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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政
第五节 婚姻登记
为废除几千年来父母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童养媳的封建婚姻制度,1951年,国家颁布了婚姻法。县政府成立宣传婚姻法委员会,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婚姻法,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接着,着手进行婚姻登记。1952年6月,县委专门召开各区民政区员会议,强调婚姻登记的重要性。通过学习,提高了登记业务水平。各区(镇)决定由民政区员负责登记,县统一印发结婚、离婚和复婚证书。每月登记情况,都要列表上报民政部门。
建国后若干年份结婚、离婚人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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