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文化经费管理
建国前,当局对文化事业极少拨出经费,文化设施建设、演出活动经费等,大多为私人投资或集资,一部分靠社会捐款。
解放后,由市人民政府拨款建设文化事业。1951年1月,首次拨专款建成文化馆大楼,至1957年,又拨款兴建淮河电影院。1950年至1956年,各戏剧团体实行独立经营,经费来源靠演出收入,不足部分国家给予补贴。此后,市京剧团、泗州戏剧团、豫剧团、越剧团改为国营,经费由财政拨款,并建立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1958年后成立的市文工团、《淮水》文艺编辑部,亦为国家拨款开办。此期,少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艺术团体,仍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50年代到60年代,市财政对文化事业拨款每年在20万元以内,1972年起上升到30多万元。1979年后,拨款明显增多,仅“六五”期间合计357.7万元,平均每年71.5万元,其中,1985年拨款101.5万元。1981年后,市财政局对文化事业继续拨款的同时,组织各剧团实行经济承包制,图书馆、群众艺术馆等部门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走“以文补文”的道路,长期以来单纯依靠财政拨款的局面开始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