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开展各项工作,主要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任免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批准任免所辖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常委会会议行使法定职权。1980年以来,共举行常委会会议68次。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1980年至1985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会议,就全市重大问题共作出决议、决定16项;同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还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拟订的行政规章9项。1980年11月1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改变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和两级人民检察院现行体制的决定》,规定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判。1982年5月2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全市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然后即组织全市各单位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这项讨论历时3个多月,搜集整理修改意见36条,上报了省人大常委会。1985年4月6日和12月23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十七次会议分别作出《关于在全市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和《关于综合治理社会治安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各单位大力推进普法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1982年5月21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坚决制止违章建筑的紧急通告》、《蚌埠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984年1月13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年,还审议通过了《蚌埠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暂行办法》等,积极推进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主要通过会议听取情况和审议其报告来进行。1980年至1985年,市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的报告,一般都有三五项。在审议中,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提出改进意见。每年除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外,还不定期听取和审议关于物价改革情况的报告,关于科技工作和科技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关于中小学招生、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文化市场管理情况的报告,关于农贸市场建设及其管理情况报告,关于外事和侨务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实施《经济合同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情况的报告,关于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经济犯罪活动的报告等。
视察、调查研究1980年11月至12月,市人大常委会曾组织65人,分成3个组,分别视察了市场物价、商业系统物资积压及城乡人民生活的情况。被视察的单位有12个局(公司)的企业,市区16个街道、郊区11个公社。视察中,走访了102个商业网点,走访烈军属、五保户、社会困难户300多户,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整理出建议、意见68条。1982年,对饭店卫生、豆制品质量、学校及幼儿园的发展、早市供应、部分工业企业生产情况、郊区多种经营发展等,进行了多次视察和调查研究。1984年,在对《食品卫生法(试行)》、《经济合同法》、《环境保护法(试行)》等法律执行情况的视察和调查研究中,共组织170多人,对全市679个工厂、商店和个体摊贩作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全面检查。对少数违法户,分别责成有关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停业整顿的处理。
任免工作1982年1月1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蚌埠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对任免人员范围、任免程序等作了规定。1983年12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又修订了这个试行办法。1980年11月至1985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常委会法律、财经、教科、城建、代表资格审查5个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共97人次,任免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共12人次,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共128人次,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共57人次,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共50人次,批准任免区人民法院院长(代院长)4人次,批准任命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7人次。
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1980年至1985年,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历次会议上共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1810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内容,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对办理情况督促落实。每年对“一府两院”的办理情况,都听取一两次情况汇报,组织代表小组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从而促进了办理工作的不断改进。
联系代表1980年11月1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蚌埠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民代表的(试行)办法》,对联系代表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1983年12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又修订了这个试行办法。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行业、区域相结合的原则,把市人大代表编为若干小组,经常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其中,市八届人大代表编成117个小组,九届人大代表编为69个小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给代表提供各种学习资料,不定期组织部分代表参加有关会议或参与视察工作。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为密切与代表的联系,或走访代表,或接待代表来访,或召开代表座谈会等。1981年和1982年,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商业系统、政法系统部分市人大代表的座谈会,就实行经济责任制及改善公检法办公条件等问题作了畅谈。1982年4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指定干部兼做代表联络工作,加强与本系统代表的联系,支持和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并帮助解决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信访工作1980年9月起,市人大常委会配备专人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来信来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控告、申诉,市人大常委会在受理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对重要的来信来访,均要求办理单位报告办理结果。1985年,市人大常委会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72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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