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镇居民下放安置
一、下放
1962年起,市开展精减职工的工作,到1963年5月开始大张旗鼓地动员城镇居民下放。当时的下放对象是:无固定职业的闲散人员,单身社会青年,水上运输社的船民。6月,全市抽调200余人组成工作组,进行广泛的动员,同时到指定接收下放居民的滁县、全椒、来安、嘉山等地落实下放地点。1963年6月至12月,居民下放农村计1765人,1964年达4134人(其中208人下放郊区)。1965年,省又增加部分县为蚌埠市下放居民的接收县。是年,计下放居民2348人(279人到祁门县)。1963年到1965年,下放居民除下放到郊区和指定县的公社、大队外,另下放农校460人,下放农场580人。在动员下放过程中,允许一部分人投靠亲友、自找下放居民接收点,其自找接收点的人占总数的45%。1964年到1965年,水上运输社的226户船民也被动员弃船务农,分别下放到全椒、来安、凤阳等县。1968年,再次大规模地开展动员居民下放工作。当时提出的口号是“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凡无正式职业的闲散人员均列为动员下放对象;对家庭出身不好或认为有其他政治问题的闲散人员,由公安派出所强行动员下放。1969年到1970年的两年间,全市动员下放的居民有13176人,其中成户下放的1623户7469人,分布在指定的49个县和市郊区。
城市居民下放到农村以后,多因不谙农活,收入偏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据调查,在下放居民中,年年透支的约占下放总数的45%,其中有6550户需要救济方能生存。
二、安置
1975年,根据国家政策,开始着手解决下放居民的返城问题。1976年,市成立居民下放安置办公室,先对下放居民情况进行调查。1978年,市民政局、劳动局联合发出通知,对1968年以来下放居民所带到农村的子女,凡符合知识青年招工条件者,和其他下放知青一样看待,列入招工范围。对1968年以后下放居民中的老弱病残者,在农村生活确实困难、城市又有亲属赡养的,予以优先安置。1978年3月到1979年6月,全市安置原成户下放的居民732户2831人,单身下放的居民297人,总计3128人。
1980年10月,市人民政府成立居民下放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开展下放居民的接收安置工作,对象仍是1968年后下放的人员。1981年3月到5月底,成批接收安置下放居民729户,3238人。1982年,又安置下放居民64户,168人。下放人员回城后,多动员其自谋生活出路,民政部门负责帮助其子女入学、就业。是年底,全市1968年后下放的城市居民接收安置工作基本结束,累计安置8098人。
1983年8月,市对1964年、1965年间下放的船民进行接收安置。接收后,市居民下放安置办公室会同公安、航运、工商、银行等部门,把有船的原下放船民86户820人组成市淮上水运公司,从事集体水上运输生产。对无船的159户925人,以租、借、建的办法,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以定居市区。1983年底,下放船民接收安置工作结束。
1984年下半年,开始接收安置1963年到1965年间下放的居民。到1985年底,已安置467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