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司法制度经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远古时代的血亲复仇或私人惩罚发展到国家审判;从国家的行政职能中,分化出司法职能;再从国家司法行政职能中,分离出审判与起诉的专门职能,从而逐步演化成当代的司法行政、检察、审判、劳改等专门机关。
据《周礼》记载,早在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奴隶社会,统治者就设有“大司寇”,掌管朝廷的司法职权。公元前220年进入封建社会之后,秦汉朝廷设有御史大夫,地位相当于副丞相,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其职责是专司察举官员的违法犯罪,管理大狱,审理疑难案件。到北魏时期(386年~534年),御史的权力更大,“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到唐、宋、元朝(618年~1367年),御史制度进一步加强,中央设御史台,主管官仍叫御史大夫。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主管纠察百官,推鞫狱讼;殿院主管纠察高级官员在殿中的违法行为和管理宫殿的供奉仪式;察院主管纠察地方官员的善恶和民间犯罪。到明朝(1368年~1661年)撤销御史台,设都察院,主管官为左、右都察史,职责是“专纠核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又按各地行政区划增设13道监察御史,负责巡视考察和弹劾所属府、州、县地方官吏。清朝基本沿用明朝都察制度。明清两代的都察院与大理寺和刑部统称“三法司”,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刑部属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全国的刑狱政令,包括刑律的拟定和颁布;同时也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审核不服地方衙门的判决;大理寺的职责是复核各级衙门、包括刑部审理的案件;都察院对刑部的判决和大理寺复核的案件,不仅有权进行监察和对失职官员进行弹劾,而且还可以直接管理诉讼和直接参加刑部和大理寺审理案件。清朝还在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对史、户、礼、兵、刑、工6个部进行监察。“六科”指分管上述6个部的6个科,“给事中”是专司监察“六部”官员的御史总称。各省设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全省司法审判。康熙六年(1667年)设安徽布政使,标志安徽省正式成立。康熙十年七月,靳辅就任安徽首席巡抚,是安徽省最高行政长官,也是安徽省最高审级,监管全省各级衙门的司法审判事宜。
清朝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二年(1906~1910年),在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维新变法”的影响和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浪潮冲击下,清政府提出“彷行宪政”、“君主立宪”的口号,参考日本的司法制度,先后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行章程》、《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编制大纲》、《法院编制法》以及《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改刑部为法部,改各省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主管司法行政。全国设四级审判衙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设置总检察厅为最高检察机关。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省会及商埠设地方审判厅和地方检察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和初级检察厅。这是中国司法史上审判权与检察权首次分离。光绪年间,安徽按察使司衙门设在安庆、司内设按察使和经历、知事、照磨、司狱等官员。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建立安徽省城罪犯习艺所,专门收押安庐和滁属十六州县的罪犯。宣统元年(1909年),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司内设提法使,主管司内总务、刑民审判、典狱等项事宜。同年安徽巡抚朱家宝督同提法使张毅筹建安徽省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至宣统三年,安徽各级审判厅和各级检察厅尚未完全建立,即随清王朝覆灭,而告夭折。
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主要是司法与行政合一,一切权力集中于皇帝,皇帝的“言”就是法;在诉讼活动中,民、刑不分;办案主要是坐堂问案,严刑逼供,刑罚野蛮残酷,一人犯法,株连九族。
宣统三年(1911年)10月1日武昌起义,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民国元年(1912年)在南京宣告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废除刑讯体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改革刑种,建立陪审,律师辩护和公开审理案件制度,实行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民国元年(1912年)安徽省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在安庆成立。民国3年9月17日公布《监狱官制》,规定由省巡按使、高等审判厅长,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对监狱行使监察权。民国16年,国民政府设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和监狱设置等工作,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废除各级检察厅建制,实行“审检合署制”,改高等审判厅为高等法院,改县、市审判厅为县、市地方法院。在各级法院内设检察处。安徽省高等法院设首席推事、首席检察官。高等法院除负责刑、民事审判任务外,还兼管狱政建设。截至民国27年,安徽省已建有反省院、省第一、第二、第三监狱,57个县建有监狱看守所。民国27年下半年,日本侵略军占据安徽省重要城镇,高等法院撤离安徽、各地监狱、看守所也随之解散。民国28年,国民政府司法部委派安徽省高等法院院长廖江南、首席检察官朱焕回皖重建安徽省法院、检察机关和监狱。对沦陷区各县上诉案件采取巡回审判。在阜阳复建省第三监狱,在立煌县(今金寨县)建立省第一联合监狱。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在安庆重建省第一监狱。民国37年在合肥、芜湖两地建立特种刑事法庭,庭内设首席检察官、检察官,用以对付共产党人和革命人民群众。
民国27年,汪伪安徽省维新政府在蚌埠成立。次年,张孝琳在蚌埠就任汪伪安徽省高等法院院长,钱豫任检察长。同年汪伪政权又在芜湖、凤怀等地建立地方法院,后又将芜湖地方法院改建为省高等法院芜湖分院。
国民政府为强化统治的需要,颁发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条例。民国17年公布了《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组织法》。民国18年国民政府司法部颁发了《最高法院检察署处务规程》。民国24年,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和第二部《刑事诉讼法》。民国36年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宪法》规定国民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标榜“五权分立”,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掌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和解释法律。此外,又先后公布了《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防止异党活动办法》、《勘乱总动员令》、《动员勘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戒严令》、《维持社会秩序暂行办法》、《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紧急经济措施方案》、《羁押法》、《监所行刑法》、《监所作业规则》、《拘留所规则》、《监狱条例》等等。并将《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和一些单行法规编印成册,统称《六法全书》,成为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开展活动的法律依据。
中华民国开始制定的比较进步的司法制度,没有得到贯彻实施。在北京政府和后来蒋介石南京政府期间,使司法制度变成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法西斯主义的混合产物。《宪法》所标榜的”五权分立”,实际上是五权不分,一切权力集中于“领袖”个人手中,地方司法权皆由当地党政军特头目所掌握。依照法律规定,除检察官有侦查权外,县、市长,警务处长,公安局长,警察长官和宪兵长官等人都有侦查权。在侦查中,不仅逼供诱供,而且动用酷刑。法院办案推行自由心证原则,凭主观臆断认定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规定了“一告九不理”,即管辖范围不合者,当事人、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者,诉讼格式不合规定者,不缴纳诉讼费用者,一事已告诉过者,已经和解过者都不予受理,还有不告不理,第三审上诉非以违背法律为理由不予受理。这些规定限制了人民诉讼权利的行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根据地,随着人民政权的建设,人民司法机关也逐步建立。当时在战争环境下很难健全法制,仅在人民政权中采取审、检、司合一的组织形式,建立人民司法机关,按照共产党的政策和人民政权机关的法令、条例,开展审判工作和民间调解工作。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鄂豫皖苏区设有省级和县级革命法庭,审理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并兼管司法行政。在革命法庭内设公诉处或公诉员,代表苏维埃政府对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向革命法庭提起公诉。抗日战争期间,民国23年(1939年)豫皖苏边区成立联防委员会,下设有司法处,负责边区司法工作。各县由县长兼理司法。民国30年,豫皖苏边区颁发《司法机关审理民、刑案件暂行规程》、《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同年成立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将司法处改为高等法院,各县设司法科和承审室。行政公署颁发了《保障人权、财产权及保护工商业条例》、《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惩治汉奸条例》、《人民陪审条例》、《处理人民诉愿事件暂行办法》等等,使当时边区审判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循。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在江苏省淮阴市建立苏皖边区人民政府,成立苏皖边区高等法院,负责苏北、皖北解放区司法审判工作。民国35年下半年,蒋军占领苏皖边区主要城镇,高等法院随苏皖边区政府北撤。在鄂豫皖红色政权和淮北淮南抗日根据地,各县均设有临时监狱和看守所,并制有必要的狱政管理规章制度。
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司法制度虽然不健全,但它同封建王朝、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制度相比有本质上的区别。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司法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依据共产党的政策和人民政权机关的法令条例,运用侦查起诉,审理判决的职能,镇压反动,惩办汉奸,制裁犯罪,保卫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以及一切正当权益。它深入基层开展民间调解活动,平息纠纷,增进团结;在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反对偏听偏信和主观臆断,严禁逼供信,严禁使用肉刑,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法令,在加强新政权建设的同时,安徽省人民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也随之建立。1949年到1950年,随着皖北、皖南人民行政公署的建立,先后在合肥市建立皖北人民法院、皖北人民检察署,在芜湖市建立皖南人民法院、皖南人民检察署,在各地、市、县设司法科。1952年皖北皖南合并为安徽省,皖北皖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合并为安徽省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署。各地区司法科改建为省法院分院,市司法科改建为市人民法院,并逐步建立检察分署和市、县检察署。为了废除反共反人民的旧法统,依照中央指示,安徽省司法机关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批判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和旧法观点整顿司法队伍,这给健全安徽省人民司法制度和加强人民司法机关建设打下了政治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筒称“检察院组织法”)。1955年,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安徽省人民法院改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地区省法院分院改为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安徽省司法厅,接管原由省法院兼管的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同时,根据《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安徽省各级人民检察署一律改为各级人民检察院。
50年代前期,安徽省各级司法机关继承和发扬革命根据地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执行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法令,全力投入保卫革命胜利成果,保卫人民新政权建设的斗争,积极参加反匪反霸、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狠狠打击土匪、恶霸、反动道会门首领和组织反革命武装暴乱分子,严惩破坏生产、破坏土改、破坏抗美援朝工作,扰乱社会治安的罪犯。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以下简称“惩治反革命条例”),对坚持反动、罪大恶极、血债累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严重犯罪分子,坚决处以极刑;对大部分罪犯则判处适当的刑罚,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组织到劳改场所强迫劳动改造;对一些罪行较轻的罪犯则判处管制,放在群众中就地改造;对一些坦白自首和有立功表现的则从轻处置或宽大释放。同时,结合司法审判活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等,教育和发动群众为保卫自己胜利果实,保卫各项中心任务的顺利进行而努力奋斗。50年代中期,全省司法机关在前几年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遵循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总任务,恪守《宪法》,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参加肃清反革命的斗争,严惩各种破坏分子,在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又前进了一大步。1957年至1958年,安徽省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用极“左”口号批判了人民司法制度,错批判和错处分一些依法办事的司法部门领导人、业务骨干和律师,致各项司法业务不能正常开展。省司法厅被撤并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到1962年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之后,扩大化的错误才得到初步纠正,以后几年全省司法活动逐步走向正常。但司法行政机构没有恢复,司法行政工作仍由法院兼管。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提出“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反动口号,全盘否定建国17年的人民司法工作的方针和成就。对公、检、法实行军管。许多司法干部受到“政治审查”,一些领导成员和业务骨干被打成“叛徒”、“走资派”,被实行“群众专政”,广大司法干部被下放农村“接受再教育”。省、地、市、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取代了全省各级司法机关职权,并撤销各级人民检察院,法院审判权由人保组内审判小组行使,省劳改局工作由劳改小组接管,省直劳改单位移交给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主义法制荡然无存,造成不少冤假错案。这是一次沉痛的历史教训。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彻底清算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篡党夺权的罪行,肃清流毒,拨乱反正,恢复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等决策。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发了新《宪法》,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发了修改后的《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给人民司法工作带来了新的生机。安徽省贯彻三中全会精神,依据《宪法》规定,重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构,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劳动改造工作,发动司法干警揭发批判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制造动乱的罪行,重新肯定建国17年司法工作路线、方针和巨大成就,对冤假错案进行复查纠正,给受错批判、错处分的司法干部平反昭雪。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以下简称“逮捕拘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下简称“劳动改造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以及《公证暂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安徽省的司法行政、检察、审判、劳改机关和工作很快地健全和加强起来了,司法队伍得到充实和提高,司法业务范围有了新的扩展,司法装备有所改善,各项业务活动走向正规,进入到发展时期。
建国后的安徽司法行政机构时建时撤,而且间断时间很长,但司法行政工作从未间断,波浪式地向前发展。1949年到1954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全由各级人民法院兼管。1955年成立安徽省司法厅,1956年建立地区、省辖市一级司法行政科,接管原由法院兼管的司法组织建设、司法统计、执行审判政策的检查、法制宣传、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等项司法行政工作。1957年反右派斗争,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1959年司法厅被宣布撤销,各地、市司法行政科被撤并到同级人民法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仍归人民法院兼管。直到1979年12月,才将中断20年之久的司法行政机构恢复重建。当年成立安徽省司法局,1981年改为安徽省司法厅,各地、市、县司法行政机构和律师公证组织也随之建立与健全,使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走向全面发展阶段。50年代安徽省司法厅主要任务是,主持并配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下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思想和业务建设;负责编制法院、法庭的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下级法院执行政策、法律情况,纠正偏向,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考察和轮训司法干部;开展律师、公证业务;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另受司法部委托,代管安徽省境内的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80年代前5年,安徽省司法厅主要任务是,负责轮训基层检察、法院、司法、民政部门科级以上干部和律师、公证员;管理省政法干校和司法学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办好法制报刊,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干群的法制观念;领导律师工作,管理法律顾问处组织和业务建设,逐步完善律师制度;领导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工作,管理公证处组织和业务建设;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调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法律理论问题;管理司法系统的外事活动:兼管法学会和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各地、市、县、区司法局(处),根据省司法厅业务范围在辖区内相应地执行司法行政任务并建立该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省司法厅于1983年接管了全省劳改劳教工作。
建国后的安徽省的检察机构和工作经受波折不小,但总的发展趋势是好的。1950年建立的人民检察署,实行垂直领导,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地方政府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指挥。1951年将垂直领导体制改为双重领导,既接受上级检察署指挥,又接受同级政府领导。这段时期的安徽检察工作,为建国初期各项中心工作服务,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建立人民法制,稳定社会秩序作出了成绩。1955年,根据《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很快健全了安徽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垂直领导,独立行使职权,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健全后积极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对地方政府、政府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有权侦查,负责批捕人犯,并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对重要民事案件有权起诉或者参加诉讼。这些职权的行使,对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提高办案质量,起到积极作用。1957年之后,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法律监督制度受到批判,在办案中侦查与审判部门只讲配合,放松制约,以致办案质量下降,发生一些错案。这是建国后检察史上的重大失误。1962年检查纠正上述错误,使全省检察机关重新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并自行侦查处理一批贪污和侵权案件。“文化大革命”砸烂了检察机关,致检察工作停顿了13年之久。1978年7月按照新《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才恢复重建安徽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使全省检察工作取得新的进展。自1979年到1985年底,检察机关编制有很大增加,检察干警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均有改善,在侦查技术和装备方面迈出新步伐;在工作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较好地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在开展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控申检察活动中,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查究严重违法乱纪分子,严惩牢头狱霸,检查纠正一些错案等,都取得明显成效。对维护国家法制、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益,保障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作出了积极贡献。
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机关。建国初期安徽各级人民法院均为同级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1955年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成为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50年代人民法院主要任务是承担刑事、民事审判工作,镇压反动,打击犯罪,解决民间纠纷,增强人民团结,捍卫人民民主专政。在刑事审判方面,参加反匪反霸、镇压反革命运动和肃反斗争,严厉判处一些反抗人民政权、组织武装暴乱的土匪、恶霸、反革命分子、反动会道门首领,严惩了暗藏的阶级敌人,制裁了反抗社会主义改造的刑事犯罪分子,为巩固人民政权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做了大量工作。1959年到1960年,根据《宪法》规定和国家主席特赦令,配合公安劳改部门,依法特赦释放一大批改恶从善的反革命分子和普通刑事罪犯。在民事审判方面,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审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宣传贯彻《婚姻法》,对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起到重要作用。反右派斗争扩大化、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很大冲击,直到1962年之后,检查“左”的错误,总结经验教训,审判工作才回到正常轨道。“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保组审判小组取代法院的审判权,大搞“群众专政”,宁左勿右,无限上纲,制造了不少反革命假案和冤错案件。1973年,人民法院虽然恢复办公,但极左路线未能及时清算,直到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才开始拨乱反正,复查纠正错案。新《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公布实施,法院审判职能得到了加强,各项审判制度逐步健全。1975年和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指示,会同公安劳改部门接照法律规定,先后两次全部宽大释放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和县团以下的党政军特人员。80年代初期,全省刑事审判力量,积极投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依法从重从快的判处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狠煞了当时刑事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1978年以后的民事审判工作,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完善民事审判程序制度,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1980年建立起来的经济审判庭,开始一度受理审判经济犯罪案件,后来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经济合同法》和其它经济法规,审理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以及经济行政案件,负责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经济关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建国初期安徽境内的旧监狱和看守所,先后由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接管。1951年以后狱政工作由法院移交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同年省公安厅成立了劳改处,组建“皖北劳改总队”。1952年又接管华东地区劳改总队,改名为“治淮劳改指挥部”。1954年安徽省公安厅的劳改处改为劳改局。1956年安徽省决定,划出一部分劳改犯人归省水利厅、冶金厅、建筑厅管理使用。1963年根据中央关于非专政单位不准管理劳改犯的指示,收回水利、冶金、建筑三个厅管理的劳改犯和各地劳改单位,归省劳改局统一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劳改局职权被省人保组劳改小组所取代,1971年恢复劳改局机构。1983年省劳改局及其下属劳改单位,由省公安厅划归省司法厅领导。安徽劳改工作认真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并具体制定了《犯人遵守规则》、《劳改犯人守则》。犯人表现好的,依法减刑、假释;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依法加重刑罚。1959年到1960年安徽共特赦改恶从善的罪犯7000余名,其中包括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1975年,宽大释放原国民党县团以上的党政军特人员700余名。1982年又宽大释放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3500余名。安徽劳改工作在加强思想教育过程中,着重抓了认罪服法、文化科学、人生观、法制观、政策和前途等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划类施教,因人施教,耐心说服,以理服人。到80年代改变“封闭式”为“开放式”的管教方法。除坚持监内教育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教,邀请有社会影响的人士向犯人报告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请犯人家属来劳改单位规劝亲人自觉改造,组织犯人到社会上参观学习,让他们看到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成就,启发他们向往未来,增强重新做人的信心。在贯彻中央关于文明管理的指示和执行《劳改条例》的过程中,对尊重犯人人格和改善生活卫生条件提出“饭吃饱,觉睡好,不打骂,让洗澡,医疾病,有劳保,秩序好,不逃跑”的具体要求。在劳动生产方面,从50年代因陋就简,因地制宜,组织犯人开荒、修路、兴修水利起步,发展到1985年底,除在营的企业中,有白湖、九成坂两个大农场,颇具规模的巢湖铸造厂、合肥柴油机厂、蚌埠橡胶厂、白湖阀门厂、合肥汽车锻件厂等十几个工业企业单位,为国家创造了财富,使劳改犯人从中学到生产技术,更好地自我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