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
建国前和建国初期,本县工商企业实行计日、计月、计件、包工等工资制,工资水平不一,地区行业之间无统一标准,干部则实行供给制。1952年,在国营企业和国家机关干部中实行以“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的工资制。1954年10月起,本县职工逐步实行八级工资制,国家机关干部则实行等级工资制。
1956年下半年,本县进行工资改革。除工商联、手工业联合社所辖的单位自行调整外,全县有91个单位,3677名干部、职工参加了工资改革和调整。由每人月平均工资29.50元,增加到37元,人均月工资增加7.5元。
1963年,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中进行工资调整,干部、职工的升级面为40%。是年,全县有1920人各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工资增加6.7元。有2286名原无级别的人员定了级,定级人员月工资平均增加5.84元。本县原为二类工资区,是年,调整为三类工资区。
1971年,本县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低工资调整(调整级差在5元以下的按5元增资)。全县有2268人调整了工资,是年,月工资总额增加1.49万元。人均月工资增加6.6元。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工资调整,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调整标准执行。
1977年,对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部分工资偏低的干部,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升级面为40%。是年,全县共有6502名干部、职工增加1级工资,月增资总额为3.38万元,人均月工资增加5.2元。
1978年,在干部、职工中,进行拔尖考核工资升级,升级面占干部、职工总人数的2%。是年,全民所有制单位通过拔尖考核升级的职工149人(干部未批)。月增资总额为864.2元,人均月增资5.8元。
1979年,对机关干部、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了考核调升工资,升级面为全县干部、职工总人数的41.67%。是年,有6602名干部、职工调升1级工资,月增资总额为3.63万元,人均月增资5.5元。是年11月份起,本县由原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改为执行四类地区工资标准。
1981年10月,调整了中小学教师和体育、医务、保育人员的工资。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进行工资调整。是年,教育系统有2105名教职员工调升1级工资,月增资总额为13051元,有396人升两级工资,月增资总额为4078.8元。卫生、体育系统有288人调升1级工资,月增资总额为2380.4元。
1982年,对机关工作人员、和教育、卫生系统的部分人员提升一级工资(其中少数人按文件规定升两级工资)。是年,有2770人升了级,月增资总额为2.1万元。
1983年,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该次工资调整,是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工人劳动成果挂钩。有7200名职工调升了一级工资。月增资总额4.78万元,人均月工资增加6.65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调资办法,亦对职工进行工资调整。是年7月1日,本县划归蚌埠市管辖,年底起,执行五类地区工资标准。
1985年7月,本县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职工,实行结构性的工资制度(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等)。是年,本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1598人调升一级工资,事业单位(教育系统人员除外)有2443人调升一级工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有780人调升一级工资。33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参加了套改,有2387名职工调升一级工资。111个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了套改,有5968名职工调升一级工资。
五河县全民所有制干部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表

本县从1951年实行的“供给制”到1985年开始实行的结构性工资制,历经35年。先后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共进行了11次工资调整与改革。1985年,全县人均月工资比1949年人均月工资增长3.67倍(未排除物价上涨因素)。
二、福利
福利费建国初期,干部的福利费发至单位,由单位评发给有困难的人。1954年,每人每月为6个工资分的福利费。1956年,福利费为工资总额的5%,1964年改为工资总额的2.5%。1965年,执行省政府规定,每人每月的福利费为1.28元。1980年9月起,每人每月为1.5元。
福利费主要解决干部、职工生活困难、家属医药费支出困难、家属死亡的丧葬费困难、发生天灾人祸等特殊困难。在解决上述各种困难后,福利费如仍有结余,则用于集体福利。对有困难的人,原则上是大困难多补,小困难少补,无困难不补。此外,取暖和降温费,50年代至70年代前期,此两项经费用于集体福利,70年代后期开始,并同福利费基本上均发至个人。
1984年开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给洗理费4元。翌年元月开始,每人每月发给书报费4元,菜篮子费(菜金补贴)10元,奖金10—15元。
遗属补助1950—1977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或病故后,其遗属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单位给予定期或临时性的补助。补助经费由原单位列支,在行政机关的从行政经费中列支,在事业单位的由事业费中列支。补助标准:家居城镇或农村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0-13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8元。对死者的子女补助到16周岁,满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可继续补助,一般是年满18周岁或有自立能力时,即不再补助。
1980年9月开始,遗属补助费增加。城镇非农业人口,享受遗属补助的,每人每月15—18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2—15元。1984年10月开始,城镇非农业人口的遗属补助,每人每月增至22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增至16元。对烈士的父母,配偶的补助,另增加5元,其他遗属补助另增加2元。抗日战争时期的干部的遗属(父母、配偶),补助另增加1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干部遗属,补助另增加5元,死者的父母、配偶单独一个人生活的,另外再增加5元。
休假本县从1955年到1980年以前,女干部女职工的生育产假为56天,难产或双胞胎的增假14天,共计70天。1981年开始,对晚婚晚育的女干部,职工增假30天,在产期中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30天的探亲假。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凡工作满1年,与父母、配偶不在一起的,实行探亲假制度。每年1次,假期30天,往返旅费(车船费)给予报销。未婚的男女干部,每年给20天假期,探望不在一起的父母,旅费给予报销(每年只能报一次)。
1985年元月开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年休假制度。年休假是根据个人工龄决定休假天数。参加工作5—15年者,每年休假期为10天;工作15年以上至30年的,休假期为20天;工作3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期为25天。(工人不享受年休假)
学校教师每年享受寒暑假,故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其他假期照常享受。
另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每年尚享受7天的节日假。其中“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十一”国庆节2天;“元旦”1天;“春节”3天。干部、职工,凡在例假期休息时,其工资照发,一切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