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省捐款改良监狱奖励章程
民国5年
第一条凡以个人名义或系私人结合之团体捐助改良监狱经费者依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捐资五百元以上者由厅给与匾额(二)捐资一千元以上者呈请省长给与匾额
(三)捐资五千元以上者其应得奖励呈部转呈大总统特定
第二条以动产或不动产捐助者准折合银元计算
第三条此项捐款按期汇解高等检察厅存储银行并报部备核专备改良监狱之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凡能出力劝捐改良监狱经费者依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捐款在一千元以上者由厅给与匾额或请呈请记功(二)捐款在五千元以上者呈请省长给与匾额或呈请记大功(三)捐款在一万元以上者其应得奖励呈部转呈大总统特定
第五条依本章程给与匾额者由高等检察厅或呈请省长制成给与之
第六条依本章程记功者呈请省长行之
第七条本章程呈准颁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