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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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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监狱基本上是继承明代监狱旧制,犯人入狱后只是受苦辱、熬年头,无“仁恕”可言。直至清末行将灭亡之际,才试行对封建狱制进行所谓“改良”。光绪廿九年(1903年)通令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光绪三十二年废除了司法行政合一制度,实行司法独立。安徽在此期间于省城安庆成立了习艺所,设立了专管监狱的司法行政机构。
辛亥革命之后,北洋政府改法部为司法部,部下设监狱司接管了清末旧监狱,实行了封建独裁的监狱管理制度。民国16年(1927年)改司法部为司法行政部,管理全国监狱一切事务,各省监狱由该省高等法院院长负责,各县监狱由该县县长负责。从民国4年到民国15年的10年间,安徽陆续修建和新建监所十数处,监房条件稍有改善,监管工作略有改良,当时名为新监的省直一、二、三监狱,也曾提倡对犯人实行文明管理,给犯人人道待遇,但名为旧监的各县监所多数仍因袭陈规旧制,犯人仍然受到凌辱和虐待。在监所生产方面,民国时期曾不断训令各监所要筹设工场,组织外役犯搞农业生产。安徽省高等法院于民国32年3月通令各监所报扩充工场计划,民国36年4月又准备在宣城夏家渡建立农事监狱,但结果均未见效。
1949年新中国成立,是年冬安徽开展了反匪反霸,判处了一批犯人。从此,皖北区开始有旁改生产,皖南区开始组织第一支劳改队(如芜湖市公安局率先组织366名犯人的劳改队)。1951年公安部门从法院系统接收全省监所、劳改队之后,于是年7月皖北公安局即正式成立了旁改处,统管全省劳改工作,始终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政策,贯彻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原则,给犯人指出一条“改恶从善、前途光明”的出路,绝大部分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都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同时大批犯人投入劳动改造,几十年来也为国象和社会创造了一笔可观的物质财富。特别是广大从事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在几十年的斗争实践中,积累了一整套改造犯人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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