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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劳动教养

第一节 收容对象

1955年8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指出: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对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实行劳动教养。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用法律形式把劳动教养工作固定下来。后来,除了对一些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实行劳动教养外,对那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经常扰乱社会治安,危害人民利益,罪行轻微,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也采取劳动教养的措施。
安徽省于是年底开始办理劳动教养工作。在合肥市樊洼蚕场建立了劳教队。同时在芜湖市成立了“安徽省少年犯管教所”。当时收容劳教人员中的青少年,大多集中在安徽省少年犯管教所。该管教所所址设在芜湖市公署路2号。
1956年12月3日,中共安徽省委五人小组办公室印发了《中央十人小组关于举办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劳动教养的目的,收容的对象、范围,管理机构人员和方法、经费以及解除管制等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特别提出,高级知识分子,各种技术人员、中学教员及其他有专长的人员不宜送劳动教养。到1956年底,初建的劳教场所收容劳教人员3000名。
一、收容管教
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分,属于行政处分性质。
1957年,收容的范围从内部扩大到社会上,劳教的对象,除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四种人(①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②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③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碍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④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碍公务、屡教不改的。)外,公安部关于处理盗窃、流氓、诈骗、凶杀、抢劫等刑事犯罪分子界限第三条规定的几种人(①刑满释放出来的匪、惯盗、惯窃、诈骗分子,有妨碍社会治安的行为,尚不够逮捕,必须收容改造的分子;②有盗窃、流氓犯罪行为,屡教不改、无家可归或家庭确实管教不了,要求政府收容改造的少年犯;③无家无业或不务正业,进行小量偷窃、诈骗、强讨、白吃,尚不够逮捕,必须收容改造或无家可归,必须收容改造的分子;④以卖淫为主,屡教不改或无家可归,必须收容改造的暗娼也强制收容劳动教养。)收容劳教的审批手续,开始时由省、市、党委的五人小组审查批准;后来由各专区、市的劳动教养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再报省劳动教养领导小组复核。
1958年,收容的对象和范围进一步扩大。一些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合作社也办起了劳动教养,发生了收容范围宽,收了不应当劳动教养的人问题。到年底,安徽省的32个劳改、劳教场所收容劳教人员1.1392万名。1959年12月,对“劳教时间一年以上,一贯表现良好的,确实改造好了的,并且本来本质上不是很坏的”,按不超过劳教人员总数8%的比例,释放了一批。1964年收容劳教的,主要是大城市和厂矿、机关、学校、企业内部清查出来的下列两类人员:一是极端仇视社会主义,有叛国投敌、放毒、放火、行凶、杀人等预谋活动,难以控制的;思想极端反动,政治上有危险,不宜留在要害部门监督改造的;一贯坚持反动立场,交群众监督改造仍不侮改,又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而又都是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反动分子。二是一贯犯罪屡教不改,群众监督改造无效的;独身一人,无家可归,到处流窜作案,群众无法监督改造的;罪情不宜向群众公布,又都是不够判刑的流氓、盗窃、诈骗分子。“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于1967年停止接收劳教。1972年6月,省革委会第八十五次办公会议决定恢复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重点是合肥、蚌埠、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芜湖、安庆8个市中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内部应该劳动教养的分子。收容的对象是:(1)有轻微罪行,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放在社会上有危险的反革命分子;(2)少数极端仇视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政治上有危险,但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3)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屡教不改但不够判刑的坏分子;(4)某些受旧社会遗毒太深,好逸恶劳,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不断无礼取闹,妨碍公共秩序,屡教不改的分子。对需要劳教的人员,由呈报单位整理材料,报经市人保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再报省劳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遣送。如果是干部,则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1978年11月26日,恢复了省劳动教养领导小组,由程光华、袁振军、翁可业、张瑞、吴定远5人组成,吴定远兼任办公室主任。1978年以后,收容劳教的对象,绝大多数是青少年。据1982年统计,劳教人员中,25岁以下的占76.75%。其中,城市待业知青、失学青年和学生占劳教人员总数的74%。他们绝大多数出身于工人、农民和干部家庭;其所犯的罪错主要是盗窃、流氓和打架斗殴。
收容劳教人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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