座;拖轮37艘4072千瓦;货驳221艘28020吨;客驳3艘975个客座,年盈利133.96万元。
市水上运输公司该公司前身是民国38年9月成立的民办公助的淮河运输公司,建国后1950年5月改为7个民船公司,后又合并成3个。1952年,淮河船户定港,3个民船公司改组成市木帆船联合运输社。1954年11月,社内部分船民建立1个木帆船互助组,翌年2月又成立2个互助组。这3个互助组于1955年底合组成立市前进木帆船运输合作社。1956年2月,全港木帆船成立3个高级合作社,后调整为19个初级合作社。1958年,19个初级社与渔业、砂石等社,组成淮河人民公社。1961年秋撤销公社,恢复原市木帆船运输合作社。1977年,该社改为市水上运输公司。公司在联社时,有木帆船1374艘14963吨,1958年后船舶多失修,运力下降。1966年起,机械化进程加快,到1976年,拖轮由2艘88千瓦增为17艘1069千瓦,货驳船由35艘1460.5吨增为178艘5720吨,机械化运量占其总运量的41.35%。1985年,公司拥有拖轮31艘2350千瓦,驳船266艘13239吨,机械化运输量比重达95%。公司拥有固定资产净值779万元,年货物周转量13216万吨公里,财务收入373.64万元。
市第二水上运输公司前身是1982年4月成立的东区水上运输公司,系蚌埠港历年下放船户回城定居组织起来的联营组织。1983年10月,另一部分回城船户成立市淮上运输公司,至1984年6月,两公司合并组成市第二水上运输公司,属航运局领导。公司船舶仍属个体所有,采取集体经营形式。1985年,公司拥有挂浆机船214艘2849千瓦9136吨,职工605人。年完成货物运输量21.8万吨,周转量6720万吨公里,财务收入107万元。
市淮河车辆轮渡公司前身是1954年在9道渡口组成的4个渡口联营组,1956年3月改成市高级和平渡口社。1959年,渡口社因船只破损多,无法营业,船只和人员曾分别交由造纸、肉联等厂接管。1962年,渡运业务增加,又恢复和平渡口社。1965年,淮北地区进出蚌埠的车辆日增,渡口社购置轮船和码船,在3号码头开办汽车、拖拉机的轮渡业务,并逐渐成为主营。1972年,渡口社归口交淮河航运局管理,至1975年,改称市车辆轮渡公司。1977年后,随着车辆渡运量倍增,陆续增添渡运工具。1985年,该公司改称市淮河车辆轮渡公司,拥有拖轮7艘500千瓦,六车渡大码船4艘480吨,固定资产77.9万元。日渡运机动车辆平均约300部,非机动车辆近千辆,年财务收入47.9万元。
二、管理
(一)水运市场管理
蚌埠开埠后,水运市场没有统一管理,各船主常相互倾轧。民国23年(1934年),10家轮船公司呈请商会出面调停,成立长淮民营轮业合组公票处,实行集体联营,规定班期,划一票价,市场得以相对稳定。沦陷后,水运市场为日伪严格控制。民国36年,交通部长江区航政局南京办事处驻蚌技术员办公处设立后,负责对轮船运输进行管理,但木帆船运输一直由各私营船行、运输商号操纵。解放前夕,蚌埠共有船行200余家,他们沟通货主与船户之间联系,交易达成后,分别向船货双方收取一定的佣金,货主为6%~8%,船户为15%~20%。
民国38年蚌埠解放后,7月起取缔一直把持木帆船运输市场的旧船行,9月成立民办公助的淮河运输公司,将1944只木帆民船编成8个大队,12个中队,152个小组,统一分配货源,公司按照运费的1%收取管理费。建国后,1950年淮河大水,大批救灾和治淮物资在蚌埠港集散,为便于统一指挥,市成立了运输委员会,统一管理水陆运输工具的调遣、货源的分配、运价的制定等。
1953年开始,蚌埠水上运输市场实行统一货源、统一运价、统一调度的“三统”计划管理。当时蚌埠港货源分配比重是:木帆船60%,轮船40%(其中国营占27%,私营占13%)。同时,规定外省船舶到港装运货物时,须持有船管调度部门签发的装运货物单。同年,将适合在淮河支流上运输的木帆船,安置在上游港口参加小河运输,为城乡物资交流提供方便。至1979年,其间虽曾几度对管理体制调整,但基本上属“三统”管理方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蚌埠水运市场的管理打破原有框框,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国营企业在完成军运、救灾及国家下达的计划内运输任务以外,可以自揽货源,实行部分浮动运价,改变了过去长期存在的“计划靠下达,货源等来客,运价统得过死”的状况。此期国营、集体、个体运输共同发展,运输市场趋向活跃。
(二)航政管理
民国36年(1947年)6月航政技术员办公处成立后,即进行船舶、船员、航行等方面的管理。民国37年3月,办公处检验发证的轮船共28艘,驳船10艘,限期修理待检的10艘。同时,对轮船职员进行过登记和考试,参加者100余人,成绩合格发给船员证书的87人,其中,船长28人,驾驶员12人,轮机长25人,轮机员22人。蚌埠解放前,由于对航行管理一直薄弱,航行事故多发。有资料记载最严重的一起是:民国31年,日伪内河轮船公司一艘木质轮船,因船体破烂,在蚌装满旅客起航时即沉船,死亡数十人。
蚌埠解放后,市航管部门负有对全淮河航政管理的职能。
船舶管理1950年7月,淮河航运管理局即开展对轮船、木船的产权审查,并对所有船舶核定载重,颁发船舶航行证。1952年,对淮河水系皖境内各大小港口的民间渡船,进行现场登记、检测和核定乘客定额工作。1965年至1978年,蚌埠港航监部门除保留对蚌埠地区木帆船的管理权外,其他均由省交通厅派驻蚌埠的淮河港航监督所接办。1978年以来,市航运管理局恢复对机动船舶的管理,并决定不分国营、集体、个体,凡船舶符合国家规定、能保障安全航行者,都给予检验和发证,使个体船舶享有与国营船舶同等的待遇。
船员管理1951年,蚌埠航政部门首次举办轮船船员考试。试前组织应试人员学习航政法规、操作技术和避碰知识,考试分笔试和口试两种,考试合格者发给船员证书。没有船员证书的,不得从事船舶驾驶或轮机操作。1951年至1964年,每年都举办一次考试,累计应试船员2527人,发证者1693人。1958年,省淮河航运管理局在蚌创办船员技术学校,设船舶驾驶和轮机操作2个班,学员800多人,毕业后大多成为航运事业的骨干。70年代中期,机帆船和挂桨机船大量涌现,原木帆船船民多未经过训练就进行驾驶,因而事故多发。后规定这两种船要与轮船一样,驾驶、轮机人员均要有船员证书,并须配齐人数。为此,不定期举办挂桨机船船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截止1985年,共办7期,受培训船员956人,发给驾驶证书的926人。
航行管理民国38年2月,市船舶管理局在山香寺、船塘和原铁桥址东西,分别设立船舶管理所,对经过的航船进行监督检查。建国后1950年7月,淮河铁路桥修复,为保障大桥安全和防止船舶航行事故,市人民政府曾颁发《淮河大铁桥船只来往暂行办法》,规定一切船舶“经过桥孔时,不得并船行驶”。此后,华东地区和省陆续颁发一些船舶航行规定、章程、暂行办法等,蚌埠遵照执行。1956年秋,航管部门在蚌埠二号码头的淮堤上架设一座风汛信号台,除每日三次发布天气预报外,遇有灾害性天气,随时在信号台报出,使驻港和过境船舶及早采取措施。但由于水上运输的特殊性和技术状况的限制,航行事故每年均有发生。事故最多的是1957年至1963年,共发生203起,赔偿金额43447元。事故最高年份是1960年,共发生53起,赔偿金额11581元。1979年后,加强航行管理,事故逐年下降。1985年与1980年相比,事故从26起降为12起,损失金额从66293元减为26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