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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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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法律,虽然有法可依,这只是第一步,但是有了法律,还要靠人来执行。因此,开展法学教育和培训司法干部,是健全法制的根本措施。诚如民国安徽法学分会临时主席陈福民所说,法学研究“第一发扬民族文化,第二研究法学,第三改进法制”,这三项任务的完成,依赖已“造就己仕人才”。所以,从清末司法改制以来,就重视司法人才的培养。清末安徽随全国之大势办了法政学堂,民国间亦办了安徽法政专科学校及安徽大学的法学院等。建国初期,司法干部缺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干部空前壮大。但从干部队伍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水平来看,从全国来说具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58.3%,受过大专法律教育的不过3%,从未受过任何法律专业训练的有43%,这种状况说明,加强培训,既是干部的专业化的需要,也是提高办案质量,更是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建国后安徽不仅创办了自己的各种法政学校,而且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和培训在职司法干部,单司法厅从1980年到1985年自办各类培训班60期,培训了7922人次,244人次送中央部属院校培训。这样不仅大大提高司法干部法学水平,而且使法学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获得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授于的多项奖并和国际法学界多次进行了学术交流,提高了安徽法学界的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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