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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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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德宗前的漫长封建社会,一直沿用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各级地方官吏兼理司法,“独立”审理案件,没有起诉程序。清光绪三十二年,颁行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大理院下设各级审判厅,审判厅内设各级检察局。中国历史上审判权与检察权初步分离,创立了检察机关与检察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检察业务的开展方面,比清朝有所发展,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刑事案件须照检察制度各节办理通令》、《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京师地方检察厅暂行处务规程》和细则。安徽省在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文件,供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遵循。
国民政府当政的22年期间,颁行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和一些单项法规。这些法律赋于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都要遵照诉讼程序办事。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揭开了人民检察制度的新篇章。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安徽检察机关被砸烂、取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的1978年3月,根据新《宪法》精神,安徽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始恢复重建,截止1985年全省共建有省院1、分院8、市院9、专辖市院6、省院派出劳改专门检察院3,县院67,省辖市的区院33。共设置127个检察机关。安徽检察工作进入了鼎盛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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