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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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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队伍的建设,对于充分发挥各司法机构的职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按照他们的政治理念来建设司法队伍。他们对这支队伍的成员,一向是从政治、思想、文化、业务素质来严格要求的。民国规定,任用法官应以确系政法法律三年以上毕业者为合格。对于担任各级法院院长、庭长、推事和县司法处审判官,必须是大学法科毕业,他们强调的是专业化。建国初皖北人民检察院要求:专县两级检察长须选专区与县两级较强之干部充任之,其他检察人员必须具备政治品质优良,作风正派,并有相当能力之干部,还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这是从政治角度来要求干部。建国以来,司法系统对干部的专业化有所要求,但总的来说还是不足,从1985年省司法厅对全省司法干部调查来看,大学法律专业只207人,中专法律专业105人,高中毕业生555人,初中568人,这些数字反映出司法队伍专业文化素质整体不高,有待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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