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
1952年起,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享受公费医疗者凭证在指定的医疗单位免费治疗。1981年3月起,宿州市公费医疗门诊部承担市直机关公费医疗业务,每年的医疗费严重超支。1983年,全市享受公费医疗人数为2857人,全年应有公费医疗费为85710元。除各单位事业费补助外,实际财政拨款支出为128393元,超支42683元。为解决超支问题,对公费医疗制度作了一些改革。除部分单位仍在市人民医院门诊部公费就诊外,多数单位实行公费医疗费包干,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有的部门单独建立门诊部,解决本系统干部和职工公费就诊问题。
二、劳保医疗
1954年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宿县城关区(镇)的各工厂企业逐步实行劳保医疗。实行劳保医疗的单位,职工本人的医疗费全部由本单位负担。职工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住院期间的膳食费,本人所在企业单位负担全部或部分。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其药费、手术费可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一半。
三、合作医疗
1969年,宿城郊区开始实行合作医疗。凡加入合作医疗者每人每年交纳2~3元的医疗基金,生产队再从公益金中补助1~2元。五保户和特别困难户,生产队则全予补助。医疗基金由生产大队统一掌握。社员可免费到大队卫生室看病、治疗。经过批准到公社以上医院就诊,所用医药费,可从合作医疗经费中报销。如经批准住院治疗,其医药费按一定的比例报销。
1981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合作医疗逐渐解体。至1985年底,农村各大队医疗室已全部改成自负盈亏的个体开业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