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十三章 财税

第三节 税务

一农业税
(一)税制税率
建国后,本地农业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累进税制。税率分40级,除不满起征点(夏、秋季分别为60公斤和60.5公斤,1975年均增至75公斤)的免税外,最低为3%,最高为42%。1953~1957年,根据“稳定负担,鼓励生产,增产不增税”的原则,实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24级。1958年,取消起征点,改为“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核实征收”的比例税制。根据耕地自然条件和耕作水平,依照往年产量,全面核定应征田亩和产量,由省政府下达9.83%的综合比例税率。1979年,再次恢复起征点。1982年以来,由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又采取以户为纳税单位计征。1978~1985年,在调高计税产量的同时,税率降低为5.06%,税额基本不变。在税率分配上,考虑到各区、乡(公社)的生产发展水平和负担能力,力求因地制宜,切合实际,使收入多的多负担,收入少的少负担,不搞一刀切。
(二)税收
我县1965~1981年均采用评定常产、全年计征额一次计算,以生产队为基础,分夏秋两季征收,两次结算,两次减免的办法。1982年开始,改为年终一次结算。农业税额的计算单位主要是农产品的产量单位,纳税以实物为主,直接征收粮食。1981年,我县学习外地经验,开始实行农业税交纳实物与折征代金相结合的办法,即把全年应缴纳的实物数,按中等粮价折合金额入库,同时,纳税户必须按照国家统购粮、油任务,出售足额粮油数,各区、乡所收的农业税款,由区财政所分别缴入金库。1985年起,国家取消了统购粮任务,改为同农户签订合同订购粮油,与此相适应,我县征收农业税也完全实行了“折征代金”办法,完成了征收实物向征收贷币的过渡。
历年农业税征收金额统计表

(三)减免
灾歉减免我县对受旱、涝、风、虫等自然灾害而导致歉收的纳税单位,本着“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灾全免”的原则,实行减免。减免标准是,歉收6成者免征,歉收5~6成以下者减征70%;歉收4~5成以下的减征50%;歉收3~4成以下的减征30%~50%,歉收2—3成以下的减征20%,歉收2成以下的不减征。建县20年来,我县共减免1828.5万公斤,占农业税各项减免总数的66.1%,其中1965年因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减免438万公斤,占当年农业税各项减免的92.9%。1972年,因旱情严重而减征199万公斤,占当年农业税各项减免总数的89.8%。
社会减免从1965年开始,我县对纳税确有因难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主要对象是烈军属和老弱孤寡户,当年因遭受特大水灾,社会减免税额33万公斤,占各项减免总额的7%。建县20年来,社会减免总额为219万公斤。占各项减免总额的11.9%。
起征点减免1979年,我县对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减免的办法,即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按照正常年景,扣除种子、饲料后,年人均口粮在70~80公斤以下,人均分配收入在45元以下,免征农业税,一定三年不变。同时还规定口粮水平和社员平均分配收入略高于起征点的生产队,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社会减免照顾。我县1979年减免137万公斤,占当年减免总额的96%,1980年减免82.5万公斤,占当年减免总额的61%,1981年减免92.5万公斤,占当年减免总额的98.4%。
二工商各税
(一)税制
1950年1月,政务院制订和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建立全国统一的新税制;除农业税外,全国税收共分14种,本地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8种。1953年,国家对税制进行修正,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该税中的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试行商品流通税。本地征收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商品流通税等9种。1958年,国家简化税制,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以及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全国共9个税种,本地征收的有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等7种。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草案)》,将工商统一税以及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部分税目合并为工商税。全国有9个税种,我县征收的有屠宰税、工商所得税、工商统一税等3种。1980年开征合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83年开征增值税、国营企业得税、建筑税。1984年复征营业税、盐税,并开征产品税和国家能源交通基金。1985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同时,工商税转化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停征工商税。
(二)税率
货物税1950年,本地开征货物税,有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品、工业品、竹木和烟、酒、鞭炮等7类。1953年税制修正后,把交纳货物税的工厂应纳的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粮食、土布停征交易税,改征货物税。
工商业税1950年,本地开征工商业税(1953年分为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依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工商业、摊贩业等三类。固定工商业应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份。营业税依营业额计算,税率分业计征;依营业总收入额计征者,税率为1~3%;依营业总收益额计征者为1.5~6%,依拥金收益额计征者为6~15%。所得税均按经营所得额计征。摊贩业计征标准除与固定工商业相同外还有起征点规定,即每月营业额不满90元或收益额不满60元者免征。临时工商业营业税依营业额计征者,工业税率1.5~3.5%、商业税率2~3.5%;依收益额计征者,税率均为2~15%。
印花税1950年,本地开征印花税,税目开始为30个,后又简化为25个。1955年调整为5个,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经济合同,包括17类;另一类为帐目,包括资金帐和其它帐簿。税率为:有金额的每年按1‰贴花,无金额的每件贴花1元。1953年税制修正后,部分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工商业税和屠宰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并入工商统一税。
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1950年,本地开征集市交易税,税目分为家畜、畜肉、干鲜果品、编织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旧货、其它等8类。税率:粮食、棉花、土布等为3%,牲畜、药材、麻类为5%,植物油、晒烟叶为2%。1953年税制改革时,税目只保留家畜类,改为牲畜交易税,有牛、马、驴、骡、猪、羊等7个税目,税率为5%。7月,猪、羊停止征税。1963年,恢复集市交易税,1965年又停征。1981年复征,并规定起征点为20元。
屠宰税1950年,本地开征屠宰税,税率为8%。12月9日按政务院《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1)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税;(2)种畜、耕畜、幼畜等给予保护;(3)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以价计征,税率为10%,1953年调为12%(屠户的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并入屠宰税)。1957年改为8%,1959年改为10%(实行定额征收:猪每头2元、牛每头4元、绵羊每头0.6元、山羊每头0.4元)。1973年税制改革,国营食品公司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和文化娱乐税1951年,本地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税目有电影、戏剧、宴席、冷食、旅馆等;以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税率:电影为5%、戏剧为2%、宴席为10~20%(起征点3元),冷食10~20%(起征点1元),旅馆为5%~50%(起征点2元)。1953年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宴席、冷食、旅馆等并入工商业税,将其余项目改为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
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本地开征利息所得税,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债等利息所得和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利息所得等3个税目,按利息所得额比例计征,以支付利息者为扣交义务人,税率为5%。1959年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1年,本地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税目有汽车、人力车、兽力车、自行车、木帆船、机动船、拖拉机等。1973年税制改革后,凡属交纳工商税单位的公有车船纳入工商税,1979年停征。
商品流通税1953年,本地开征商品流通税,税目主要有黄烟叶、白酒、原木、麦粉等。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1958年,本地开征工商统一税,共分工农业产品和商业零售两大类、50个项目。
本地征收工商统一税主要税目和税率表

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税目税率表

工商所得税1958年,本地开征工商所得税,1963年4月,国务院取消建国后实行的21级全额累进税率课征方法,区别计征。(1)对个体经济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的征税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不满120元)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满1320元)税率为62%;(2)对合作商店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征税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不满250元)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满2万元)税率为60%;(3)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合作社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的征税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不满300元)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满8万元)税率为55%;(4)对供销合作社所得税,继续按照39%的比例税率征收(县以上供销社,从1966年起改为上交利润)。对于城镇、农村以及其他应交纳工商所得税的,凡没有明确列举适应税率的企业单位,按其行业性质确定适用税率:属于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性质的,照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属于商业服务业(如理发、照相、浴室、旅店、饮食)性质的,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工商所得税征收办法改进以后,原来交纳1%的工商所得税附加的,继续按规定征收。1958年,农村社办企业免征。1966年10月,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起征点为600元,1979年改起征点为超过3000元。1984年取消起征点,改以8级超额累计税率计征(基层供销社同)。1980年10月,对合作商店所得税,改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取消14级全额累进计算办法。
工商税1973年,开征工商税。它是在工商统一税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分为4大类,44个税目:(1)工业类30个;(2)交通运输类1个;(3)农林牧水产品采购类9个;(4)商业零售、服务业及其它业务4个。1983年10月,增设并开征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工商税(国营商业批发企业推迟到1985年实行)和批发环节代扣代交零售工商税等两个栏目。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1)以销售购进商品的差价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0%;(2)国营和集体单位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可分别计征,分不清的一律按零售收入3%征收;(3)个体商业户,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额30%的税率征收。城乡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凡向国营和集体商业批发单位、国营工业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购进货物的,其零售环节的工商税,由上述售货单位按商品的批发销售金额加批零差价为依据,代扣代交,税率为小百货15%,其它商品10%。
增值税1983年1月,开征增值税。设机械机器、农业机具、日用机械等3个税目。机器机械及零配件税率为10%,农业机具及其配件税率为6%。缴纳增值税的产品不再缴纳工商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6月,我县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对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和县以上供销社、公司,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营业性的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按15%征税。
建筑税1983年10月,开征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投资额为征税依据,由使用单位缴纳,税率为10%。对更新改造项目,凡投资超过该项总投资20%,或新增面积超过原有面积30%者,也照此办理。
(三)税收
工商税收是我县财政的主要收入,建县后正值“文化大革命”,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历年工商各税收入统计表

工商税收没能完成计划,1966~1970年的“三·五”时期,共征收1647.4万元,年均征收仅329.48万元。1971~1975年的“四·五”时期,共征收1402.5万元,年均征收280.5万元,比“三·五”时期下降14.8%;1976~1980年的“五·五”时期,共征收2122.7万元,年均征收424.54万元,年均递增4.18%,比“四·五”时期增加720.2万元,年均增加144.04万元;1981~1985年的“六·五”时期,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税收增长很快,年均递增29.18%,共征收5606.8万元,年均征收1121.36万元,是1965年的6.6倍,比“五·五”时期平均每年增加696.82万元。
三税务管理
民国37年(1948)12月,固镇市工商税务分局成立。次年5月,改为固镇区税务所。1965年7月,固镇县税务局成立,下设固镇、湖沟、任桥、曹老集、刘集等5个基层税务所。1969年,税务局并入财经站。1970年9月,分设财税局,基层税务所增加到18个。1978年分设税务局,基层税务所调整为固镇一所和二所、曹老集、新马桥、刘集、石湖、城北、任桥、湖沟、杨庙等10个。
本地税务部门根据税源分布、经济和行政区划、交通条件,采用简便易行、灵活多样的征收管理办法。
城镇税源建县前,本地工商业户较少,划分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街道企业和有证商贩、集市贸易等类进行征收管理。建县后,分行业并结合地段实行各税统管。
农村税源由基层税务所划片包干,实行集市、公社(乡)各税统管。
个体商贩对有证者实行开、歇业登记和进货登记管理,或实行编组评议管理;对无证者,按月征收临时商业税。
税务部门经常开展“支、帮、促”活动,以加强征收管理工作,一是帮助企业端正经营方向,改善经营作风,健全财务制度,节约原材料,降低生产成本,以提高经济效益;二是帮助其解决产、供、销、存、运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并促成工商企业订合同、搞协助,开拓财源,以增加收入。建县以来,县税务部门共为企业培训财会人员320人次,帮助建帐53家,促成生产项目205个,净增税利1100万元。1965~1985年,全县开展税收大检查35次,罚补偷漏税150余万元;其中1981年,开展了建国后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时间最长、程度最深、收效最显著的税收大检查,罚补偷漏税7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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