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朝审判机关
清朝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的司法体制。中央设有刑部和大理寺,掌握全国的审判职能。省以下地方的审判权,由巡抚、按察使司(布政使司)、知府、知县(州)等衙门行使,各级行政长官,即司法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一日,清政府“仿行宪政”,行政、司法分开,司法独立,列为宪政筹备事项之一。省以下各行政建制设立各级独立的司法机关,行使审判职权。
一、行政司法合一时期
安徽巡抚衙门驻安庆,是省的最高审级,监管全省各级衙门的审判事务。巡抚是省的最高行政长官。
巡抚衙门内设按察使司,主管全省司法。司内设按察使(又称臬台)、经历、知事、照磨、司狱等。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庆亲王奕劻奏将各省按察使改为提法使。安徽于宣统二年(1910年)八月改为提法司,司内设提法使,下设总务、刑民、典狱3科,各科设科长、科员、书记官等。
安徽省有安庆、徽州、宁国、池州、太平、庐州、凤阳、颍州8府。知府衙门,总管所属州、县审判事务,设知府、通判、司狱。安徽省共有滁州、和州、广德州、六安州、泗州5个直隶州,直隶州衙门设知州、州同、州判、吏目。
安徽省有51个县,4个散州。知县(州)衙门,是最基层的审判机关。设知县、县丞、主簿、典吏、巡检。
二、行政司法分设时期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颁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次年八月宪政编查馆奏定全国筹备司法事宜清单。要求首先筹办各省城及商埠各级审判厅,限二年一律成立。宣统元年(1909年)七月,安徽省在提法司署设立审判筹备处,计定遵章在省城安庆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在商埠芜湖设立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宣统二年七月巡抚朱家宝督同提法使张毅选定预保沈金鉴任高等审判厅丞。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安徽高等审判厅正式开庭受理刑民诉讼。
安徽高等审判厅分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有厅丞1人(兼民庭庭长)、推事6人(一人兼刑庭庭长)、典簿1人、主簿3人、录事4人。
宣统元年安徽省审判筹备处根据《司法区域划分暂行章程》的规定,报准在芜湖设立高等分厅。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安徽提法司拟将高等分厅改设于凤阳府城。
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五日,省城安庆和商埠芜湖第一、第二两地方审判厅正式成立。两厅均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每庭设合议推事3人,下设典簿1人,主簿3人,所官1人,录事4人。其余府州县各级审判厅计划于宣统四年成立。宣统三年六月,安徽巡抚朱家宝令提法司以府、直隶州的行政区划设立地方审判厅。安徽省辖八府和五个直隶州,应设置13处地方审判厅,连同已建立的商埠地方审判厅共14处。对辖区较大、案件较多的地方审判厅,计划设立地方分厅15处。
初级审判厅,设于县(州)治。安徽全省共60个县(州),除怀宁、芜湖两县初级审判厅已设立外,还计划于宣统四年设初级审判厅58处。
上述计划,因清朝覆亡,未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