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价管理体制
民国初期,蚌埠没有物价管理机构,一部分市场物价由商会和同业公会议定,但没有约束性。沦陷期间,成立由日伪政权控制的安徽省物价评议委员会,抗战胜利后又短暂成立市物价评议委员会,均主要对上市生活用品审定价格,并监督各商号执行。民国37年(1948年)国民政府“八·一九”限价失败后,市物价评议委员会撤销,改由第八绥靖区司令部直接监督,市政府负责管理。另外在解放前,警察机构还担负服务性行业和妓院、赌场等特种行业的价格管理职能。
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后,市逐步建立起价格的计划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对物价“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重要商品的定价权、调价权集中于中央和省,市财经(计划)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法规,并进行监督;对国家、省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负责安排实施;在市管范围内,规定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制定和调整工农业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1957年下半年,自由市场有限度的开放,市场物价除统一定价外,还允许议购议销。但到1958年即中止议购议销,仍由国家统一定价。
1961年11月,市开始有了独立的物价管理机构。1962年7月,市场物价除国家、省管理的范围外,属市物价部门分管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4种,工业品出厂价格184种,工业品市场销售价格83种。1963年,对市管产品、商品价格调整审批权限作了规定,凡属全面重大的调整方案,由市物价委员会会同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下达;凡属个别品种价格的调整,其影响较大的,由各主管局(处)提出,经市物委审查,报市人委批准下达;影响较小或已有原则规定,需要做具体安排的,由市物委批准下达;凡属个别品种的价格调整,由各主管局(社)决定,报市物价委员会备案。至1966年4月,市物委拟订《蚌埠市统一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共管理179个品种的价格。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权限多集中于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机构撤销,只在市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内保留少量物价工作人员。1976年,恢复市计划委员会内设的物价科,仍实行市、局两级管理体制,管理的产品、商品价格共296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价格形式和价格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80年起,逐步采用国家定价、浮动价、工商企业协商定价、议价、集市贸易价5种形式,改变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绝大部分商品单一实行计划价格(国家定价)的情况。是年8月,市制定《关于部分改革物价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规定计划价格市管23种,区、局管244种。办法中列出工业品59个品类、农副产品25个品类,可实行浮动价格,22种工业小商品可实行议购议销价格。之后,5种价格形式合并为3种,即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1984年,进一步扩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定价权,放开城市集体工业、乡镇企业产品的定价权。同时,对计划内生产资料价格按照国拨价和省市所定价格进行管理。对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和大部分小商品、小食品的议价、定价权,均下放给企业。
物价管理机构沿革:
民国28年(1939年),在蚌埠设有伪安徽省物价评议委员会,至民国34年8月解体。蚌埠设市后,于民国37年5月成立市物价评议委员会,至8月即撤销。
民国38年1月蚌埠解放,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工商部商贸科代管市场物价工作。至4月,市场物价由该公司业务部商情资料科管理,当时编制9人,分三个组,编写组3人,市场商情组3人,资料组3人。
1950年8月成立市财经委员会,其秘书处下设物价股,编制8人。1954年11月,财经委员会改为计划委员会,翌年1月该委员会内成立物价科,编制5人。1958年地市合署办公,在蚌埠专署计划委员会内设物价科,计3人。1959年编制5人,1960年只有2人。
1961年11月,市成立物价委员会,由14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后办公室人员时有增减,1963年为9人。1964年至1967年,市物价委员会办公室分设工交组、商业组、综合组。1968年5月,物委办公室撤销,在市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计划小组内保留1~3人做物价管理工作。1976年,市计划委员会恢复,内设物价科,配备4人,至1979年增加到8人。1980年7月,恢复成立市物价委员会,并设综合科、工交科、商业科,行政编制15人。
1983年10月,市物价委员会改为市物价局,定编18人,内设综合科、工交科、检查科、农商科。1984年9月,市物价局辖市物价检查所(科)和东、中、西区物价检查所,增加事业编制47人。另成立市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定事业编制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